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有什么规定要交的啊
这属于乱收费,退休后没有任何规定,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化管理这是政府部门应有的职责。
❷ 企业改制退休人员的取暧费谁发放,国家有规定吗
企业改制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在哪儿发放,取暖费就在哪儿发放。和退休费一个地方发放。供你参考望采纳。
❸ 退休人员工资是怎么发放的,是直接由社保局还是本公司,退休人员统筹内费用和统筹外费用分别指什么呢
参保人员退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费,由参保地社会保险部门发给,按月打款到退休人员的存折或者银行卡上。
❹ 人社部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被开除党籍后,退休费下调有何规定
目前来说,如果企业退休的人员已经在领退休工资了,但是后来被开除党籍,退休费是没有什么明文规定的,具体还要看他犯了什么错。
❺ 国发 〔2016〕19号《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 %。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2016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3.工作分工。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靖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加大困难中央企业治理力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本工作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按时出台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资金投入。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商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改革新路径,促进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间题。
国资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5)退休人员剥离费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
参考资料: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❻ 离退休人员通过获取劳务报酬违规吗
这个不算违规,有好多老专家都是退休返聘人员,这个是狠正常的现象,不过要注意合同改签还得签,待遇什么的也要落实在合同当中,以免将来发生纠纷,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退休生活工作愉快。
❼ 企业使用已经退休的人员,能节省多少费用
企业使用退休人员有利有弊,好处是退休人员普遍有一定技能,可以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对企业相关需要的技能延续也有好处,虽然以前企业师徒关系已经比较寡淡了,但是技术传承仍然是企业以及一些初级技术工人的学习方式,因此企业留用退休人员在这方面是值得考量的,但是现在大量退休人员真正从事这一类工作的毕竟还是少数。
特别是这一类人员的健康情况也是问题,在一些场合并不一定适合,如果从工作标准要求下,很多场合其实是不应该雇佣退休人员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很多企业只能这样做,特别是目前很多企业都遭遇用工荒,大量的岗位只能选择替代方案,替代岗位使用退休人员已是常态了,从总体来说企业使用退休人员首先是节省开支,二是腾出了部分岗位,让企业用工更加游刃有余,三是对企业技术传承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至于能节省多少钱,这个真的不好说,但是理论上是可以算出来的,一般情况下正式员工是退休人员费用的四倍左右,当然这不是用创造价值来衡量的。
❽ 退休人员的退补费是什么
退补费的
.因企业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退补费的。
二、2019年发放范围
1.2011年以前退休的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
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三级以上)、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的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人员的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条例》中规定的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是指一对夫妻终生未生育、未收养、也没有婚姻关系形成的继子女和过继子女的夫妻。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后,不再婚的一方,且未收养子女,可以享受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待遇;再婚的,应视对方是否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决定: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不能享受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过子女的享受。)
3.退休时已经领取过每月5元钱或一次性1000或2000元退休补助费后,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三级以上)的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
4.2011年之前退休的省属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
5.2011年之前退休的曾一次性领取过部分退补费符合当年发放条件的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
三、发放标准
1.一次性发放20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和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一次性发放3000元;
3.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发放3000元(再婚家庭一方未生育的视现配偶有无子女);
4.退休时已经领取过每月5元钱或一次性1000、2000元退休补助费后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的一次性补发1000元;
5.曾一次性领取过部分退补费的职工按照实际应发放金额进行补发差额。
四、审批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如遗失,本人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登记退补费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a本人人事档案中的《终生自愿生育一个孩子(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或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公章);b可以提供“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儿保费)”记录的工资档案或单位账本中发放明细(5元或2.5元);复印件一份(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公章);c企业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儿保费)为独生子女缴费办理的独生子女《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d乡镇街道曾经办理《光荣证》登记的花名册。
4.结婚证:属于再婚、离婚、丧偶的人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退休审批表:在关停企业退休的,需复印本人人事档案中《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一份(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公章);复印件审批表中的原单位公章不清楚需要提供《退休审批表》原件清晰的照片,以便工作人员核实辨认原工作单位名称。注:《退休审批表》中没有退休金组成部分(发放明细金额),调取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7.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书(在关停企业退休、且未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除外);
8.未领取退补费个人承诺说明,本人填写承诺书。
9.本人姓名以身份证为准,其他证件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结婚证到区婚姻登记机构更正,退休证到发放证机构更正,光荣证到计生部门更正换领。
10.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需按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承诺书,如有与承诺不实者一经核实,县区有权追回其已发放退补费,并根据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再婚、离婚、丧偶的人员证明中需要写清婚姻变动后前配偶与现配偶有无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