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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布时间:2020-11-29 10:25:47

1. 浅谈如何提高离退休管理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当

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职工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职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职责。

一、目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所面临的现状

1.公司因合并重组等原因,产生了一支数量庞大的离退休职工队伍。这支队伍的工作,在公司全盘工作中,虽然不是中心,但却在某些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大局工作。同时公司里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因此,离退休职工队伍的和谐与稳定又成了离退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目前这些职工相继离休和退休,有的住在公司福利区,有的住在郊区,有的返回了农村或与子女住在其它城市,有的甚至长期与子女生活在国外,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3.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仍需不断推进和完善,过渡时期仍要以企业管理为主。虽然企业离退休养老金已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但是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一直由企业发放。离退休人员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割不断的联系。社区建设的不完善,使社区难以完全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功能。多数地方社区管理服务人员少,经费短缺,难以为大量进入社区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正常的管理服务。

二、做好当前形势下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对策

1.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退管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服务整体水平,要更加重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为他们实现人生价值铺平道路。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

2.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真正意义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按制度操作、按制度办事是减少工作随意性,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的有效措施。要根据实际,依照上级要求规定,应建立一些制度。

3.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离退休管理工作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政策性。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优劣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进步,而离退休工作人员是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离退休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离退休工作的成效。因此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离退休管理队伍。(1)要加强离退休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责任感。(2)要完善离退休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离退休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把培训作为提高素质的根本途径抓紧抓好。(3)要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历较深的同志担任离退休管理工作。

4.加强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工会要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地表达和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具体利益。(1)工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退休职工在生活、福利方面的需求,制订工会相关的管理规定,建立离退休职工档案。针对离退休职工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力所能及地提供服务,尽心竭力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对退休职工生病慰问,生活困难、病故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工会组织要把握离退休职工的需求,采取资源共享、活跃生活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相应的活动室,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活动,倡导科学向上的健康人生。

5.构建网络管理。面对众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在企业里仅靠离退部门人员的力量,很难应付日常工作,更别说深入基层和不断创新。(1)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程度。(2)组建工作网络,把离退休老同志组织起来,形成以离退管理部门为主、离退休人员自主管理网络为辅的管理工作机制。可依托已有的离退休基层党支部、党小组体系或新建这类组织,按生活片区、按楼栋为单元,划分行政大组、小组。每个行政大组和基层支部书记充分发挥所属行政小组、党小组的工作积极性,组织联系所属离退人员,主动开展走访看望、文体康乐等活动,起到承上启下、沟通信息、贯彻执行的作用。(3)借助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大量最基层的动态信息、抓准亟待研究解决的共性问题。在网络上发布各类稿件,发布各类学习资料,内容可以包含:党的政策、健康生活、文体活动等,为老同志们宣传党的政策、交流思想、互通信息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

6.做好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尽可能建立起定期信访接待制度。信访接待工作是离退休部门的日常和重点工作,我们在新时期做离退休工作应在细节上下工夫,特别强调本职岗位体现服务,在排忧解难上落实服务,在提高效率上强化服务,在努力创新提高服务上开展一些主题活动,强化满意接待,电话规范等。

总之,离退休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更好地服务离退休职工,又能间接地做好在职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他们安心工作,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在公司深化改革、创建和谐企业的过程中,中心一定要按公司的要求,发挥好职能作用,将服务和管理相结合起来,为离退休、退养职工服好务,为公司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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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的弦0523
来自网络知道认证团队2018-03-31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3.完善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

广大离退休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残酷战争年代不怕流血牺牲,为党的事业忠心耿耿,为社会主义建设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由于老同志退休金普遍偏低,面对改革开放后,物价调整上涨因素,离退休老同志思想上会产生波动及心理不平衡。

对此,离退休工作者首先应当耐心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增强他们对国家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解,培养老同志“知足常乐”的思想。其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在政策允许情况下提高离退休职工待遇。

2. 如何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3.完善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

3. 离退休党员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2、所在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队、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党组织活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离退休人员管理扩展阅读:

一、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4.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影响中心,不是大局但又牵动大局。要维护稳定,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坚持“以服务为中心,以稳定为重点,以和谐为根本”的工作目标,想离退休老同志之所想,帮离退休老同志之所需,解离退休老同志之所难,尽一切可能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才能维护企业稳定。
1、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活动载体,坚持以人为本用情服务。
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坚持“三个到位”,思想认识到位、机构人员设置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离退休管理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离退休老同志待遇和诉求的落实
重视安排好离退休老同志政治学习,使他们“学习充电有书报,活动娱乐有场所,生老病死有人管”。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并不断创新完善。比如学习制度、团拜会、座谈会、生病探视、慰问金慰问品发放、组织外出游览活动等。从领导到工作人员都始终坚持“工作要热心,接待要诚心,办事要细心,解释要耐心”的管理服务理念,自觉去遵守去实施,用真情带去组织的温暖,为离退休职工提供周到服务,用爱心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3.创新活动载体,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服务细致化,服务个性化,服务亲情化”原则,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对困难离退退休职工晚年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每个细节,都用心去排查,认真对待,妥善解决,最大可能提供便利。
定期走访老同志家庭、生病住院探视看望,及时掌握他们的各种诉求。
推行为80岁以上老同志送生日蛋糕、照长寿像、举办集体生日喜宴、举办金婚钻石婚庆典的敬老举措。
为单身孤寡老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制作“爱心救助卡”(写清姓名、家庭电话及住址、电话等信息),让老同志随身携带,在外万一出现病倒或遇到困难时,能让好心人及时联系到单位或家人。
利用“七一”、“中秋”、“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举行座谈会、茶话会,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向老同志通报全局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大力支持离退休职工组织太极剑队、秧歌队、健美操队、合唱队、秦腔自乐班等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团队,既展示了离退休职工的精神风貌,也极大地丰富了小区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组织了全局“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和谐模范”评选表彰、社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文艺汇演、“九九重阳”文艺汇演、社区居民运动会。
组织离退休职工的外出参观游览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为离退休职工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机会和空间,受到了老同志普遍欢迎和称赞。
充分发挥老干部、老职工带头学习、沟通协调、教育群众、维护稳定的作用,在各生活基地的“平安小区”、“和谐小区”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了显著的贡献成绩。
4.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离退休人员在经济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采取六项措施:进老同志的门、解老同志的困、知老同志的需、安老同志的心,把他们的忧虑困难时刻挂在心上,把他们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不遗余力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用贴心服务换取理解,赢得支持、创造和谐,真正实现对离退休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5. 如何加强离退休党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加强离退休党员教育与管理的对策

离退休老党员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他们也曾朝气蓬勃,雄姿英发,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经过风雨的洗涤和岁月的沉淀,他们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如何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发挥好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认清问题的根源,就要着手解决这些问题,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组织,激发内在活力。各级党组织要提高认识,加以重视,真正认识到做好离退休老党员的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环节。要建立激励机制,在“七一”建党节、“十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活动时,要扩大离退休老党员的参与面、表彰面,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组织的重视和肯定。

要通过他们的表率作用,把更多的离退休党员凝聚在党的周围,扭转买菜、做饭、哄孩子、玩麻将等每天无所事事的局面,带动其他老同志发挥“夕阳增辉”作用,这将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建章立制,真心关爱党员。要建立跟踪查询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有离退休的党员要及时掌握,要深入推进“党组织关爱党员、党员服务群众”活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党内活动以及个别走访、谈心等形式,及时了解老党员的思想变化情况以及身体生活情况,对子女不在身边,体弱多病老党员要上门为他们服务,解决生活上困难,做到知党员情、解党员难、暖党员心,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能。

第三,丰富载体,突出工作实效。离退休党员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应是管理与服务并重,重点在提高老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发挥他们特有的政治资源优势,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老同志喜闻乐见的思想教育和社会实际活动,注重研究探索灵活多样,寓教于乐的新的工作载体,发挥老党员余热。

第四,保障经费,确保活动阵地。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好离退休老党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稳定离退休老党员队伍,使他们更好地支持在职干部职工的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离退休党支部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有丰富的学习资料,确保离退休党支部能正常开展组织活动,真正使离退休老党员“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坚持做到“政治上送营养,生活上送温暖,思想上送理解”。

