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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退休人员死亡

发布时间:2022-01-01 15:51:09

Ⅰ 老工伤四级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些什么赔偿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回取答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Ⅱ 七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死亡的争议案件怎么处理

七级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一次性处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之后,正常上班,退休之后死亡,按照正常退休死亡办理,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你的职工是1976年工伤,那时候还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规定工伤等级,不清楚你的七级是哪里来的,并且那时候,也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如果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工伤退休,现在国家已经把这个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需要重新作出鉴定,职工已经死亡,鉴定是不可能了,你找一下你单位主管人员吧,看看能不能处理,我的估计一次性伤残补助,是不会给的,因为那时候还没有这个规定,只能从丧葬费,抚恤金方面争取

Ⅲ 贵州省工伤死亡赔赏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一级护理)按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护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护理)按30%计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低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现有待遇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则不作调整。参加工伤保险且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Ⅳ 贵州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贵州工伤死亡赔偿多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Ⅳ 社保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

一、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二、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去世后,家属(继承人)应及时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丧葬费申请表等资料(一般是将资料提交给当事人原单位,由其代为办理);
2、社保审核后按照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条件者由社保机构依据当地规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
3、社保机构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当事人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额后通知继承人领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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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贵阳市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是多少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发放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Ⅶ 工伤退休后死亡有何待遇

工伤职工退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后,再死亡的,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专的待遇。职工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属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的标准各省、市、自治区有不同的规定。黑龙江省是两项共计10000元。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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