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单位退休后找不到退管会什么办
第九十六回孔明挥泪斩马谡周鲂断发赚曹休
㈡ 企业退休后,档案丢失。怎么办
第一,继续查找。国家对档案保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档案是不会丢失的,即使是丢失也只是“失踪”,一般不会“死亡”,只要不宣布“死亡”,就不应该放弃查找。
第二,就当前之需,先补办一个临时档案。职工档案,主要内容是参加工作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等,这些问题大多都是通过有关途径可以证实的,因此,在预知范围内,应该也必须为职工先补办一个档案。
㈢ 申办退休手续到原来改制后的企业,企业不予接待怎么办
你当年进厂的职工登记表和解除劳动合同文件都应该在你的个人档案里,你之后的社保交由邮政代扣,应该是为灵活就业了,那你的档案应该在当地劳动保障中心托管,你到那里查阅复印就可以。
㈣ 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后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吗
很多朋友不知道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后退休职工是否跟原单位存在一定联系?
职工办理退休后,要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交由属地街道和社区管理。所以说,实行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目的在于把退休职工纳入街道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国企老年干部科或者老年干部处可能就成为历史。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退休人员的管理更加的精细化了,退休人员的服务更加人性化了,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可以说,对于企业退休人员来说是有好处的。
㈤ 退休人员哪里管我在私企退休,找不到原单位,怎么查现在属那管
退休人员你在私企退休找不到原单位,现在查在哪归属你可以到社保局去查询的,社保局会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㈥ 在退休之后,之前的员工还有必要再联系吗
退休后自己和原来的单位还有联系吗?有些人似乎对这个问题有些困惑,退休后认为自己和原来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其实这种理解也有一定的错误。许多国有企业单位设立退休管理中心,该退休管理中心的主要作用是给予已经在本单位处理与退休人员相互联系的这种部门和途径。
但是我们在这里只是单纯地指国有企业单位。事实上,除了一些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者一些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国有企业单位外,大部分都不设立退休管理中心。从根本上说,你从这种企业单位退休,我们的自由职业者退休是一个道理。
㈦ 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后是否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个发展趋势,今后只要你退休了,就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了!第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退休人员:
综上,我可以肯定的说:其实在退休职工退休时,从理论上讲就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将彻底转变退休人员的思想观念,推进遗留问题的解决。目的是把企业退休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到街道社区后,养老金由社保继续支付,使其象灵活就业人员一样融入社会大家庭,这样有利于企业的轻装上阵与竞争发展。但也要看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也确实要涉及到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的利益,希望在转换过程中能得到妥善解决。
㈧ 单位退休了为什么社保查不到
单位退休了社保查不到的原因一是中省所属公司、国有企业、公司没有按时缴纳养老保险。 也有因未在本市缴纳保险而无法查询的中央省属机构; 第二,公司没有给你缴纳,所以不能查询。第三,身份证登记时出错了。
一、养老保险的特点
1、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的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公司和个人三方或公司和个人双方共同承担,实现广泛的社会相互经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大,享受者多,时间长,费用庞大。 因此,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公司社会保障退休与个人社会保障退休的区别
1、支付性质不同:公司支付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只要在公司工作,公司就应该支付,否则将受到处罚。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是自愿的。 如果你认为社会保障更重要,你可以每月支付费用,也可以自己支付,也可以不支付。
2、资格不同:公司支付养老保险的前提是你有普通的工作和公司,但是账户没有限制。 不管是地方还是地方,都可以交给社会保障负责人。 个人缴费养老金保险不需要工作,但通常是本地账户。
3、支付对象和支付比例方面的差别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机构和个人共同缴纳。 这家公司的支付比率远远高于个人的支付比率。 但是,公司只付自己的本金,汇率会一直很高。
最重要的是,其中只有40%在个人账户中登记,60%在社会保障账户中登记。 如果没有完美的死亡,只有个人账户的钱可以继承。 对比公司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发现公司支付了大量的养老费用因为大部分由单位支付,个人份额很低。
㈨ 公务员法规定退休后三年内不到盈利单位任职的意思是什么
退休前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