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离退休年半能参加社区居委会干部选举吗
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离退休人员不能参选
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
『贰』 离退休党支部换届,因退休老干部年纪大,分布散,不知道是否可适用于选举法中规定的流动票箱
不可以。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因“患有专精神病或属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等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党员大会同意,报上级党组织确认,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可以不计入应到会党员数。
『叁』 我是退休公务员能否参加村委会换界选举
退休公务员是可以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只要符合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等条件即可参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离退休人员参与选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肆』 退休职工有权参与职代会的表决吗
退休职工没有权力参与职代会的表决,
职工退休后其身份就由“单位人”转换为“社会人”,已不再是职工了,所以,把退休职工称为“退休人员”更准确、更符合实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为退休人员已不再具有职工的资格,所以职代会无须参加,更不具备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表决的权利。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离退休人员参与选举扩展阅读:
当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包括办理了退休、出国等手续的人员,因为同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即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终止。所以退休职工不能当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退休职工曾经的付出和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推荐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职工作为职代会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具有建议权和发言权。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伍』 公民退休后有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也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在我国,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的年龄有特别规定要年满45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均有被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种广泛的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离退休人员参与选举扩展阅读: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与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选举权保障的是每一个公民通过平等地享有投票权己表达己的政治主张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则是通过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权和候选人的当选权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社会公众事务管理的权利。被选举权是与选举权紧密联系的一种政治权利。
『陆』 退休人员有没有选举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权利
可以,只要在复本村常住一制年以上,就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选民登记,就可以投票选举村委会。
1、选民登记工作是选举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程序,是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慎之又慎。
2、选民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年龄条件: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属地条件: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本人出具在原户籍地未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参选村民,应予登记)
4)对于精神病患者(以医院证明为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哪些人不能登记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即使在本村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也不能列入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柒』 退休了可以参加单位领导选举吗
您好:
看了你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2003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也就是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发放工作已从原单位转为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此可以看出,离退休人员已脱离原企事业单位,走向了社会,不再是原单位的职工,因此,作为离退休人员也就不具备当选职工代表的资格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满意求接受。您好:
看了你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2003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也就是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发放工作已从原单位转为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此可以看出,离退休人员已脱离原企事业单位,走向了社会,不再是原单位的职工,因此,作为离退休人员也就不具备当选职工代表的资格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满意求接受。
『捌』 企业退休职工还有企业经理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吗
退休职工,已经不再是企业职工,和企业不再发生任何关系,没有资格再参与企业内部的决策专和选举,但属是,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有关职工代表会议,有发言和建议的权利,但是没有选举的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也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由此可见,当选的职工代表必须是“职工”,退休人员,不再是职工当然也不能作为职工代表,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玖』 退休职工还有选举权吗能参加单位法人选举吗
你好!既然已经退休,则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与单位之间终止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恐怕不能参加选举。此复!
『拾』 党支部换届选举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选吗举退休人员是否参加
党支部书记选举,党员是不能委托别人代选的。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
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出现的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的发生。所以,党支部书记选举,党员不能委托别人代选。
(10)离退休人员参与选举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十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