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残疾人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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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级残疾人能提前退休吗
二级重度伤残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要看是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息。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资料:
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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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肢体四级残疾可以提前退休吗
四级伤残按规定能提前退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残疾职工提前退休扩展阅读
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从事特殊工种,符合规定的政策条件下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对于正常退休的,会少缴纳几年的社保费用。
举个例子:假如,老张缴纳了15年,老李缴纳了45年,那么到退休后老李的退休金会是老张退休金的2.67倍,其他的待遇是相同的。
如果是符合病退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其待遇的差别也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类似,除此之外,个人账户外的基础养老金,在没提前一年,就会减少2%,就算是到了正常退休的年龄也不会再涨回去了,并且,在每年退休金上涨的时候与缴费年限关联的部分一会相应的减少。
4. 残疾人退休方案2018三级55岁能退休吗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专问题的通知》:要严格执行属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残疾职工提前退休扩展阅读: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5. 有残疾证的下岗职工可否办理提前退休
如果有残疾证并且还有劳动能力是不大可能办理提前退休。
因为国家对残疾人的政策还是蛮多的,有以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
(一)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四)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
(一)企业要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跨企业的劳务输出,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并负责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帮助中心制定下岗残疾职工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督促企业将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个下岗残疾职工身上。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培训、计算机信息查询等就业服务,积极为自谋职业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保存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等项服务;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应主动承担下岗残疾职工转业训练,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免费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渠道
(一)在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其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残疾职工,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应优先招录其子女就业。
五、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要掌握辖区内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情况,认真做好下岗残疾职工的调查、统计、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各地残联要积级协调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企业,残联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下岗残疾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联应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协助其所在企业为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在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免征税费等方面提供服务。
(五)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继续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就业的,可根据企业安排数量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所需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把下岗残疾职工纳入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体系,把失业残疾人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各级残联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本着对残疾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中央精神落实在残疾职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