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待遇有什么区别
所谓离休,是指1949年9月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且是干部身份的人员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休养.非干部身份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待遇稍次之,一般称之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离休也叫:离职休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化的退休。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该涨工资就得涨工资,该发东西就得发东西。只要这位老革命活一天,国家就得供着一天。
离休的还分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具体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养老金待遇外还有医疗保健\用车\政治待遇等.
西藏,海南等晚于49年9月30日解放的,可适当延长到解放之日.
所谓退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经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具体依据,参见国法(1978)104号文件之规定.
而国务院1982年62号文件中又规定:
办离休需要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2、享受供给制或半供给制;
3、是干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也是干部身份,只是后来又转为工人,这种情况也可办理离休。
离休和退休不同一另点是:离休人员看病费用是实报实销,而退休人员只能享受相应待遇,而不能全报销。
离休干部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分人不断减少,今后不会再有离休干部了!
B. 国家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多少
离休干部待遇规定全文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C. 离休干部待遇最新规定,2021
离休干部待遇2021年的最新规定是:退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稍优。退休后照常发工资,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不同,每年加发一份,并且工资会较往年增加。2个月个人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奖金。此外,对老干部退休后的医疗、住房、车辆、生活必需品等相关生活福利的供给也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拓展资料:
1、调整目的:不提高待遇水平,平均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旨在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确保可持续性”。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金额=养老金+劳动养老金+个人养老金。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设计中提出的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调整原则: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计算和调整,按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平均分配。
2、调整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高校等所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月养老金=当地在职人员上年平均月工资×[年龄津贴率]×(个人年龄-65岁)+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数]月劳动养老金=当地在职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劳动抚恤金比例×养老金的年龄补助率为0.25%。
3、劳动抚恤金数额视个人累计缴费年数而定。劳动养老金的百分比可以取1.0%、1.2%或1.4%(例如),其中1.0%的值表示大多数退休人员降低当前养老金水平,1.4%的值表示大多数退休人员增加目前的养老金水平。但结果是公平的,多为所有人,少为所有人,适合国民经济发展,可以有效控制养老金缺口的大小。个人养老储蓄金额取决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个人账户中存储的金额是个人存款的一部分,就像银行储蓄一样。
4、因为个人存款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才出现的。个人养老金原值低于计算值的,按计算值计算分配个人养老金金额;个人养老金原值大于计算值,个人养老金金额按计算值+(个人养老金原值-计算值)/2计算分配。在当前形势下,长远目标是加快全面深化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每月养老金与年龄和工龄有关;劳动养老金是指长期参加社会劳动,劳动养老金多,参加社会劳动时间短,劳动养老金少;个人储蓄基金是“多付多得”和“少付少得”。
D. 事业单位三类 退休待遇
一、 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补助补贴项目再次简化归并
(一) 未参加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7项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51元(禁食猪肉民族54元);
2. 将退职人员(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下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6元(禁食猪肉民族39元)。
(二) 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退职人员补助补贴项目简化归并办法。
1. 将离退休人员的图书补助费15元、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6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46元(禁食猪肉民族49元);
2. 将退职人员的肉价补贴5元(回族6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粮价补贴5元、粮油补偿6元、煤价补贴5元等5项补助补贴,统一简化归并为物价补贴31元(禁食猪肉民族34元)。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一) 将离退休人员接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改称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
(二) 将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1996]鲁组通字3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91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进行合并,称为增发离休费、增发退休费。
(三) 将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5]6号、[1986]鲁人老字第7号、劳字[1988]42号、鲁老[1988]9号、[1990]鲁人退字第14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进行合并,称为生活补贴。
(四) 将离退休人员分别于1992年1月按职务、1992年12月按职务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职务增加的生活补贴归为一类,称原职务(岗位)补贴。
(五) 对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项目,也按上述办法实行归类管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 这次简化归并和归类管理本着不增加财政开支的原则进行。各市(区)各单位要按照实际执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归并归类,不得增加或减少。
(二) 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过程中,要对离退休人员逐人填写《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并装入本人档案,同时向离退休人员解释清楚。
(三) 这次简化归并和归类管理后,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以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中的有关项目也进行相应调整
E. 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待遇有什么区别
F. 离退休人员待遇怎么调整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G. 退休干部的待遇求详细
