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对此你怎么看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的社保待遇,都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比如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的地区还发放供养亲属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特殊人群还适当提高了补助标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个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以上两项情况的,在补助基础上提高30%
领取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资格审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条件要遵从民政部优字19号文件的规定。
② 山东省最新退休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精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试用。
(2)2016年山东省年退休职工抚恤金扩展阅读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③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计算办法
20月的是因工而亡,非因工或者因病的是10个月。
④ 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有多少钱还有什么待遇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逝世,普通有两项待遇肯定能够领取,另外还有两项待遇可能能够领取。
供养亲属生活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没有劳动才能的直系亲属发放的有关待遇。有关待遇规范还是划地域依据2018年最新的规范为430元、480元和530元。
以上四项待遇就是山东省退休人员逝世以后家眷,可能领取的有关待遇,希望能协助大家。
⑤ 请问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为了更好的回答你的问题,我特意搜索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关于死亡待遇的相关政策文件。毕竟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不能凭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回答。这是回答任何问题最基本的标准。
⑥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救济金
享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给予每人每月定额补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职工申领死亡待遇,应当向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火化证;
3、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继承人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或者社区证明;
5、申请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还需要提供户口薄以及社区证明;
6、款项拟转入银行卡复印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 总 工 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地 区
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460
济南市:长青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山县、邹平县
410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市、区)
360
⑦ 2016年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丧葬费
第37条 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⑧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多长时间发放
一个地方一个样吧,我父亲9月份去世,到现在也没发
⑨ 20016年山东省在职职工去世丧葬费补助标准
简述: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因各地不同,现提供陕西省和山东省仅供参考: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因各地不同,现提供陕西省和山东省仅供参考: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⑩ 2016年退休老人去世后的补贴有哪些
很多人认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的待遇只有养老金,实际上这是错误的。我们太小看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了。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亲属的待遇主要有四项,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几部分待遇,目前并没有政策规定取消。
个人账户余额
退休时,退休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来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的累计余额中支取,每月支取一份,直至取完为止。
如果个人账户里的余额还没有领取完毕,参保人就去世了,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如果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领取完毕了还没有去世,国家并不会降低退休人员待遇,而是由统筹账户补贴等额的养老金,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所以,有的人去世后,有可能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里边的余额,每年也会记发利息不断增长。实际上按照计发月数的标准,50岁退休是195个月,60岁退休是139个月,只要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超过5.2%和7.2%,记账利息就会多过当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这样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能实现永续发放,个人账户里的余额也有可能增加。2016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高达8.31%,2019年是7.61%。
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一部分待遇,很多地方都已经并入了低保。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低保就属于生活困难。目前陕西省和山东省仍然有单独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山东省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企业所在地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480元和430元。
丧葬费
丧葬费又叫做丧葬补助费,来源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现在的依据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0年代的规定标准,是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时,企业向其遗属支付二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
后来,经过多年的历史变迁,各地的标准变得千差万别了。山东省丧葬费标准只有1000元,重庆市是2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天津、上海、福建是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辽宁和广东是三个月,河南省是三个月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不过,公务员有统一的规定是按照两年上年度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一次性抚恤金
最初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名称叫做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后来各地的称呼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规范,一般改为了抚恤金。
具体标准,在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直系亲属为一人者,发放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人者发放9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发放12个月。天津、上海等地执行的是这一标准。北京虽然执行这一标准,不过“死者本人工资”按照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其他地方差异是非常大的,山东省和辽宁省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宁夏自治区是2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河北省是最高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发放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公务员的标准是40个月。
所以,退休人员去世的待遇标准也是千差万别,如果想了解有关政策,最好还是问一下当地的社保部门,他们会有最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