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保部关于2019年企业离退休人员调资方案
工资普涨,重点是向基层倾斜
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已经下发了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的三个方案。具体来看,本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普涨,重点是向基层倾斜。像公务员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业单位中最低级别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中小学教师、医院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此外,不同级别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费也都有提高。
另外,在较大幅度提高基本工资、养老待遇的同时,公务员工资中的津贴补贴、隐性福利,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的绩效考核部分,都将进行严格削减、规范。
津贴降下来提高基本工资占比
目前公务员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其他部分,其中占比高达70%的津贴补贴部分,基本都是处于不透明的状态。本次由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调整公务员工资方案,重点就是严格规范、削减津贴补贴,把公务员工资收入中,过高的津贴补贴降下来,大幅提高基本工资占比。
在规范、削减津贴补贴方面,方案除了明确要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严格遵照2013年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外,还规定省部级正职的津贴补贴每月减少650元,相应地,办事员每月减少220元。
人社部专家表示,由于受职务限制,现在基层公务员、尤其是科级以下公务员享受的津贴补贴很有限,也没有获取隐性福利、灰色收入的机会。
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具体的说法是,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主要依据是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并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薪酬改革怎么改工资该怎么调
机关事业单位薪酬改革“三步走”
“涨工资”不仅是待遇调整,也是机关事业单位薪酬结构调整的一次大改革,廉政建设的配套措施,更是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岁末年初,“养老并轨”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两枚“重磅炸弹”引发的“震荡波”久久不散。
2016年1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对此,社会公众反响不一。有的认为“养老一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就涨钱了”﹔有的觉得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各种津补贴乃至“灰色收入”,不应再“哭穷”﹔有的认为公务员工资近十年未涨,确实到了该调整的时候……
“调整基本工资绝不是单纯地‘涨工资’,它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即提高基本工资比重,调整、优化工资结构。”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表示,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迈出这一步很艰难,而接下来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为什麽要调工资
“养老并轨”是此番工资调整的最直接动因。“‘养老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可获得相当于退休前工资80%~90%的养老金。如果在改革前涨薪,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将进一步拉大。而并轨后,工资与退休金之间的直接联动关系被减弱,此时调整工资更为合理。”苏海南说。
据苏海南介绍,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大都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如加上福利待遇等其全部收入水平应处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中等偏上”位置。而我国自2011、2012年起,国家公职人员平均工资开始低于国有企业平均工资,且全部公职人员与全部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的差距也由以往的10%以上缩小到5%~2.6%。
“可见,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内’的工资水平低于‘中等偏上’这一定位。再结合2006年后国家一直没有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适当提高这一群体的工资水平是有现实需求的。”苏海南说。而且养老并轨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为了保证拿到手的工资不降低,相应增加工资也是有必要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
至于公众认知与此不符,受访专家认为主要是两个因素造成的。其一,不透明的津补贴。由于基本工资常年不调,近些年一些地方自行安排增加公职人员的津补贴,个别机关仍分福利房,让公众产生公职人员收入水平高于企业同类人员的印象。
其二,引人遐想的“灰色收入”。“公众对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的不满,不是针对工资制度本身,更多的是对某些官员滥用职权大肆敛财、搞权钱交易等行为的愤慨。”汪玉凯认为,“随著反腐的深入,公众也会越来越理性。”
当前,反腐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公共部门不敢乱作为了,但也出现了“懒政”现象。“如果说八项规定‘关了偏门’,那调工资就是‘开了正门’”。中央党校教授刘春说,“公众的这些认知差异,将随著国家公职人员工资改革的深入推进、薪酬结构的优化完善、阳光工资的更加透明,逐步得到解决。”
工资应该怎麽调
受访专家表示,从中央的一系列部署来看,机关事业单位薪酬结构调整是分步进行的。近期推出的多项改革都与这项改革互为配套,显现出“整体推进”的改革态势。
第一步,优化工资结构。
“国际上,公务员的薪酬结构中均包含养老部分。而过去我国公职人员薪酬中关于养老的项目并不统一,甚至没有明确的支出比例。这不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刘春说。
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也分三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工资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
“据统计,目前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大约只占全部工资的30%,其余70%为各种津补贴。不合理的工资结构,不利于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作用,也不利于加强中央对全国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分配关系的调控。”苏海南认为。
