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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活动费

发布时间:2021-12-08 15:39:44

A.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包括什么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包括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的支出。比如《陕西提高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规定省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省级单项待遇)公用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厅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厅级单项待遇)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行政事业单位省级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退休干部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考察、文体活动、重大节日和住院看望、生日祝贺、丧事吊唁等方面。

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主要用于开展对离退休教工集体福利体现和部分个人困难补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孤寡老人生活困难补助、因病致贫的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

(2)看望伤病、高龄退休教职工等有关支出;

(3)离退协各分会开展老年人集体性慰问支出;

(4)特殊节日的全校性或针对性人员的慰问支出;

(5)各个涉老组织骨干人员的电话费补贴;

(6)老年人文体活动公共设施的小额修建、维护费支出;

(7)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等。

此项费用由离退休工作处监督管理,经离退休工作处与各涉老组织协商使用。

B. 中组部关于企业退休党员党费收费标准的最新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C. 离退休人员补贴企业如何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回缴纳的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相应的人员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属于上述类别,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若参加了社会统筹除外。

D.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什么科目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版和管理生产经营活权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费用,其中就包含有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地方统筹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支付离退体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 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其他费用。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所以退休人员活动费是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E. 企业税前列支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算不算逃税

财企〔2009〕242号文件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企业核算时可列入企业职工福利费。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中,却未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否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予以税前列支。相关法规在内容上的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管和企业核算均带来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发现,某公司2012年度支付离退休(未参加社会统筹)人员医药费、房屋补贴2700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项支出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应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此外,检查人员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该公司的列支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追缴企业所得税675万元,同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40万元。但企业对此有异议,认为:“我公司并非故意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不属于偷税行为,不应被处以罚款。”案件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定性时,检查人员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一些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偷税。其一,企业“有能力”知道该项支出需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该企业离退休人员已经离开生产经营岗位,不再参与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企业当期常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任何效益,其福利性支出当然不属于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正常支出,应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不予扣除。对此,企业应该知晓,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目处理。其二,企业明知税法相关规定,但仍以列支“福利费”的方式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列入支出成本,对该项支出予以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其行为显然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另外一些检查人员则认为,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偷税。其一,企业确属少缴税款,但是否处罚应慎重。企业未充分理解税法规定的基本内涵,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税前扣除项目,人为减少了计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直接构成少缴税款行为。但对其少缴税款行为是否实施处罚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慎重定性,不能仅以“有能力”知道等进行主观推定。其二,企业行为不属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虚假申报事项、不据实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根据该规定,企业所支付医药费、房补的离退休人员未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应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企业会计核算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至于该部分费用支出是否予以税前扣除,应依据税法规定而非财务管理规定来确定。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予以税前扣除,只是一个概括性描述。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但其对于何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则未作明确。于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又进一步作了列举式规定,其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这项政策仍未提及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项目。在税法未作明确的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因没有明确依据,只能依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作财务处理,按规定记账,并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且账表相符,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事项,因此不属于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其三,企业并非主观故意少缴税款。是否主观故意是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偷逃税款行为的重要依据。由于该项支出,税法及相关规定均未明确规定其不属于税前扣除项目,也没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进行了税前告知。在税务机关没有明确告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纳税人无法判定是否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为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因此该企业税前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导致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质。应对税法进行完善和增补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可以分为主动申报和被动申报两种方式。纳税人主动自觉申报缴纳税款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前提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体,若有违犯,则纳税人承担违法责任。被动申报,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其前提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只作原则性、概括性或方法性规定,具体应纳税事项由税务机关根据个案情况判断后确定,并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相应税款。从本案案情看,该纳税事项由税务机关对税法中“概括性规定”判定后确认,属于被动申报事项,应当由税务机关明确告知后,企业才可作税前调整。税收法定原则的精髓在于税收上的“法律明定”性,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坚决遵守;法律规定不明确,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执行性决定。而在没有做出决定前,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履行尚未决定事项的义务。因此被动申报纳税人不应承担未主动申报的法律责任,其相应纳税事项不应受到处罚。基于以上原因,本着尊崇税法和对纳税人负责的精神,某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深入研究,最终审核认为,该项少缴税款,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缴纳,也没有证据表明企业已从税务机关获知该项业务应当缴纳税款的“明示”证据,企业是因缺乏明确法定计税依据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造成少缴税款。该企业按财务规定记账,纳税申报据实、合法。在纳税申报上,企业既未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也不存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等其他法定偷税手段,并且不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行为,故不构成偷税。某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因此对该企业做出了补缴税款,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笔者认为,结合案件中呈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应考虑对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完善和增补,如在相关条款中增补内容,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其他统筹外费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确税务处理方式,以便企业在账务处理和申报时有所依据,减少涉税风险。同时,税务机关应结合近年来各地区征管实践,进一步细化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减少法规中“等、其他”等不确定性表述,对应征税事项进行明确。对于法规中不能一次全面列举的项目和事项,在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补充规定,使税法规定更符合实际税收环境,增强适用性。

F. 基本离退休费包括哪些

企业、机关、事 业单位离退休员均离退休费计发标准机关、事 业单位19996月30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已达离退休龄 员(按家关规定经批准留任除外)19997月1起增 加离退休费离休员按照同职务职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机关离休员按同职务同条件职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每每月增加数额足120元按120元增加退休员按列标 准增加退休费:行政员省(部)级及职务210元厅 (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 业技术员教授及相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职务140元、讲 师及相职务110元、助教职务90元;工特级技师技师 110元、高级工(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G. 国税职工福利费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能否列支职工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归集范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中,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中没有明确列明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各地税务部门掌握的口径也应有差别,具体应咨询你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会得到准确的意见。

H. >企业离退休职工退休活动经费,国家有政策标准吗

企业退休没有活动经费规定的,企业经济效益好的,可以拿出点企业退休职工的活动经费来组织退休职工活动,这是个别的,大部份企业职工退休后企业就不再联系他们了,别说出活动经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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