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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员工退休

发布时间:2021-12-14 23:35:35

A. 苏州企业如何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办理手续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1)苏州市企业员工退休扩展阅读:

养老金

根据最新的退休后养老金怎么算,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

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退休

B. 苏州吴江区人员已符合退休条件到哪办理退休手续,怎样办理

员工以个人名义办理
一、办理流程
除了征地其余皆单位办理。
公司以单位名义办理
一、所需资料
(1)《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内容如实填写,单位盖章;
(2)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职工户口簿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
(6)职工个人档案及有关原始材料;
(7)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用于核定参保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出生年月的证据和资料,例如缴费记录查询反馈情况等。
二、办理地点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A座6楼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B08-B10窗口
三、其它要求
单位一般不办退休,后续比较麻烦
四、特殊说明
参加苏州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或者待遇确认地为苏州市本级的参保职工,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C. 现在苏州工人的退休年龄

工人退休年龄全国统一:男六十、女五十周岁。

D. 苏州企业退休员工退休工资是从退休之日算起吗

退休之后次月算起。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例:50岁195个月、60岁139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本人97年以前缴费年限(工龄)×1%
总和即三者的相加。

E. 今年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要增加多少

是会上调的!2017年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已在按照5.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将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份起补发。

F. 苏州市正常的企业退休工龄是18年三个月大概可以拿多少退休金

退休金的计发有几个数据,一是本人工龄,二是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三是退休时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无法作出预测。

G. 苏州企退人员每人䃼发1700元

苏州企退人员如果每人䃼发1700元,这肯定不是所有的企退人员。不同的企业是有不同的。

H. 苏州企业退休人员工资(4月份丿改到23日发放了吗

苏州企业退休人员工资四月份改到了23日发放了吗?苏州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因为一钱的关系,所以上个月的工资没有发它改道了23号。

I. 江苏省苏州企业女会计人员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内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容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2.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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