提高基本工资比重有两个途径:一是逐步提高基本工资的标淮﹔二是将部分津贴补贴或者绩效工资纳入到基本工资中。“本次工资调整将‘两手并施’,通过津补贴和基本工资的‘此消彼长’,实现工资结构的优化。这同时也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津补贴、规范分配秩序的过程。”苏海南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也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第二步,推进与工资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建设。
在这方面,多项改革已有部署。比如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是养老并轨“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基本思路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条。李忠表示,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淮,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是此轮工资调整的主要特点之一。
再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2016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全国县以下机关将陆续实施这项改革。据本刊了解,这项改革2016年还将在地市一级展开试点。
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在实际情况中,职务在公务员工资中起著决定性作用。”汪玉凯指出,职务不仅影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同时各地规定的津补贴数额也往往与其挂钩,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创造一个当官不当官都能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晋升的‘双通道’,让那些虽未当官但承担任务重、个人能力强、所做贡献多的一般公务员,能够领取与同职级当官者差不多的工资,是此轮工资改革的任务之一。”苏海南说。
事业单位亦是如此。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稳步推进,为其人员工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和人事制度上的法制保障。二者可谓互为配套、互相促进。”汪玉凯表示。
又如,2016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行动。李忠表示,没有完成这项治理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严格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是完善工资制度的基础。在涨工资前堵上蚕食财政资金的黑洞,能够避免国家花更多的钱养闲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丁元竹说。
第三步,建立健全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对工资的动态管理。
“多年来,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形成严格的工资调整机制,近十年没有调整基本工资的做法在国际上是少有的。”汪玉凯指出。“建立健全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就是要改变工资调整无规律的现况,使公职人员工资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以及物价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苏海南表示。
“根据预算法和公务员法,我国对公职人员的薪酬待遇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国家公共财政收入情况和生活成本变动情况,工资可能是涨,也可能是降。”刘春说,“所以这次‘涨工资’正是‘依法办事’。既然是动态管理,该调整的不调,是不守法﹔不该调的乱涨,也是违法。”
调整之后还有期待
每一项改革都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硬骨头改革的攻坚,对于多项改革措施之间的统筹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是本轮工资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最大看点。
受访专家建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各级编制部门应抓紧研究进一步优化政府管理流程、机构数量及其职责权限的具体方案,明确全国各地区到底应该配置多少公务人员,同时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科学机制。“这既是消除社会误解的必要措施,也可为工资改革夯实基础,还能起到精兵简政、提升队伍战斗力的作用。”苏海南说,今后还有多层次的配套改革需要陆续推进,“后续几步要跟上”。
比如,合理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问题。此次工资调整向基层倾斜的取向明显。“这几年基层公职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薪酬不合理或者说预期薪酬不明确,是一个主要原因。”汪玉凯表示,此轮工资改革,调整了基本工资水平,配合职务职级并行的人事管理改革,在基层能够起到进一步凝聚人心、稳定队伍的作用。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2016年中央还将制定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以及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相关文件及实施方案。
再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需进一步改革。“过去提拔干部只能升职,有一套考核标淮。职务和职级并行之后,这个标淮能不能简单地套用到‘升级’中呢?对此,公务员法仅有原则性规定,还需细化。”刘春说,考核评估的标淮和渠道也需要进一步创新和丰富。
此外在改革的落实过程中,既要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工资与离退休人员调待遇的关系,也要协调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之间的关系,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同时,还要兼顾其他人员收入水平的调整,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如何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以及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域中的诸多热点问题,确保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公正、积极向上的收入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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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2016年辽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实现了十二连增,回但这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答第一次涨幅低于10%。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的比较原则,预算报告里稍微讲的具体一点。
第十二次连续调整,叫十二连调,也是本届政府连续第四次调整,这就反映了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体现这么一个原则,就是财政收入增长虽然放缓,但是该给群众办的实事,一件也不能少。
