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职工算工会会员吗
职工在职时已加入工会,并一直履行会员义务,退休后可保留会籍。
文件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退休人员保留会籍实际只是保留了会员这个称号,实际已不能享受在职会员的福利待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按工会法的定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因此,在职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虽然可保留会籍,实际已自然脱离工会组织。退休后已不必履行会员义务,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在职会员的福利待遇,主要应当依据工会经费来源确定。因为退休人员保留会籍期间是免交会费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也不含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或养老金,所以,保留会籍者不能享受在职会员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Ⅱ 我是一名提前退休人员隐瞒还在原单位上班,会有什么后果
我是一名提前退休人员隐瞒还在原单位上班,会有什么后果,没有,因为,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可能,单位还需要你的技术,没事的,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没有什么后果
Ⅲ 企业退休人员到龄后没有及时到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晚申请了一年,现社保局不给补发工资 对吗
社保局不给补发养老金没有错。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虽然到了退休年龄,缴费也满十五年,可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就等于没有退休,社保局怎么会发放养老金呢。
2、根据社保法规定,劳动者本身原因延迟办理退休一年,基本养老金是不予补发的,养老金是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可见,延迟办理退休一年与社保局无关。由于个人或单位的失误,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延迟一年退休的现象,在全国并不多见。
3、如果是所在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证明材料,也没有通知个人办理退休手续,结果造成延迟退休一年,单位应承担延迟退休责任,与所在单位进行协调和沟通,妥善解决。
(3)退休职工一定会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扩展阅读;
单位确实存在过错的,可以要求单位补发一年的在岗职工工资,如果单位不给补发,建议搜集足有力的证据,证明单位确实存在过错,并形成材料,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单位补发一年工资。
Ⅳ 退休人员还保留工会会员资格吗
退休人员来会保留工会会员资格源。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职工在职时已加入工会,并一直履行会员义务,加入工会的职工退休后是否还是工会会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职工退休后如果本人健康情况允许,仍然可以参加工会活动,仍然可以履行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退休职工一定会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扩展阅读
工会会员资格福利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参考资料
网络-中国工会章程
Ⅳ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编者注:此处改按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劳险司函字[1989]21号文办理),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满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试行。
八、《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 “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
(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
(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编者注:我区现按桂劳险字[1979]16号文件执行)
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编者注:我区现按桂老字[1987]5号文执行)
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病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据实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本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治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编者注:此条改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执行)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
Ⅵ 对人事局作出的有关退休工资待遇问题的答复不服,应该申述还是上诉或向哪些部门申述或反应
我曲靖地区陆良县退休人员被社保中心主任,搞掉一半退休工资,找不到反映的部门
Ⅶ 退休职工有权参与职代会的表决吗
退休职工没有权力参与职代会的表决,
职工退休后其身份就由“单位人”转换为“社会人”,已不再是职工了,所以,把退休职工称为“退休人员”更准确、更符合实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为退休人员已不再具有职工的资格,所以职代会无须参加,更不具备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表决的权利。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23条明确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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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包括办理了退休、出国等手续的人员,因为同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即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终止。所以退休职工不能当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退休职工曾经的付出和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推荐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职工作为职代会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具有建议权和发言权。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Ⅷ 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哪些
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哪些?
