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六十岁退休后,找工作有单位要吗
60岁能想在真正的进入是肯定是比较难的,再说你已经退休了,拿了工资的。你只能是按着你自己的工作能力,让单位返聘,或者说是有需要的单位去聘请你。
『贰』 退休人员可以找工作吗
当然可以
『叁』 beijing退休人员怎么找工作
如果你退休之后身体状况还可以,又有一技之长的,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一般行政机关人员,可以去为一些有需求的本地 企业服务,因为你们在几十年的地方工作中,对本地区的各个部门非常熟悉,一些新办的或者说外来投资的企业,很需要你们的指点帮忙;
2.如果你是一个工程技术人员,一般来说,本地区由于行业的关系,特别是一些国企、央企以及军工企业退下来的,建议去一些民营企业比较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那里虽然经济发达,但工程技术人员非常缺乏,但退休人员不像年轻人那样到处去找工作,而且路途遥远,怎么办呢?央视报道过的有一个"全国离退休人才网",建议去那里先登记一下,如果合适的话,那些企业会主动找你们联系的。
『肆』 退休人员找工作
可以到当地的人才市场去看看,退休人员找工作很方便的,很多单位都需要有经验的老同志,而且单位还不用上保险。
『伍』 退休人员找工作有招65岁以内人员单位吗
一般没有。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陆』 退休人员找工作
退休人员找工作,你要问什么情况,是能否找到工作,还是找什么样的工作,正常情况下,退休人员如果再想进行工作,你要找一个适合你自己的雨,你原来工作有关联的工作,这样做起来会比较得心应手,而不要选择不适合你的工作岗位,总而言之,适合就好
『柒』 女人退休还去找工作还找到工作
肯定能找到,只是工作不怎么的好,像清洁工呀,工厂里的一半工人呀......都有要人的,只要你愿意干,是不愁的,就是工作不怎么体面
『捌』 退休人员再找工作领的工资算不算两处以上收入呢
退休人员再找工作领的工资不算两处收入,退休工资属于退休人员应当享有的待遇,再就业属于劳动者“余热发光”性质,退休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协商工资发放,退休人员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玖』 退休后还可不可以在找工作
退休后如果有单位需要你,你可以去返聘做劳务工,但不能再签劳动合同了,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拾』 退休人员在外找工作,被公司辞退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解除时给予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给予具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人的法定补偿,退休人员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建立的只是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不能构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解除没有法定上的补偿与赔偿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