本次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首次实现统筹安排。政府工作报告里讲的是退休人员,不是像以往的报告里讲的企业退休人员,预算报告里讲的更明确一点,就是包括企业的,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这个过去是没有的,十二连调包括了机关事业人员,这是去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之后的一个新的进展。过去是双轨制,现在并轨了,基本制度并轨了,待遇调整的政策也是遵循同一规则,统筹安排。
㈢ 2015年胜利油田离退休人员调整10%工资调整方案
你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及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时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等三个实施方案,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点击查看:人社部2014年工资调整方案出台 养老金并轨 解读:公务员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对个人有哪些影响?改革后,退休待遇将产生哪些变化?胡晓义介绍说,就个人而言,此次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其一,改变了制度模式。原来的制度模式是单位保障,即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则变成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缴费,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的状况就被分散掉了,成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二,改变了待遇确定机制,即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原来的计发办法参照两个因素,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如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在同一个十年段内是无区别的,如21年和29年、31年和34年没有区别。改革后,这个机制变为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体现了一个导向——缴费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改革后待遇水平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胡晓义表示,每个人要按照文件规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计算。从政策设计上看,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即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即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在职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现时收入也不会减少。
胡晓义说,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目前,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此外,这项改革还制定了过渡期的措施,过渡期内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当然,这是全国的测算情况,不排除可能出现退休待遇降低的个别情况。
胡晓义强调,政策设计提示参保者,今后应积极缴费、如实缴费。目前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运行中,有一些企业和个人认为,当期缴费会导致现实的收益少了,即期的收入少了,所以千方百计规避缴费或者降低缴费基数。实际上,这是对参保者个人长期和未来利益的损害。“大家要明确这一点,如实、及时的缴费,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好保障。”
此外,已退休的“老人”仍将按照原办法发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胡晓义解释说,这意味着“老人”的待遇不变,原来发多少钱还发多少钱,将来养老金调整的时候,还会跟着调整。但发放主体有了变化,过去由单位直接发放,今后将按照国家规定由改革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㈣ 在新形势怎样做好离退休工作,有什么建议和看法
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它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还关系着离退休干部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干部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因此,如何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现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分析当前,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
(一)出现离退休人员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等新情况
近几年全县离休干部递减幅度在4%-5%,退休干部则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离退休干部主体比重发生根本变化。离休越来越少,退休越来越多;离休年龄越来越大参加活动越来越不方便,退休平均年龄越来越年轻,想参与活动愿望越来越强;随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数越来越多,越来越增大单位管理服务工作量;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水平越来越提高,而自主择业人员退休管理服务滞后,产生不平衡抵触情绪越来越严重,某种程度上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出现干部离退休制度滞后和离退休干部政策不平衡,管理体制有与时代不相适应等问题
1、国家政策指导性滞后。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至今没有变化,如关于办理因病退休手续,一方面企业千军万马想方设法办病退;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到龄不想退。又如55岁女知识分子,子女已长大,业务精湛,只因退休年龄已到,使大量优秀人才被浪费。
2、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成就很大,但在打破计划经济旧体制的同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政策出台不够连续和社会保障待遇无法全部兑现。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亟待规范和完善,否则加重不稳定因素。三是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没有纳入所有人群,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滞后。
3、退休干部管理制度滞后,退休干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三)科学发展观必须赋予老干部工作新的时代内涵和新的历史任务,出现老干部工作部门职能需要扩展延伸的新形势
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发展战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指出要“努力让老干部过一个幸福、安宁、保持尊严的晚年”;喜迎十八大胜利召开;新的形势,需要我们把老干部事业做成朝阳“产业”。