▲一些市县总工会不但有信访接待室,还建立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图为今年8月24日,郴州市总工会大门口公布的接访时间、接访地点和接访领导。(何平 /摄)
今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接待室,成为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我省各级工会加大了信访接待工作力度,信访接待室成为反映各地社情民意的信息汇集地。
据了解,今年以来,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多,部分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上。
部分企业改制不规范,职工合法权益难维护。
记者从省总工会信访接待室理解到,在信访总量中,反映企业改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占省本级信访量的23.5%,居第一位。 据株洲、湘潭、郴州、邵阳上报的情况反映,由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政策宣传不广泛,思想工作不到位,实务操作不透明,清算过程中社保待遇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不落实,甚至还有少数企业法人故意违规操作,造成职工利益受损,导致职工上访的人数增加。株洲市总反映职工因企业改制上访的达120人次,排在信访量的第一位;湘潭市总接待因企业改制而上访的职工有123人次,占信访总量的17%,排在第二位,因此,在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已成为影响当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
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多,部分待遇难落实。
据信访工作人员介绍,从省本级接待的来信来访中,这个问题反映最强烈,占信访总量的21.8%,排居第二位。特别是矿山职工反映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基本医疗无保障。如某矿山属中央企业,破产前均未参加所在地基本医保统筹,破产后中央预留费用与地方进医保统筹的规定差距大,政策不统一,企业难入保。中央规定,破产企业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而省里规定,已参保的企业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计提10年,未参保的企业按参保职工年均实际费用额缴纳10年。因破产企业长年亏损,职工工资低,加之中央和地方政策悬殊很大,地方不予接收。现各矿留守处只能将预留费用按职工实际医疗费支出额的20—30%比例报销。矿山退休人员退休金普遍偏低,且有时还不能按时发放,难以支付生病时的医疗费,破产企业体弱多病的退休职工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二是工伤待遇无着落。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残、职业病职工可享受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出就医差旅费等待遇,但破产企业未进工伤保险,除医疗费能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少量医药费报销部分外,其它待遇都无资金渠道开支。这家矿山的伤残、职业病职工联名上书并跨地区自发组成上访群体,多次越级上访,已成为矿区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待遇。企业职工死亡遗属津贴从1951年《劳保条例》颁布起就规定由企业支付待遇。1995年养老保险改革时,国家和省政府都出台了政策,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由养老统筹基金开支。但由于我省养老统筹基金入不敷出,该政策一直没有执行,仍是沿袭“由原企业开支”的规定。去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湘劳社政字[2004]28号、34号文件,虽调整了因工、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但破产改制企业因无“原资金开支渠道”,这项政策根本无法落实。
部分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难保障。
据信访部门人士分析,因进社保难而引发职工上访的,郴州市占信访总量的19%,居市工会信访量第一位;湘潭市占16%,占第二位。进社保难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退休职工无力支付政策规定的社保金,难入社保。湘潭市劳动局潭劳社字[2004]20号文件规定,退休职工须按年龄分档缴足社保金,方可入社保,“65岁以下应一次性向社保局缴足10年(20572元/人)的养老金”,这使许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无力支付,难入社保。6月10日市皮件厂65名退休职工联名上访,要求入社保。
二是企业欠缴社保费,使退休职工无法入社保。国光瓷厂因欠缴社保金,致使60名到龄退休人员不能办退休。 三是企业欠缴社保金,使已进社保的退休职工实领退休金比应领退休金少。湘潭汽车修配厂虽进了社保,但退休职工领到的退休金比应发数每月少了50元,他们心里很不平衡。
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难处理。
随着用工制度的规范,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许多职工通过信访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反映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用工扣押金,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不补缴社会保险等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职工已多次来信来电反映该行业不签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一些民营企业、服务性行业反映更为突出。如长沙艾特美艺术有限公司职工反映,单位不给劳动者签合同,不缴社保,延长工时,从9月开始停休,因就业难、员工只能忍耐,不敢向老板提出意见。对此,他们虽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从工会组织角度提出的建议
工会组织作为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责任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省总法律保障部负责人认为,各级工会应当以下方面积极作为:
1、各级工会要加大对企业改制过程的民主参与力度。要严格规范国企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企业法人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防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改革改制企业的职代会工作,坚持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安置分流职工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政策。要加强对改制的政策宣传、引导,帮助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夯实推进企业改制的工作基础。 2、建立工会与党政有关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来信来访和“热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与党政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的作用,对职工反映的需通过调整政策、出台新政策才能解决的问题,工会通过源头参与,推动政府积极出台政策解决;需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的,如劳动用工问题,可积极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使工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和“热线”工作真正为职工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3、建立机关内部的维权协调机制。各级工会应建立信访接待协调机制,按湘工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建立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相关部室要定期交流情况,互通信息,积极配合,促进职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Ⅸ 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是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没有缴纳15年退休金会相应减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