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后能领多少个月的工资
不是,退休职工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如果退休职工已经领取10年以上退休金,个人账户余额为0了的
『贰』 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后还可以领多少个月的工资,丧葬费多少
『叁』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
第一 带上社会保险卡 身份证相关的死亡证 相关的户口本
第二 还有继承人或者相关经办人的身份证 户口本 以及一切相关的证明 都可以办理
第三 一般这样的问题可以问下相关的单位人事部门
第四 还有相关的社会保险中心 电话12333
第五 网上回答五花八门 只有当地解答最权威 最准确
第六 祝福 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肆』 2020年重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如何计算
每个地区的不同。这个是重庆地区的: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直系亲属)可凭死亡证、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在社保机构领取丧葬费2000元,领取死者生前15个月的养老金。
『伍』 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安葬费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复于调整企业职制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陆』 重庆地区退休工人死亡补助金和伤葬费是多少,在哪里领
重庆市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退休职工后死亡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当月仍应该领取),
抚恤金按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为标准发给7个月,并发给2000元的丧葬补助金(需持火化证),由其亲属持该职工的火化证、死亡证明等的原件、复印件到所辖地社保局领取;
没有领取139个月退休金的职工死亡,其账户余额退休金,死者家属可以继承。
『柒』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享受哪些待遇
退休职工后死亡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当月仍应该领取).
抚恤金按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为标准发给7个月.并发给2000元的丧葬补助金(需持火化证).由其亲属持该职工的火化证.死亡证明等的原件.复印件到所辖地社保局领取,
『捌』 重庆市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抚恤金相关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玖』 重庆市死亡人员怎么办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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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养老待遇类>>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重庆市离退休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死亡待遇结算。
办理死亡待遇结算,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1、《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3、领款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8〕97号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渠道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四、执行时间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