二、明确开展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作用和地位
党和政府历来极为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供给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各部门领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工作范围,积极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成立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这都是毫无疑问的。但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对象,离退休干部工作所反映的问题,毕竟不是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矛盾,因此,离退休干部工作在部门工作中处于配角位置。离退休干部工作需要各级领导重视,但是这种重视绝不可能也不应该超越对中心工作的重视和对主要矛盾的关注,不能违背实际,要求部门领导像抓中心工作那样倾注主要精力对待离退休干部工作,否则,角色就要发生错位,必将贻误部门中心工作。没有部门中心工作的发展,也就没有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发展。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其在部门工作中的配角位置,积极配合中心工作,维护和服务全局。
三、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离退休干部工作虽然在部门工作中处于配角的位置,但并不否定其在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领导同志的讲话、诸多的文件、大量的文章,都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了详细阐述,充分说明离退休干部工作在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保持离退休干部队伍的稳定,就为部门中心工作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反之,因工作不到位,离退休干部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势必对部门中心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做好配角的意识,必须有默默无闻、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甘做无名英雄的精神,按照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部门中心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努力创造有利环境,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努力形成大家都来尊重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问题。为离退休干部做好服务,保一方平安就是成绩,就是贡献。为部门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在配角的位置上发光发热,尽职而不越位,这既是衡量离退休干部工作成效大小的尺度,也是部门中心工作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
四、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思考
(一)转变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
为适应离退休工作的发展变化,离退休工作需要实现三个转变:
1、工作理念从管理服务向服务管理转变。转变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使离退休工作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四个重点:以健康保健服务为重点、以解决生活困难为重点、以满足老同志精神文化需求为重点、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为重点。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二是政策到位,三是感情到位,四是服务到位。工作人员要坚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拓宽服务渠道。
2、工作作风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工作以让“党委放心、老同志满意”作为衡量的标准;以落实“两项待遇”,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定期召开退管会,听取意见、摸清情况,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做到离退休干部基本情况心中有数,解决问题有的放矢。
3、服务管理方式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服务管理方式应由传统单一的服务管理,变为根据不同需求、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的服务管理,由静态服务管理变为动态的服务管理。对“双高期”和空巢家庭的离退休职工,一要建立与其子女的联系制度,单位与子女共同关心老同志的身心健康。二要建立与社区的联系制度,依托社区对老同志日常生活给予照顾。三要建立与医院联系制度,配合医护人员做好老同志的救治、慰藉工作。
(二)关注养生保健,让老干部晚年生活更加健康
身心健康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的基础。我们要把关注老干部身心健康作为老干部工作的第一要务,采取多种途径,保障老同志身心健康。一是养生教育引导健康。我们应当帮助老干部树立科学的养生观,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分析,不盲从跟风,要切合自身实际,科学地加以运用。可以通过在老干部中开展健康教育系列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的养生知识。如适时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健康书籍、组织“养生之道大家谈”活动。还可以通过评选“健康寿星”、“健康之星”,树立身边的健康典型,引导老同志关注健康,科学养生;二是健身运动保障健康。老年人体育锻炼必须运动适量、强调个性,注意持之以恒、安全第一。可以选择的有步行、慢跑、太极拳、门球、老年健身操、游泳等传统项目。近年来,我市广泛推广普及的群体性的体育项目,如柔力球、通络操等,就深受广大老干部的欢迎;三是休闲疗养促进健康。随着“双高期”的实际,老同志活动要放慢节奏,如可以组织近郊游、农家乐等“游中乐、乐中学”的健康休闲活动,开展垂钓、采摘等轻松、愉快的户外活动,在休闲中、在大自然中去增强老同志的体质,愉悦老同志的身心;四是心理慰藉助推健康。截止2011年底,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5.96%。社会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而离退休干部其子女在外地、国(境)外工作或学习的比重又较之其他老年群体中更大,空巢现象更为突出,我们应积极探索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人文关怀、心理健康帮扶机制,一方面鼓励老干部相互关心,就近关照;另一方面老干部部门普遍关心的同时,注重做好个性化、亲情化服务,尤其对体弱、丧偶、独居的老干部,要坚持对口联系,多交流、多倾听,及时帮助排忧解难。同时还可联系志愿者组织,发动志愿者们用其所长,与老同志进行心理沟通,提供精神慰藉。
(三)倡导文化品味,让老干部晚年生活更加快乐
轻松快乐、颐养天年应当是老干部晚年生活的主旋律。要高度重视老干部文娱活动的需求,,按照“讲求品味、动静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老同志高雅的生活情趣,使他们始终乐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心态中。
