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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整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1-12-25 03:47:17

⑴ 退休后档案放哪

退休后存放档案有如下几种情形:

1、企业退休人员

如果是在企业退休,那么是由单位来办理的,具体流程是退休人员到倒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带着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退休,当地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审核档案材料,待审核完毕后会将个人的职工的返还给单位,然后有单位进行保管。所以来说,在职职工档案仍保留在原单位。

2、个体户人员

个体户的档案都会存放着在参保地的劳动局代理中心。(一般来说,劳动局都会专门的科室来保管灵活就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档案。)

3、机关单位人员

比如是属于医院的在编医生等,那么个人的档案就会放在卫生局,如果是学校的在编老师,那么档案就会放在教育局,如果是普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个档案就会放在人社局。

不管个人是在职还是退休,那么他们档案都会保存在所属上级单位。(在这些部门保留的仅仅是普通科员的职工档案。)

4、区委,市委,省委退休人员

个人档案会存放至组织部,或者普通机关事业单位的副科,科技以上级别的人员的答案也会存发组织部,不过大趋势是今后的人是大管理都归组织部管,那么组织部的所要存放大就会更多人社局将不再存放普通科员的档案。

副标题回答:档案存放手续如下:

1、开具《委托存档商调函》、根据存档形式发放《存档人员登记表》;

(1)开具《委托存档商调函》一般有两种情况:符合单位委托存档和个人委托存档条件的按《商调函》的第一项办理。符合单纯托管档案条件的按《商调函》的第四项办理。

2、接收审核档案、核发《存档凭证》:

(1)根据存档形式分别发放《存档人员登记表》(单位或者个人)一式二份。注意:单位登记表要在“聘录用单位意见上”盖章

(2)根据存档人员填写的《存档人员登记表》,审核档案并在《存档人员登记表》上对档案要件情况做标记;如符合档案要求要在表上加盖“有”章,否则写“缺” ;

档案编号;签字、加盖公章,存档凭证和《存档人员登记表》一份交存档人或人事代理单位留存;个人要开具交费通知单(最少交半年存档费);档案入库。

(3)登记发证:对所接收的人事档案进行登记、编号、归库,对人事代理单位委托的存档人员不发《存档凭证》,个人委托或单纯托管档案的存档人员须核发《存档凭证》;并将凭证号记载到《存档人员登记表》上。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整理流程扩展阅读:

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有毒有害岗位时间的重要凭证,是职工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一定职位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也是人事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在招用、提拔使用时的必要审查材料。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职工档案随其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保管。

领取失业金期间,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是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程序中由单位传递到人社局的。个人不得携带或保管档案。

一旦档案丢失,需要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关个人档案丢失情况说明,或补办档案记录,并交人社局审核。

新华网—档案很重要!关于档案的问题你一定要弄清

⑵ 退休人事档案怎么编页码

退休抄人事档案编页码:
若有袭工号,档案号就取工号,然后按部门摆放,
人事花名册就是档案名册,这是最优方案。
离退休单放,辞职的再另放。
你有在职人员名册,离退休人员名册、辞职花名册,按人事花名册管理档案,人员有变动时挪一下档案,省时、效率高。

⑶ 退休的人事档案

是以招工表(或者政审表)的年龄计算(这种表在2003年以前比较多)。

“从小学开始的”那是让你填写简历,与计算工龄的年龄毫无关系。

计算工龄从你参加工作开始计算,招工表就是你参加工作的一个证明。

“如果招工表的年龄出了较大的差错呢?”
劳动部曾经有规定“档案的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相符的,按照档案年龄计算”

⑷ 在本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现在他需要将档案转到街道,人才说需要去社保打印保险转街道的明细,这个是什么

比较复杂,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⑸ 个人办理退休人事档案在哪办

现在退休企事业单位档案都在当地人社局。只要有工作单位证明,就可以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⑹ 办理退休,如何提个人档案

1、提档的时候只要工作接收单位(具人事管理权限的)或人才中心、职介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出具“人事档案商调函”即可。
3、可以找人代办,但是得向人才市场出示公司开具的提档函。因为提档的时候,档案是被密封的。如果能直接提档的话,可以取档案的人才市场就是不正规的了。

⑺ 职工办理退休时需要档案,那需要审查档案的哪些内容

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档案是必需的资料之一,而且检查的方面也比拟多,总共有4个方面。

感激约请,我是碎月,职工办理退休为什么需求档案,需求检查档案的什么内容?

参保人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分,是需求提供一些材料的,而个人的人事档案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办理退休手续时,人事档案的作用主要是什么呢?需求检查哪些方面呢?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分,假如我们是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造施行之前工作的,并且也有国度认可的工作工龄,那么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分,就能够将这些工作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时分,人事档案中的记载和资料就是认定的根据,假如没有人事档案或者人事档案中资料不全的,那么参保人是无法将个人的工作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⑻ 退休以后一般档案在哪保存

一般在当地的县、区一级专门保管退休人员档案的档案库保管,或者在街道(乡镇)一级档案库保管。

比如,《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原则上在县区一级建立保管退休人员档案的档案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在经县区级退管机构检查批准后,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档案库进行集中管理,并向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报告备案。

(8)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整理流程扩展阅读

第四条 为确保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必须选择或建立符合标准的专门档案库。

第五条 原则上在县区一级建立保管退休人员档案的档案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确有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在经县区级退管机构检查批准后,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档案库进行集中管理,并向地级以上市退管机构报告备案。

第六条 档案库应该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库房应与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分隔。

第七条 档案库面积按照每千卷档案不少于1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放置档案。

第八条 档案库须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和防火、防潮、防盗等设备,采取积极的防火、防水、防蛀、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持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温度以14C一24℃为宜,相对湿度以45__65%为宜);

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无关物品,严禁在库房吸烟和把明火带入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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