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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军转干可领到那些补贴

发布时间:2022-01-08 11:35:07

㈠ 我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后有啥补贴、找谁落实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㈡ 企业军转干2021年补助标准

企业军转干2021年补助标准是原师职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按照以上判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㈢ 企业军转干退休之后的待遇,国家有没有相关政策以及措施

国家对此是有相关规定的,但各地具体实施细则则不尽一致。下面是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供你参考。
浙江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5-01-06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决定给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二、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
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
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二)门诊医疗补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三、经费渠道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市、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原从中央、省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解决。
四、发放办法
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统筹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随同基本养老金一并按月发放;暂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单位按月代发。省部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先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年度终了后,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实际垫付情况,向省财政结算。
五、执行时间
上述两项补贴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通知要求,尽快兑现到人。要千方百计地帮助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实现再就业,对无法再就业的及内退(退养)、停薪留职等企业军转干部的补助问题,由各地在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精神的框架内,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顾全大局,共同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各省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的政策是基本一致的,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有差异,所以在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方面也不尽相同。建议详细咨询当地劳动人事部门为宜。

㈣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

一、补助依据
鄂办文[2012]2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现已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补助标准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四、不计入补助基准金额包括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增发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其中,对同时符合后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发一项。

㈤ 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2019年企业军转干部退休补助金是多少,是营级转业的

㈥ 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有何优待和补贴

主要文件依据有: 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 浙委办〔2003〕73号、浙委办〔2004〕30号、浙人军〔2004〕156号、浙人发〔2008〕30号、浙人发〔2010〕21号、甬党办〔2004〕1号、19号、甬人军〔2005〕1号、甬人军〔2010〕1号等文件。 中央、省市文件主要解困措施: 1、可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 2、在职企业军转干部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4、失业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2008年、2010年省、市对企业军退休军转干部各项生活补贴标准作了调整(调整后正师职1080元、副师职1000元、正团职920元、副团职850元、营职780元,连排职730元),提高了春节慰问金标准,对1953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再增加每月100元的补贴

㈦ 六类地区当兵的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后国家有什么补助规定

如果企业军转干部退休之后,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助,一般的每年在10万元左右。

㈧ 请问: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范围有何规定

首先要明白何为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国有企业,后在企业退休、失业、或仍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
注意:企业享受了离休待遇的军转干部不纳入企业军转干部范围;2001年后自愿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不作为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待遇;自主择业的不纳入。
各省落实中央的解困政策,确定了各自的解困模式,标准也不一样。具体的标准要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了解。
希望采纳。

㈨ 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有何补贴

一、补助办法
1、自2013年1月1日起,凡个人养老金达不到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当年公布执行的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2、自2013年1月1日起,营职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个人月基本养老金与省统计局当年公布执行的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相比,差额超过800元的,每月补助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差额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营职及其以下企业军转干部,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实际补助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补助。
自2013年1月1日起,团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个人月基本养老金与省统计局当年公布执行的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200元之和相比,差额超过1000元的,每月补助1000元;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差额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团职企业军转干部,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实际补助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助。
自2013年1月1日起,师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个人月基本养老金与省统计局当年公布执行的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400元之和相比,差额超过1200元的,每月补助1200元;不足1200元的,按实际差额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师职企业军转干部,按上述方法测算后,实际补助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助。
3、953年底前入伍的,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00元。

㈩ 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的职务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

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10)企业退休军转干可领到那些补贴扩展阅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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