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后的职工社保卡跟换和原单位有关系吗
社保卡现在都是一卡通了,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三种功能。其本质和身份证一样,没有和单位绑定。只是作为你参保的一个身份识别。
单位交社保,只不过是交到社保局为你建立的个人虚拟账户上,做一个记录。社保待遇发放到社保卡金融功能的银行卡上。这里是合一起了。
所以社保卡本身和原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更换不影响。
⑵ 达到退休年龄后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聘用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退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已退休人员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⑶ 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后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吗
很多朋友不知道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后退休职工是否跟原单位存在一定联系?
职工办理退休后,要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交由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所以说,实行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目的在于把退休职工纳入街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国企老年干部科或者老年干部处可能就成为历史。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退休人员的管理更加的精细化了,退休人员的服务更加人性化了,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可以说,对于企业退休人员来说是有好处的。
⑷ 退休后与原单位有什么关系请教诸位解答,谢谢。
如果已经参加社会保险。退休后与原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了。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也就是说,退休后,原职工身份已经变为社区人员。
⑸ 退休后养老金领取还和原单位有关系吗
退休后养老金发放是由社保部门负责的,和原单位不存生任何关系了
⑹ 退休员工与原企业是什么关系,企业对退休
退休员工实行社会化管理,原企业不再承担管理责任,属于曾经在企业工作过的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16号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⑺ 退休职工与原单位是什么关系
分情况,如果是正式工,当然会有退休金。其他的,可就难说了。
你把福利那词免了吧,这称呼根本没有,那都是别人瞎叫的,单位分配的房子,当然是要还给人家,你哪来的权利?
⑻ 退休人员与原退休单位的关系是什么
双重劳动关系: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