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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离退休服务人员津贴

发布时间:2021-12-28 14:13:30

㈠ 浙人社发2017 年184号文件 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8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7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6%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确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暂由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㈡ 浙江省杭州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活动费发放给个人的补贴

1969年7月20日,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打开登月舱舱门,沿着梯子缓缓走出,随即他在月球表面留下了人类第一个脚印,并说出了那句世人皆知的名言:“前排挤一挤。”

㈢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3)浙江省关于离退休服务人员津贴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㈣ 浙江省高级职称退休待遇政策

㈤ 浙江省政府有关于离退休公务员生活补贴的文件和规定吗

退休金

㈥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6)浙江省关于离退休服务人员津贴扩展阅读:

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退休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务员退休制度

㈦ 浙江省规范离休干部养老金的文件

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 件 号:浙劳险[1999]230号、浙财社[1999]68号适用范围:浙江颁布日期:1999-9-13实施日期:1999-7-1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精神,现就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增资办法提高养老金。具体办法为:基础工资增加70元;级别工资按照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级别工资新老标准及其差额附表于后)。如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标准增加。例如,某企业正处级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前,级别工资为7级228元,这次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7级从228元调整到350元,基础工资增加70元。因此,该离休干部这次每月可增加养老金192元[(350—228)+70]。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二、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今年起可将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必须在9月15日前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原行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的养老金暂按每人每月120元预发,待离休金“套改”、正式确定级别工资后再按标准补发。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㈧ 关于浙江省退休人员春节补贴

可以的 年终和春节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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