怡情在活动中。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尽量扩大老同志的参与面,不惟名次、不以所谓“精品”、“水平”论英雄、拼高低,让大家都能在活动中得到愉悦、满足。如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可以举办运动量相对较小、难度系数不高的趣味性运动会。结合举行重大节庆活动,为老同志提供表现自我的舞台,展现他们热爱生活、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悠然于情趣中。广大老干部中不少人多才多艺、情趣高雅,我们要予以充分发掘、培养,通过成立兴趣活动小组、举行专题讲座、组织参与老年专业社团、举办特长与作品展示等形式,支持他们发挥专长,潜心钻研,不断提高水平,让更多老同志们在花卉盆景、琴棋书画、收藏把玩之中修身养性、陶冶情操、享受生活,从而也推动各单位老年群体浓郁文化氛围的形成。
陶醉自山水中。集体长途旅行饱览山水风光、感受城乡巨变,回想往昔、畅述友情,这是老干部梦寐以求的心愿。尽管组织外出难度大、风险高,但是若行前做足功课,在线路选择、景点安排、外出时间、后勤保障上精心策划,则轻松愉快、平安完满的旅行将成为老同志晚年美好的回忆。
(五)把握离退休干部的特点,增强老干部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必须把握其特点,摸索其规律,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克服盲目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当前离退休干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老干部年龄结构差异大,状况多样化。在离退休干部的群体中,上有“耄耋”乃至“期颐”之年的80岁以上老干部,下有“花甲”之年退休的60多岁老干部,还有年满55岁刚退休的女性老干部,他们在思想认识、生活状况、健康程度、有关需求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二是人员结构层面多,福利多元化。离退休干部的单位性质、职务不同,福利待遇呈多元化,发放标准不统一;三是群体住所分散,管理难度大。有的住在市区,有的住在农村,有的跟随子女居住于外地,有的流动频繁,加上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管理难度大,照顾难到位。因此,要根据老干部的实际和突出特点,针对不同情况,因人而异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并大力推行社区为老干部服务“四就近”的管理模式。
(六)创新方法,增强老干部工作的科学性
新时期新阶段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特点和难点,要求老干部工作必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大胆创新,改进方法,重在落实。各级领导、尤其是老干部工作者要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老干部的根本利益作为老干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思路、运用新方法、采取新举措,围绕各时期机关老干部工作重点想问题、办事情、定方案、做决策,并以提高老干部满意度为检验标准开展各项活动,使工作扎实而有成效。要根据老干部求知、求健、求乐、求为的强烈愿望和需求,在内容上要紧跟形势,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行动上爱护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
一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学”上,加强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依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老年大学营造学习和活动氛围。运用影视音像、互联网站、教学光盘播放等有效方法和订发报刊、学习资料,创造学习条件。使他们接受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教育和有关知识的学习,提高继续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才华。
二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养”上,切实解决老干部的实际困难。按照老干部政策的规定要求,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确保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同时要认真研究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老干部在养老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让老同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乐”上,焕发老干部的青春活力。要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在春节期间召开迎春座谈会,开展慰问活动,在“七一”期间开展纪念党的生日,为党旗添彩活动;在“十一”期间开展庆国庆、颂祖国,为经济建设建言献策活动;在“六一”节期间与学生们一起联欢,开展“老少同乐”活动;还可以结合老干部自身特点,组织他们参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成果,游览名胜古迹,开阔视野,丰富生活,促进心身健康。
四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为”上,发挥老干部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老干部是一支门类齐全、人才济济的队伍,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要根据老干部的求为欲望、求乐意愿,引导他们凝聚到改革发展的大潮中,使老干部们的余热绽放光彩。可通过定期组织老干部参观考察,当地重点项目、城市建设、民心工程及企业发展情况,通报政府或单位的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组织老干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做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他们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作用。
五要把落脚点放在“老有所依”上,努力提升老干部的管理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常怀尊老之心、常思敬老之策、常行爱老之举、常做助老之事,始终坚持服务为本,热情周到,努力为老干部提供各种方便,解决其后顾之忧,确保老干部满意。要及时掌握老干部的基本情况,摸清老干部的实际需求,倾听他们的内心呼声,为老干部办实事。
(七)推行多级配合管理的机制,增强老干部工作的实效性
老干部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重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新的历史时期,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多级管理机制,形成老干部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居住社区和老干部工作部门互相联动的工作格局,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举措。
老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在职人员与老干部之间有经常较近距离的接触,对他们的情况最了解,开展老干部工作针对性强,时效性快,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老干部的所在单位要把老干部工作切实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担负起责任,落实管理人员,把本单位老干部工作搞好。
