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如何成立
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专他们编入支部,属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党支部。
选好配齐支部班子,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规范开展活动和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根据形势需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班子也要提倡相对年轻化,以利于支部建设和组织生活的顺利开展。注重选用身体状况较好、政治素质较高、热爱老干部工作的同志担任支部党支部书记。
乡镇社区党员人数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以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居住情况,就近编入在职干部党员支部或成立党小组,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组织生活,以保证离退休干部党员都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同时,各单位党支部要主动加强与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联系,对因身体状况不好、长期生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以电话询问、入户走访联系等形式向老同志及时通报党内生活和单位工作情况,保证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
B. 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哪些人
指省、市、县各级老干部局机关工作人员、厅局单位老干办、处、科的工作人员
C. 退休职工党组织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退休职工党组织关系转移的规定有: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党员组织关属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D. 为什么要单独设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主要是因为岗位发生变化,和党员开展活动的便利
E. 离退休局是什么编制
供参考: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编办《关于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批复》(中编办[1994]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以及生活服务、福利等工作;
(三)负责安排离退休干部的保健医疗、健康休养工作;
(四)负责办理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离退休干部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六)负责处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七)负责对部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完成部党组、部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内综合协调、人事、文秘工作;拟定本局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离退休干部局办公业务经费的管理;负责车辆管理;负责本局行政事务工作。
(二)组织活动处:落实有关部门关于司局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方面的规定,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司局级以下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易地安置、探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事宜的处理;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生活福利处:落实司局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发放和困难补助的申报工作;组织安排对离退休干部的巡诊、住院看望;负责司局级及以下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等。
(四)秘书处:落实有关部门关于部级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定,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部级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承担部级离退休干部外出调查、休养等活动的秘书工作;承办部级离退休干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局单列行政编制32人。设司局级领导职数3人,处级领导职数10人。
干部管理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F. 离退休党员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2、所在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队、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党组织活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离退休干部党工委人员设置扩展阅读:
一、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G. 党组织工作条例对离退休党员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1、有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2、所在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队、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党组织活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离退休干部党工委人员设置扩展阅读:
离退休党员不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推进,离退休人员在城市街道社区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广大离退休党员在居住地广泛参与义务劳动、政策宣讲、重大活动保障等活动,积极发挥着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经到基层调研,个别离退休党员在基层党组织也有发挥作用不利的一面,产生问题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离退休党员思想观念党性意识发生了变化。个别离退休干部有“船到码头车到岸”的思想,认为自己干了这么多年,已经完成了使命,退下来就该“享清福”,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
有的离退休党员刚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角色转变慢,对党组织关系转到社区管理有失落感,认识跟不上去,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不积极;
还有的离退休党员对党内腐败等负面现象有想法、看不惯,造成一时对党组织失去信心,党员信仰产生危机,这些都影响了他们党员作用的发挥。
二是部分离退休党员家庭有负担。个别离退休党员因年龄和身体健康原因,无力也无法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
一些离退休党员因父母、老伴无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经济负担繁重,退休后还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还有的离退休人员业务时间和精力放在照顾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与党组织联系少,造成不愿也不能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
三是个别地区党组织关系还未理顺。调查中发现,个别离退休党员居住地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因与子女长期居住无法转入组织关系,而将党员组织关系放在了原单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不利于基层党组织召集离退休党员参加党内各类活动。
H. 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原则是:
(1)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内保留在本容单位[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含)以下、区届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企业的退休干部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安置地区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4)干部、工人党员离退休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的,如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I. 离退休党支部委员可以上级指定吗
可以适用任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