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海南省万宁市政府退休公务员去世后抚桖金补偿多少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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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问题: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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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关于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时间]:1994年12月06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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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劳动法关于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根据相关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如果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由社保机构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具体数额各省不同。
山东的规定是: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谢谢。
Ⅳ 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偿费是多少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一: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法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二:供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每个地区的标准可能有一些小差别,但大概差不多,这里是湖南省的,供你参考。
(4)海南省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扩展阅读: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
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所能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例如:姚某某为某工程承包公司勘测人员,在一次隧道勘测过程中因突发事故遭遇不幸,其所在单位地处我国中部某中小城市,该地居民比较重视丧葬婚娶的礼仪,
其家人按照当地风俗为其举办了声势浩大的丧事,各项花销累计4000元,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元/月。
这样,姚某某的家人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赔偿额就不能以实际花销的金额为准,而应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其可获丧葬补助金为:
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600元/月×6=3600元
法律规范
关于丧葬费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7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Ⅳ 海南省教师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我是不明白,为什麼这问题会在动漫分类裏 = =
Ⅵ 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有哪些补偿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6)海南省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扩展阅读
补偿的领取程序
1、职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社会保险科。
2、社会保险科凭医院死亡或火葬有效证明进行登记,根据规定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出具领取丧葬费供订垛寡艹干讹吮番经、抚恤金通知单(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自去世后下个月停发)。
3、去世职工家属持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4、社会保险科对有关材料分类保存。
基本特征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一般不作为遗产。
Ⅶ 2015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安葬费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7)海南省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扩展阅读: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一)因公牺牲军人
1.因公牺牲军人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困公致残后刚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2.因公牺牲军人的确认权限。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上述现役军人死亡情形中“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经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确认机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寄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二)病故军人
1.病故军人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役军人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2.病故军人的确认权限。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确认机关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围军人病故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