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北省为什么取消了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
如果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说明死亡职工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再享有遗属补助费。
⑵ 在社保领取退休金后还能享受遗属补助吗
已经领取退休金,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遗属补助,是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因为没有生活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才发给遗属补助,在供养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该依照规定给予取消。
⑶ 享受遗嘱补助的老人,如子女为其买社保,在领取社保金后,遗补是否会被取消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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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退休职工遗属补助一直不变吗
正常情况下,没有变化。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的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⑸ 企业单位有权取消遗属补助政策嘛
各地政策大同小异,以江西省为例:
一、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生活补助。
(一)父、母(包括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又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下同),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
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⑹ 遗属费取消了吗
遗属费没有取消。
遗嘱费又称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的定期或临时补助费。
补助费的多少,根据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其生活困难的程度来确定。
对因工死亡的,补助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一些,但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其补偿项目有:
1、丧葬费,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厅级及以上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⑺ 请问“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缴费后与“原国有企业遗属补助”是否冲突遗属补助是否取消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这是国有企业遗属补助的由来
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后,生活上困难程度将减少,因此,可能会与遗属补助相冲突,至于是否取消,需要看生活是否还困难。而且这取决于国有企业。而非社会保障部门。
⑻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妻子是否享受遗属补助
按道理来讲是可以享受此待遇的,但前提是妻子必须是没有正式工作的城乡居民,否则就不能享受此遗属补助。
⑼ 退休工人遗属补助政策
我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爸爸去世了,他单位倒闭了,在社保局领退休工资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单位没有改制过,不能申请遗属补助,我们现在正在咨询律师!没办法,现在的社会有些东西不争取的话,就是没有的,他们就是欺负好说话的人,这样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爷爷单位还在,这个还好办,问问单位的负责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样的
⑽ 退休教师病亡后配偶每月领的遗属补助款取消了吗
摘要 您好,可以领取教师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如果妻子无养老金可按月领取遗属津贴,因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具体数额请咨询当地的社保局。其中不可忽视的是,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教师死亡后,如果其妻子是没有无固定收入的,那么是可以享受遗属补助的。而且,按照标准是可以每月领取的。具体钱数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来定,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