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财政供养人员
财政供养人员指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
主要是供职于党委、人大、政府、政法机关、政协、民主党派及群众团体等公共机构的人员,各类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教育、科研、卫生等领域,此外就是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和长休人员。
(1)退休返聘人员是财政供养人员嘛扩展阅读:
相对于财政供养的规模大小,公众对“质”的担忧更为突出:公职人员是不是精干、勤勉?能不能高效地履行职责?有多少只拿钱不干活吃“闲饭”的人?
程文浩认为,我国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相对可控,但领导职务人员比例过高,而真正在一线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者却相对不足,“官多兵少”、“头重脚轻”的问题突出。人员结构的整体失衡影响了财政供养人员总体的工作绩效。
有人曾质疑,四川某县总人口仅7万多人,竟有1正16副县长。对此,该县政府在正式声明中提到,在政策规定领导职数范围内配备的正副县长有10名,此外,还有4名挂职副县长,1名兼任副县长,以及1名正县级非领导职务。
这并非个案。近年来,有些地方乱设机构、乱定级别,领导职数和公务员人数超标,一些乡镇干部好几百个,一些地方政府正副秘书长就有十几个。
有网友评论,一个县该是个多大的“庙”,竟供奉这么多的“菩萨”?这么多的副职,都得有相应的收入和待遇,超出承受能力的“吃财政饭”人员,以及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成本,让财政不堪重负。
李成言则强调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他说,要建立严格的行政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财政供养的各类违规现象。
比如“吃空饷”现象,有“吃空饷”者,就有“发空饷”者,不仅要让“吃空饷”的人和单位受到惩罚,更要让那些提供便利的人受到惩治。
⑵ 企业退休人员是财政供养人吗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⑶ 退休返聘人员算不算单位在岗人员为什么
你好,不属于在岗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赔偿。
⑷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问题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一般原则上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
⑸ 财政供养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吗
财政供养的是在职人员,退休后可由社保供养。
⑹ 财政供给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有什么区别
区别都是一样的。狭义的财政供养人员仅指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全额事业人员、部分差额事业人员和离退修人员。
广义财政供养人员是指以财政性资金负担个人工资的人员,包括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全额事业人员、部分差额事业人员和离退修人员,也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机构聘用制人员、社区服务者、农村管水员、护林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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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养人员
指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人员工资福利、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广义的财政供养人员指工资福利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的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按规定临时聘用的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共财政支付工资福利的人员等。
狭义的财政供养人员通常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特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编内离退休人员。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财政供养人员一般指除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离退休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对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过紧日子。
要严格执行‘约法三章’: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和改扩建,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⑺ 父亲是退休教师子女算财政供养人员吗
首先需要明确财政供养人员的含义,所谓的财政供养人员意思是本人由财政支付工资。具有国专家公属职人员的身份。父亲是退休教师,只意味着父亲是财政供养人员。而不意味着子女是财政供养人员。
一、你父亲是教师退休,只能说明你父亲本人由财政支付退休金,也就是他本人是财政供养人员。
二、作为子女,如果你本身不是国家公职人员,那么你本身不享受财政支付工资。
三、所以,父亲是退休教师只意味着他本人是财政供养人员,而你不是。
⑻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的……容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后因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劳动法规范范围内。
2、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按现行法律规定,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返聘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是在入职前,应该要了解公司内部的规章和制度,当劳动法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公司规定涉及到了,可以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同时具有法律依据。
针对你公司的情况,你可以按照公司规定办事,保留住对方的出勤记录和各项相关资料(如返聘合同、解除协议通知书、员工入职手续等),将其做为备份存档。
一是方便对其后续工作进行管理。
二是必免出现纠纷的时候,无依据。
⑼ 机关退休人员返聘算在编人员吗
其实,机关退休人员返聘,是在返聘岗位缺编的情况下产生的。具体有两种情回况:一,是对某些退休老干答部照顾性质的返聘;二,是技术性岗位,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无人能顶上去,只能返聘那退休人员了。严格的说,他们都不算在编人员了。但是,有的退休老干部返聘后,一干就是十年、二十年的,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