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职工生病住院慰问费可以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吗
B. 退休员工生病住院,单位是否应该去医院探访
除了正常医保外,一般大病有补贴,参加工会职工互助可报销一部分费用,并未规定原单位或者政府需要给予补助。
C. 离退休人员慰问标准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D. 社区工作者对退休住院人员探望,应该怎么说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内部的暂行办法容》(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 退休老同志在生病期间,单位不去探视合理吗
很合理。为什么,因为你已经退休了,不再是单位的职工了,再一个,像你这种情况会很多,作为单位,他是每天都有很多工作要做的,别说你是退休,就是在职职工生病,单位也不一定去探视,所以说你要理解。
F. 在职职工住院工会是不是该进行看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文件有规定在职取工住院三天以上(含三天),工会应派人探望,并送慰问品。
G. 发放单位职工生病住院慰问有什么规定
生病住院慰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看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根据《企业专职工患病或属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H. 工会可否应该看望慰问因病住院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