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贯彻中央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文件和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怎么写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李铁林党的十四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以及各级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为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
B. 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实的“三个机制”是指什么
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实的“三个机制”是指什么?
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
C. 求中组部【200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工作意见》全文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组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
干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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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长期以来,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三、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九)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工作
(十)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力度。
(十二)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
五、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十三)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六、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六)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十八)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七、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十一)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八、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十三)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D. 如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
一、清醒认识社会背景和发展趋势
(一)老年人口占比越来越高。我国已经进入“长寿时代”,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从5年前学者口中的热门话题,转变为当今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老年人群体越来越庞大,社会力量不可忽视,特别是广大离退休干部,他们既是党的干部,也是社会老年人的组成部分,同时知识水平和文化层次相对较高。所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是创新社会管理中“积极老龄化”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养老金社会化管理的趋势不可逆转。2015年,我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正在逐步转变离退休金的发放方式。一旦养老保险体系走上正轨,施行养老金“双轨并行”制度,全面推行社会化管理。广大离退休干部突然从体制内被转变到体制外,思想上容易出现“空窗期”,产生负面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新形势、新变化既是对党执政兴国能力的考验,也为基层离退休干部工作者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考验。
二、基层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惑与问题
一方面,对基层老干部局工作职能上的困惑。重离休,轻退休。重生活待遇,轻政治待遇。党建工作职能不明确,老年大学建设被视为“副业”。当然,这些困惑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随着社会变化而逐渐产生的,虽然不是什么大的社会矛盾,但时常让我们基层老干部的工作人员感到困惑,我们老干部局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向到底在哪里?到底要往哪走?
另一方面,来自基层离退休干部的困惑。以我市资兴市为例,资兴市自2003年以来,在全市养老金全部进入社保系统发放的基础上,探索利用社区资源管理离退休干部,统一将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关系划转到社区管理。现在,形成了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局党支部负责其部门离休干部及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的党组织活动;离休干部参加原单位党支部活动;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职工参加社区党支部活动的局面。由于各单位各社区党支部在精力、物力、财力、场地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党支部活动的组织开展存在脱节的现象,导致参加社区党支部的退休干部意见比较集中,要求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活动,并在原单位建立离退休党支部。
目前,我市除资兴市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包括市直,没有全面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参加党组织活动都是由各级老干部局和离退休干部原单位负责,所以资兴遇到的问题在其他地方表现并不突出。但是,资兴市面临的困惑,是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在改革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当然,以上的困惑是基层老干部工作的现实纠结,也是中央对新时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新思考的落脚点。
三、文件中的新变化
相较于2008年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中央文件从指导思想、结构形式、侧重板块和具体要求等方面都有所变化和调整。
(一)从指导思想上看。广大离退休干部不仅仅是“宝贵财富”,更是“重要资源”、“重要力量”。财富是用来收藏和保护的,而资源和力量更需要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二)从结构形式上看。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框架已稳,更强调在“精、细”二字上丰富内涵。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应“顺应老龄事业发展趋势,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同时,将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纳入到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为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正名。
(三)从侧重板块上看。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明确“不可为”。增强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操性,明确规定了领导选配、设置方式、组织培训、经费保障、工作补贴到党费缴纳方式、党员互助等方面的内容。将针对性和时效性作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落脚点。
(四)从组织领导上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只会加强,不会减弱。从文件的具体变化中可以体现出来,2008年“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2016年“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8年“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2016年“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2008年“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2016年“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意见》的出台,不仅表明中央已经清醒的认识到人口老龄化的不可逆、社会化管理的必然和党员脱岗后党组织生活“空窗期”等现实问题。更是为基层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面临的纠结和“无能为力”指明方向,明确要求。作为基层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者,更应增强政治敏感性,提升自信心,在精细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和开创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工作中实现自我认同感和部门归属感。配合中央“积极老龄化”这盘大棋,走好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这步先手棋。
E. 离休干部离休费生活补贴有哪些文件哪些
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社局先和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精神,红军每年增发3个月工资、抗日前期每年增发2个半月工资、抗日后期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解放战争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每年一月份发给。(注:月工资为基本离休费)
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开始每年给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省级每人每年1500元,厅级每人每年1300元,处级每人每年1000元,科级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讲师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发给。
3、护理费。
根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随离休费每月发放,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4、特需经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6号)精神,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经费如按惯例发给离休干部个人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发给(从2016年元月起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参观考察费。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当年内未组织到市外参加考察的离休干部,年底每人发给参观考察费200元。
(5)关于离退休人员两个落实的文件扩展阅读:
离休干部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6、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F. 国家关于离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G.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意见的通知》
中办厅字【2000】6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今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0年12月14日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
(2000年11月24日)
1982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为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采取各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情况,个别地方和企业拖欠“两费”问题还比较严重。为妥善解决“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补发。各地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舆论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通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 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三、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