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正常退休的工人有工㱓补贴吗
肯定会有啊,因为如果是从企业上班的话,他们肯定会有工龄的,及时退休的他们也会按照工龄来发放,一定补贴的。
❷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❸ 国企改制后,退休职工有工龄补贴吗
如果国有企业改制的时候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了,肯定不能获得工龄补偿金了,那是对在职人员的,如果你没有参加比如医疗保险之类的保险到时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了解有什么优惠待遇没.
❹ 徐州202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有地方补贴吗
任何一个地区退休后也没有地方补贴,补贴什么、谁给补贴?退休后领取退休养老金,就是最大的补贴。
❺ 徐州职工工龄42年养老金20万明年退休能拿多少钱
❻ 徐州市灵活就业续保专户人员2021年11月退休43年工龄退休工资能领多少
摘要 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年纪亦该是安享晚年 的时候了。在职期间交纳了社保养老保险金的职工, 在退休之后是可按月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以及相关通知精神,我市自1 月1日起,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 咱们的企业退休职工要涨工资啦。在今天上午的徐州 发布现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调整对 象、调整办法等做出了详细说明。 这次调整也是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13年 上调。根据调整方案,全市将惠及33.1万人,其中市 区22.8万人。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 条件: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12 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 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 人员。 限时转价:5.0t元/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鼓副养老保险处今年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去年相比有了较大 的改进。
❼ 江苏省徐州市2019年三级主任科员退休后的生活补贴是多少
苏省徐州市2019年三级主任科员退休后的生活补贴,也许也就是退休工资的话,估计有七八千块钱左右,因为像这种主任科员退休的话,他们工资起码有七八千
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补贴老龄补贴2017年计发标准是怎么定的
2016-2017年深圳市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包括哪些)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以下内容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府[1992]6号)和粤人薪[1992]1号文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将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每工作一年调整为二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市属和驻深行政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中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均列入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
二、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具体计算办法是:
从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当年起计发,即参加工作的当年算作一年,之后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逐年增长,上述办法只限于计发工龄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问题。
三、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前工龄津贴的实际工龄,计算到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离退休的当年止,这次增加的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数额。
四、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五、这资调整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省委管理的干部(含离退休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津贴,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处审批。
之前有报道称,一些50多岁的事业单位职工,因担心改革触及自身利益而寻求提前退休。这种担心的前提是,他们猜测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龄划线。但这并无依据。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发[1995]70号),以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市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粤府函[1995]236号、人薪函[1995]233号),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特津贴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特区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发[1995]70号)关于实行特区津贴制度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特区津贴制度的建立
(一)特区津贴水平的安排。按照国家核定的月人均工资水平,加上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月人均增资额,减去套改全国标准工资部分,其余用于建立特区津贴。
(二)特区津贴的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在特区工资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现职务工资的48个薪级,改为特区津贴档次,按照档次确定津贴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各类工作人员凡是同一个津贴档次,其津贴标准相同。
(三)确定特区津贴档次的原则。按照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岗位)确定,并随着其职务(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四)特区津贴档次的套改。这次工资套改时,将各类工作人员的特区薪级对应套改为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特区津贴标准。
二、特区津贴制度的实施
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按深府[1987]169号文和深人发[1995]1号文确定的起点档次(薪级)不变。各职务(岗位)只设起点档次上不封顶(见附表一、二、三)。据此,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一)提拔职务晋升。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各自的职务系列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其中:原任职务的津贴档次尚未达到本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新任职务的起点档次执行;原任职务的津贴档次已达到或超过本系列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再晋升一个档次。均从批准任职的下月起执行。
❾ 退休人员补贴专项资金补助条件
1、退休人不能领高龄补贴。
2、高龄补贴一般是指在当地实际居住15年以上、年满70周岁以上、本人无政府或单位发放的生活养老待遇,且其家庭子女(指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申请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养老补贴。
3、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所以不符合申请高龄补贴的条件。
❿ 徐州部队离休老干部抚恤金一次性补贴怎么计算,谢谢
可参照一下的老干部政策,具体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1985年6月30日前退(离)休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包括:(1)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2)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3)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4)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1985年7月1日参加工资改革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和按文件规定本人已增加的离退休费。
上述离退休干部领取的离退休工资中有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在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也应计算在内。1991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和1992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今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哪几个部分?
(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后,生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包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3)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何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摘自楚雄州委老干部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