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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退休人员丧葬费

发布时间:2021-12-18 22:25:30

❶ 山西省太原市铁路局退休的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应该是多少

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抚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业单位版: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抚待权遇为:
①丧葬费:5000元;
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2、企业单位:
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

❷ 太原市社保中心网站职工丧葬费

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就过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单位支付
2、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过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保公司支付
3、过世退休职工的继承人,带好有关资料交到单位的人事科、人事科会协助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手续,办好后直接打入个人账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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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太原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是多少

企业职工丧葬费大概都是5000元左右,另外有家属的有抚恤金,一般为两年的基本工资,到原单位工会报。

❹ 太原市里老人去世后领取安葬费需要什么手续呢 厂里退休的老人

带好老人死亡证明,退休证,经办人身份证去当地社保部门领取老人生前2O个月退休金和规定的丧葬费

❺ 请问外省人员在山西太原铁路退休后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你问外省人员在山西太原铁路退休后死亡后丧葬费和助学金是多少?这个是有标准的,这个可以能算出来的,你找有关部门去算一算就知道了。

❻ 太原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2015

❼ 山西太原60岁后去逝丧葬费抚恤金个人帐户余额什么标准

晋中之窗提醒您: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晋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
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❽ 太原市小店区的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如何补助

家属通知单位~办理手续~报销丧葬费~住房补贴(买房的除外)医保中心退钱~补发一年的退休金~

❾ 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标准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晋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
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九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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