(5)离退休人员管理扩展阅读

党员,即政党的成员,是赞同某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石和细胞。党员的数量决定政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党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党的水平。党员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受党纪的约束,在实现党的决议(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起重大作用。一般政党都重视吸收、挑选和培训党员,并依靠党员开展活动,以实现该党的主张。各类政党和各国政党的党员资格和作用等有所不同。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新形势下加强离退休党员教育管理的建议

6.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有哪些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7. 离退休人员待遇怎么调整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8. 如何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党政总揽一体化。从2000年开始,我市全面推行了以“两个置换”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随着133家公有企业的民营化或破产关闭,11324名企业离退休人员逐步与原企业脱钩,由过去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了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解决了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为更好的实现退休人员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快捷、规范地搞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从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统一全市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成立了以分管社保工作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津市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明确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规范”的工作方针。市政府把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作为全市的一项系统工程,从一个方面的工作提升到全市综合工作的高度,实行了科学的部署和调度,并建立了“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社会保障站--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离退休人员自管小组--退休人员文体活动协会”这样一套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多方促进系统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部门明确了本部门的职责,市劳动社保部门制定了22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章,牵头和指导全市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委组织部和各办事处党工委制定落实了社区党支部制度;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加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方案;市财政局落实了各劳动保障站和社区的工作经费;市总工会和文化、体育局制定了定期指导组织开展活动的制度,各部门齐心协力,有力地推进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机构建设标准化。首先,我们在四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一个社区作为示范点,由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具体指导,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层次,建设好相应阵地样板,然后在全市全面推广,确保了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质量。如对于城隍庙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我们一是斥资126万元购置了社区办公用房,配置了高标准管理服务设施,组建了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安排了必要的学习资料,配备了门球场、乒乓球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等文体娱乐设施;二是明确编制,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了管理服务人员,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知识的培训,落实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服务干部队伍,现全市社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中,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占35%;三是对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比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安排了人员经费及办公费,除2003年按照每个社区2万元落实基本工作经费外,2006年又按照每名退休人员20元标准安排了退休人员服务经费。
四、服务到位规范化。为了保障进入社区的退休人员能够及时顺利地享受高标准的各类服务,快捷地办理各项事务,我们一是将所有业务工作进行科学的分类;二是制订了一套完善的业务工作流程图;三是公布了七项业务工作办事指南;四是严格规范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行为;五是强化了业务工作监督约束机制。现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的重点社区基本做到了“查询有摸的、办事有看的、咨询有问的”(即电脑触摸查询系统、电子显示屏和办事指南、专门的社保咨询服务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真正与社区挂钩的目的,2004年底,我们利用国家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契机,通过将调待工作全面落实到社区的形式,使每名企业离退休人员与社区和社区工作人员实现了面对面的对接,目前,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与社区见面率达94%以上,除837名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外,全部找到了他们自己的“新家”。2006年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工作,我们全部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确保了这项工作的高效准确和规范化。
五、责任明确制度化。在制定了22项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章的基础上,严格推行三项制度管理。一是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到项项任务有人管,人人肩上有责任;二是推行业务工作层级负责制,强化各级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干部职工的责任心,确保业务工作质量;三是推行办事程序公示制,明确工作要求和服务准则,提高了服务质量,融洽了与工作对象的关系。
六、社区组织网络化。一是在全市24个城区社区建立健全了社区党支部和专门的离退休人员党支部。使前几年因企业停产或关闭后找不到归属的共产党员回到了组织的怀抱,一位下肢瘫痪的退休老党员曾摇着轮椅到社区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时动情地说:“今天我有一种回家的感觉。”二是创造性地将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与社区党建“三联三创”有机结合,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献爱心主题活动。四年多来,社区工作人员先后为卧病和高龄离退休人员义务服务达160多人次。去年,三洲街社区退休孤寡老人肖泽舫,在他生病期间和生命的最后日子里,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的同志们象亲人一样,给予了他细心的照料,死后又按照他的生前意愿进行了安葬,老人生前非常感动,将自己的房产和7400元现金存折捐赠给了社区用于公益事业,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收到了很好的引导示范效果。三是全市各社区组建了京剧协会、门球协会、书画协会等离退休人员专业文体活动协会11个。每年组织开展活动10多次,极大地丰富了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9.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作者:113422265 于 2016-03-16 17:40 发表 只看该作者