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一、 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 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1、 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2、 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3、 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4、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三、 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1、 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新人发【2002】40号、乌人字【2002】72号 )2、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发挥作用,开展文体活动、订阅学习资料、节日慰问活动、健康疗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等开支。公用经费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四、《关于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新党老财基字【1992】19号文件的规定。1、离退休干部在新疆老年大学及其分校学习,凡学习一个专业的,其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全部报销;凡学习两个专业的,第二个专业的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报销50%,个人负担50%;从学习第三个专业起,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2、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因报销的学费,在其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费中列支。五、关于老干部探亲和享受一次性探亲待遇的问题根据劳人老【1982】10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陪同人员费用自理,另外只报直线,绕道费自理,时间不限。一、 离休干部健康疗养、参观和车辆配置的规定1、 根据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组织老干部健康疗养要从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2、 关于参观工农业建设,可按照劳人老【1983】18号文件执行,这项活动以就近就地为主,原则上限于自治区境内。3、 离退休干部用车配车标准,新党办【1995】30号规定,厅级离退休干部4人配备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50人配备一辆;超过200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二、 关于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新党老字【1993】28号《关于自治区国家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具体意见》1、 国家干部逝世后,要移风易俗,从简办丧事。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可按各地陵园、殡葬馆的规定办理,个人和单位不得另建骨灰存放点,更不得将骨灰入棺土葬。采用其他方式保留骨灰的,费用自付,少数民族干部逝世后, http://www.666zf.com可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办理丧事,遗体不实行火化。对于符合新政发【1982】305号文件规定,可以进市烈士陵园的少数民族干部,如本人生前有遗言,要求不如烈士陵园,而在公墓安葬的,可以尊重他们的生前遗愿。2、 国家干部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搞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殡仪馆、公墓所在地举行小型简朴的送别活动,由家属和单位的有关领导参加。3、 地厅级(含提高副厅级待遇的)和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逝世后,可以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老干局名义送花圈,费用由治丧单位报销。关于送花圈的程序,93年12月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仆告处理程度备忘录》规定:凡收到在我市曾任地市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逝世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合送一个花圈,由市委老干局办理。收到在我市曾任或现任各部门、各单位县职领导逝世后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合送一个花圈,离退休的由市委老干局办理,现任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4、 逝世者的生平由所在单位负责撰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定,家属和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逝世者的有关情况,但不能干预。5、 根据中组部的指示精神,党员干部逝世后,凡家属提出遗体上覆盖党旗要求的,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可以覆盖党旗,但党旗不能随遗体火化,骨灰盒上可覆盖5号党旗(规格:长96厘米、宽64厘米)。6、 火化推行区的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原则上就地存放,老红军骨灰盒可存放在乌鲁木齐市烈士陵园。7、 地厅级和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逝世后,可在《新疆日报》发布消息。8、 关于刊登去世消息的程序问题,离休的地厅级和老红军先报市委老干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老干局,并附本人简要生平和生前免冠照片两张。 可以找你们原单位去咨询一下他们会给你明确的答复
H. 离休干部二项待遇是什么意思
离休干部二项待遇是指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是指政治上关心离退休老同志,关键是做好“两项建设”即思想政治建设和党支部建设方面的工作。
一是各级党政组织、各单位、各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学习,秉承尊老爱老的传统,树立“人走茶不凉”的思想。各级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老同志通报各级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事项,如发展战略、重大人事调整,重大活动邀请老同志参加,召开重要会议邀请老同志出席等。
二是建立离退休干部阅文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老同志开放,组织他们定期或不定期地传阅各种文件,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省、行业和本单位的工作大局,使老同志的思想观念和行动始终与时代合拍、与发展同步、与单位工作同心。
三是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增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凝聚力。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也是离退休干部党员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他们离职退养后,希望定期或不定期地过组织生活。建立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政治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进行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教育,对活跃老同志的政治生活,增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凝聚力是十分必要的。
落实生活待遇,就是落实离退休干部的各种待遇福利,确保他们的合法利益。
一是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保障看病就医费用。
二是尽力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生活上和生病住院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或离退休干部一时不理解的政策,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三是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事情,诸如住房、逢年过节看望专访和分发慰问品等,必须把这些好事办好,让离退休干部得到很好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