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与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通知员工在最后工作日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鉴于二者的法律位阶,后一规定应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即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1)退休人员合同江苏扩展阅读:
《广东省高院、劳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
垫江人大常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大律师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常熟市人民政府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人社-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⑵ 外省人员在江苏退休享受哪里的退休标准
劳动者在那里退休,就执行哪里的退休政策,与户籍所在地无关。劳动者在江苏省内退休的,执行江苏省的基容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⑶ 江苏省企业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怎么算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技术职称没有关系,一样的待遇,一样的计算办法,只是在退休之后,历年调整中,对于具有高级职称的,并且退休前在岗的技术人员,有倾斜政策
⑷ 退休人员70岁以上老人补贴江苏是25元75岁是35元调工资时是差额10元还是加上35
加上35元。
⑸ 江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出台怎样计算
江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已经出台,九月底可以到帐,定额调整月四十五元,满一年专月增二点四元,属按上年基数月增二点三,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这意味着在2005年到2015年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上,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上海已经在六月十五日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全国有北京,辽宁等十二省市出台调整细则,并于九月底发放到个人帐户,其他省市目前还没有公布调整消息,不论何时公布调整方案,增加部分还是从一月起补发到个人帐户的。
⑹ 江苏省退休人员加工资最新消息
即将会兑现补发的!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最近已经出台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16年增加的养老金从1月份补起,并将在9月30前发放到位。
⑺ 为什么徐州退休人员和江苏省不一致
每个城市有每个城市的退休政策,不是按省来的,按市平均工资水平
⑻ 江苏省内退休人员医保转移流程
摘要 您好!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⑼ 江苏省关于退休职工遗属补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9)退休人员合同江苏扩展阅读:
虽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也是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但毕竟与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不同。该复函一对此予以了说明。
其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应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该复函二未就“标准工资”的含义予以明确:“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中已阐明,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还包括已经浮动升级的工资。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只是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部分,并非全部,其他计入工资总额内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假期工资、派遣赴国外短期工作加发的工资,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等)都不在标准工资之内。
从这点来说,与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给本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⑽ 江苏省退休人员2O16年工资调整,和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目前,江苏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但都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