老干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全面做好老干部工作要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对所属基层单位老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另一方面是对原下属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兼并留下来的老干部进行直接管理,做好人员的安置和待遇落实的管理服务工作。
老干部居住地的社区(乡村),要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资源,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将居住在本社区的老干部群体纳入到社区服务范围,使老干部在不脱离原单位的情况下,能够就近参加学习、就近参加活动和就近发挥作用。要从离退休干部群体的实际出发,建立联系点,指定联络员,与老干部所在单位保持正常的信息沟通,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方便老干部的生活能及时得到照料,共同加强对老干部的服务管理。
老干部工作部门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主体,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要始终坚持服务为本,积投创新工作方法,统筹规划,科学决策,在求新上做文章,求深上下功夫,求高上创一流,求先上见实效,确保老干部工作常抓不懈。老干部工作者要尊老敬老、要照章办事、要诚信待人、乐于奉献。对老干部要有感情、有热情、有真情,做老干部的贴心人,想老干部之所想,急老干部之所急,真诚为老干部排忧解难,把党的温暖送到老干部的心坎上,不断把老干部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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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国有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虽然不是中心但影响中心,不是大局但又牵动大局。要维护稳定,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坚持“以服务为中心,以稳定为重点,以和谐为根本”的工作目标,想离退休老同志之所想,帮离退休老同志之所需,解离退休老同志之所难,尽一切可能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才能维护企业稳定。
1、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活动载体,坚持以人为本用情服务。
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坚持“三个到位”,思想认识到位、机构人员设置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离退休管理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离退休老同志待遇和诉求的落实
重视安排好离退休老同志政治学习,使他们“学习充电有书报,活动娱乐有场所,生老病死有人管”。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并不断创新完善。比如学习制度、团拜会、座谈会、生病探视、慰问金慰问品发放、组织外出游览活动等。从领导到工作人员都始终坚持“工作要热心,接待要诚心,办事要细心,解释要耐心”的管理服务理念,自觉去遵守去实施,用真情带去组织的温暖,为离退休职工提供周到服务,用爱心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3.创新活动载体,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服务细致化,服务个性化,服务亲情化”原则,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对困难离退退休职工晚年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每个细节,都用心去排查,认真对待,妥善解决,最大可能提供便利。
定期走访老同志家庭、生病住院探视看望,及时掌握他们的各种诉求。
推行为80岁以上老同志送生日蛋糕、照长寿像、举办集体生日喜宴、举办金婚钻石婚庆典的敬老举措。
为单身孤寡老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制作“爱心救助卡”(写清姓名、家庭电话及住址、电话等信息),让老同志随身携带,在外万一出现病倒或遇到困难时,能让好心人及时联系到单位或家人。
利用“七一”、“中秋”、“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举行座谈会、茶话会,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向老同志通报全局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大力支持离退休职工组织太极剑队、秧歌队、健美操队、合唱队、秦腔自乐班等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团队,既展示了离退休职工的精神风貌,也极大地丰富了小区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组织了全局“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和谐模范”评选表彰、社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文艺汇演、“九九重阳”文艺汇演、社区居民运动会。
组织离退休职工的外出参观游览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为离退休职工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机会和空间,受到了老同志普遍欢迎和称赞。
充分发挥老干部、老职工带头学习、沟通协调、教育群众、维护稳定的作用,在各生活基地的“平安小区”、“和谐小区”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了显著的贡献成绩。
4.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离退休人员在经济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采取六项措施:进老同志的门、解老同志的困、知老同志的需、安老同志的心,把他们的忧虑困难时刻挂在心上,把他们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不遗余力做好离退休服务工作,用贴心服务换取理解,赢得支持、创造和谐,真正实现对离退休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㈥ 桂人社发〔2015〕30号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30号
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回工作方案答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现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方便开展实施工作,同时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非正式印发稿)》随文附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文件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非正式印发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15年6月5日
㈦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有哪些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