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南通的企业退休职工死亡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
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
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具体情况请咨询:南通市政务中心三楼大厅人社分中心离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发放窗口
咨询电话:59001259,或热线电话:12333
『贰』 江苏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享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对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险法》也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享有的各项待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是否享有待遇,如果享有待遇,又具体是哪些待遇呢?本文将进行简要的分析。
【法律适用】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遗属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较早的法律文件见于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该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员工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条件规定在修正草案的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遗属范围】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以及《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2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有相应待遇的主体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具体项目】
1
、丧葬费:600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
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从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定期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按月,参考大连、天津、上海、福建等地规定结合计算出来的具体金额)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谢谢采纳
『叁』 江苏省淮安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如何申请领取丧葬费程序及标准
『肆』 江苏50代退职人员死亡待遇
『伍』 江苏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其它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抚恤金20斤退休工资,安葬费接当地标准发给。
给个采纳。
『陆』 江苏省盐城市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之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多少
摘要 亲,您好,退休职工死亡丧葬抚恤新规定: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柒』 江苏省徐州市企业退休工人病逝丧葬费
当然有,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朋友,具体待遇和标准要按照当地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就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且看贵州省的相关待遇及标准:
贵州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六盘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
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问题,自1984年《省劳动局关于改进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试行规定》([84]黔劳资字第58号)下发以来,省劳动局又几次对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如下:
一、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职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不分居住地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但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四)职工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代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已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补助费。
四、经费来源: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职工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和补发。但对本通知生效后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发给。
六、企业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仍按省劳动厅黔劳厅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这次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捌』 江苏省退休死亡人员 抚恤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版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权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二、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
『玖』 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领取标准是什么
1、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6000元。
2、2012年3月1日起,调整为: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16000元。
(9)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江苏的规定扩展阅读:
1、丧葬费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2、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拾』 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补助和遗嘱有何规定
丧葬费:按本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个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是一人的按死者退休前六个月的标准发放,是二人的按九个月标准发放,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