一、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面临的现状
1.处于高龄段的离退休职工子女大多已就业、成家,形成了所谓“空巢家庭”;还有部分老年人配偶已去世,虽然子女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照顾老人的职责,但由于子女的工作原因和居住条件的限制,客观上造成了这部分老人“独居”的现状,身边无子女,无人照料。
2.处于高龄期的离退休职工,大部分也进入了高发病期。这部分人员不仅受到疾病的困扰,而且由于长期治疗花费较大,造成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3.由于离退休职工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双高期”,加之子女大多不在身边,部分老人社会交往少了,存在边缘化的现象,或因体力和精力方面的原因不愿参加集体活动的现象,产生了失落感、自卑感、空虚感和孤独感。
三、应对的措施和途径
1.更新观念,重新认识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观念也有了相应改变,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首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树立关心今天的老人就是关心明天的自己的理念;其次,要为老年人提供机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继续奉献余热。再次,尽可能地完善文体活动设施,为离退休职工活动创造良好的活动条件,以通过健康有益的群体性活动,使他们精神充实,生活愉快,身心健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2.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职工的人力资源,退休职工中一部分人仍然年富力强,退休前是生产骨干或技术能手,应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参加社会发展或社会化服务,继续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和技术优势,这样,对国家、对单位、对其本人都是有利的。
3.在继续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同时,给予离退休职工精神慰藉和必要的帮助。例如针对“空巢家庭”、“独居”的离退休职工,在“两项待遇”得以有效落实的情况下,他们所面临是“空虚感和孤独感”,解决办法是创造条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4.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务必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积极利用国家逐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的政策,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费自负比例;并争取政策,按一定比例报销离退休人员的门诊就医费,逐步解决离退休职工看病贵的问题。同时,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提高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用,解决离休干部的后顾之忧。另外,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问题,医院要为离休职工就医提供“绿色通道”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四优服务。坚持定期对离退休职工进行健康体检,设立老年健康状况档案,对疑难病症早发现、早治疗,减少老年人的痛苦;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人康复诊所,设置专门老年家庭病床,消除其因疾病痊愈后遗留的功能性障碍。
5.离退休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精神愉悦与经济保障同等重要。老年人只有老有所养,才有老有所乐;只有老有所乐,才能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离退休服务管理部门应按照灵活多样、统分结合、培养兴趣、发挥特长、量力而行、适当鼓励的思路,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琴棋书画比赛,举行获奖作品展览;开展老年文艺活动。根据老同志的爱好,成立老年舞蹈、腰鼓、钓鱼、象棋、门球、乒乓球等体协队伍,制定全年活动计划,做到天天有活动、月月有赛事,并结合离退休职工身体状况,适当减少竞技性文体活动,以开展大众性文体游乐活动为主,真正把大多数离退休职工吸引到活动场所,以增强离退休职工的体魄和身心健康,达到愉悦身心、陶冶情操、活跃气氛的目的。
6.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服务人员的自身素质。一是加强离退休服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建设,使服务人员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清除离退休服务工作“没出息”、“低人一等”、“没地位”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组织他们深入社区“现场办公”,定期走访,调查研究,与离退休职工交朋友,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二是完善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分期分批组织离退休服务人员参加培训,关心服务人员的成长,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给予服务人员晋升的机会,以充分调动离退休服务人员的积极性,让服务人员把服务离退休职工作为一项事业来干。三是选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力较深、服务意识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离退休服务工作人负责人,并保持服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7.充分发挥党支部和自管组的作用。目前,根据工作需要,分片区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和自管组。这些基层组织在协助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部门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离退休职工思想动态、化解调处矛盾、上门走访、互帮互助,开展活动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所以,应重视这支力量的建设,在给他们交任务的同时,做到政治上多关怀、思想上多交流,工作上多支持、待遇上有保证,注重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服务、管理离退休职工的作用。
总之,离退休管理服务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保证离退休职工幸福地安度晚年,又可以有效地化解在职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地为新疆的大发展努力工作,还可以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和谐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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