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后,需要安置假肢,所需费用由哪支付
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后,需要安置假肢的,只要此假肢是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中的、而安置假肢是由二级以上医院建议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金的,那么就有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2. 机关工人退休,安置费多少钱
你好;你应该说的具体一些,机关也好企业也罢工人退休应该到月领取退休金,不存在安置问题,也不应该产生安置费。至于你说的是哪种情况应该叙述再详细一些。好吧。
3. 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退休是否补助一定的安置费
企业职工退休,没有安置费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版条(二)项规定,权企业职工退休,劳动合同终止。按第四十六条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安家费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金融系统职工退休人员能领到安置费吗
不知道金融系统的职工退休人员是否能够领到安置费,这个你要看你们当地的政府和社保出的新规定了。
5. 企业职工退休后有安置费吗
企业职工退休应该会有安置费,但现在是社保中心批准退休,社保中心是没有安置费的。
6. 退休职工己领取一次安置费后,是否可以参加房改
不能,1人只能享受1次。
7. 已到拿退休工资年龄的农转非老人,请问农转非后有没有安置费和过渡费
退休人员,只领取退休费,没有安置费,更没有什么过渡费,实行养老保险统筹之后,取消了退休职工安家费的规定
8. 章丘煤矿工人领取安置费后还享受退休社保吗
单位给你们缴纳就有,没有缴纳怎么享受。
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9. 我今年离退休还有七年时间,但企业分流人员要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保证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涉及劳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
(一)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要将职工人数和分流安置方案报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对职工人数进行认定。
(二)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对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并与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积极为其介绍新的工作岗位。
(三)对自行调出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两个月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三个月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
(四)自谋职业的职工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其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计提。在发给职工时,可依据参加工作时间适当划分档次。
(五)用人单位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每安置1人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的标准给予安置费。
(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工作应在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职工既不愿意接受系统内安置也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又不自谋职业和调出的,超过3个月后,按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档案转入社会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
(七)自谋职业费与失业救济金二者不能重复享受。自谋职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由企业将档案转入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
(八)在法院宣告破产当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的交接管理
(一)破产企业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将退休人员有关档案材料,通过破产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移交至其居住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放退休费、报销医药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企业宣布破产后需给职工办理退休的,破产企业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计算出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报破产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将有关资料移交退休人员居住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支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破产后,其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清偿除了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以外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后,将其清偿的费用移交给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离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三、清偿、预提社会保险费
(一)为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依照《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的规定,预提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划拨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根据北京市上一年居民平均寿命,按照破产企业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到达平均寿命的年限,采取“区别性别,平均计算”的方法,预提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平均寿命的人员不提取。
(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法定清偿序列优先清偿企业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内容包括:
1.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借支的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费。
(四)按照有关规定,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破产企业职工人数为准,清偿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五)在计算清偿预提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以及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报市劳动局确认后,从破产财产中按规定顺序进行清偿。
四、破产企业劳动关系问题
(一)企业破产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职工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到社会失业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职工本人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本人及企业月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破产企业职工在清算期间被有偿安置到其它企业的,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期限;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三)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破产企业职工由其它企业有偿安置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短不得低于2年。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和初次分配在破产企业的国家占地农转工、复转军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问题
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确实支付不起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费的,可由企业清算组按程序向市劳动局申请借支。借支的生活费和离、退休费列入破产清算费用,从破产清算费用中归还。
10. 企业职工退休后能领到安置费吗
企业职工退休后只有养老金,因为现在不属于企业退休了,安置费是企业行为,社保部门从来就没有安置费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