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化工企业工作电工人员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不可以。
根据国家特殊工种名录规定,化工企业只有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在化工企业的,一般只有在制酸车间的才能够得上有毒有害,而电工,虽然你在同企业,却不在特殊工种名录范围。
再比如:你在化工企业从事如力工(比如),但你仍不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因为化工企业只有毒有害,而且各特殊工种行业之间是不参照执行的,常见的力工一般都在建材企业。
补充一下:《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1978年10月13日),这是化工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有时间自己找找看就明白了
Ⅱ 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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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当时的德国总理奥托·冯·俾斯麦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养老金制度,之后被全世界广泛应用。虽然当时建立的目的不是体恤民情,而是为了镇压社会民主主义运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全球退休制度改革的一个节点。在此之前,西方国家的退休制度主要表现为由政府部分自营的各种年金制度;战后,由于政府预算负担剧增,各国就相继改成由保险机构专营的社会保险制度了。不过,也有国家兼有社会保险制度和年金制度,比如美国。
至于我国,“退休”一词最早见于唐宋,是官员独享的,那时国家还会发放一定数量的退休金,金额的多少与其官职、功绩和皇上偏爱程度有关。
Ⅲ 企业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 可以办提前退休吗
企业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未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的是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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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工人、职员因工残废,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机关,其退休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其中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同样享受本规定第四条(四)项的待遇。
如果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五)项条件,并且其应该领取的退休费的标准高于本条前款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时候,其退休费应该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发给。
Ⅳ 只有国企人员才能申请提前退休吗
只要符合提前退休的政策,不管在什么企业,都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
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3、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4)企业打工人员提前退休扩展阅读:
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提前退休
Ⅳ 公务员和企业员工想要申请提前退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工作在职时间满三十年的。
2、距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并且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的。
3、因病致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不可抗力导致的身体疾病等各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Ⅵ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
3、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二、特殊工种
1、在高温,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10年以上,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退休。
2、患有某些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在一定规定年龄办理病退。
3、某些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政府为了安置职工,规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前几年退休。
4、有些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办理退休还需要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申请病退要符合的条件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不得不提前退休,一般称之为病退。因病提前退休必须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而且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
(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
2、职工由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患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
(3)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4)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Ⅶ 哪些行业,工种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全民所有抄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袭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1、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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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前退休所需资料及流程
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Ⅷ 私营企业企业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吗
私营企业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是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即达到相关的退休标准即可办理退休。
根据《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8)企业打工人员提前退休扩展阅读: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工人、职员因工残废,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机关,其退休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其中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同样享受本规定第四条(四)项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