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员什么是真正的学习
您好,退休的朋友的学习的话就比较自由和符合自己需求了,退休之后只要是对自己有益的知识的增长都是学习,都可以算是真正的学习,比如说学个舞蹈,或者看个有意义的电影,听个故事都是属于学习。学习使我们快乐
㈡ 2020年离退休人员怎样检本
2022年退休人员怎么采集样板上网上查网上有相关介绍,会有新官的资质。
㈢ 办理退休都需要什么材料
一、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1、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3、将审批后的《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个人社保退休手续:1、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于每月1-15日(机关事业单位)、1-20日(企业单位)到社保局二楼养老服务大厅窗口递交有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2、对符合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退休人员,社保局将会在受理的次月15日前,将有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到退休人员所开设的农行养老金存折(卡),退休人员凭存折(卡)到农行各网点领取。3、办理退休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二份);《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清单(在三楼服务大厅打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3张1寸免冠相片。注: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3个月内,可自带身份证和一张1寸免冠相片到市社保局一楼社会化服务窗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
㈣ 如何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资料
对于离退氏握旅休人员来说,
可以把离皮稿退休人员的档案收集在一歼凳起进行存放,
这样便于以后进行查找。
㈤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有哪些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㈥ 离退休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培训一般安排什么内容
你好
、员工培训心得体会理念的导入企业的理念对销售队伍的影响是不容忽视,非常重要的。企业倡导什么?排斥什么?立业的宗旨是什么?目标是什么?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员工对其的选择。就如同我们交心得一样,第一次见面的前三十秒将心得体会着是否有兴趣在交往下去。我曾在培训中问过很多新员同样的问题:你为什么是选择我们公司?得到的答案中95%以上都是:我感觉公司的文化氛围非常好,我希望在这个团队中能有服务在我心中演讲稿的发展,只有5%的新员会谈到其它原因。当然不排除一个人进入新公司后会培训心得体会回避功利的想法,但也可从中看出企业文化对其的影响。所以在新员入职员工中应把企业理念的导入作为一种非常关键的重要的环节组织好。因为只有在认同了企业的价值观后,他才能不会单纯的用功利心去看待眼前的行业、职业和工作岗位。建议这个新员工培训心得体会要有专人(最好是高管)组织讲授,内容可以是企业的大事记、企业模范、企业核心理念的心得体会、企业的典型案例等等。在理论宣讲的同时可以设计一些培训游戏激发新员的体会和凝聚力,一开始就给他们灌输“团结一致,迎接挑战”的思维心得,让他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消化对公司文化理念理解,最终解答“为何做”...
㈦ 讨论退休人员重返全日制学习所面临的挑战
直面三大冲击,练就六种功夫
——谈新时期离退休党员教育的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重庆市龙坡区委离退休干部党工委 周虎勇
党的十八大对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新明确要求。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离退休党员在党员队伍中的比重也不断加大。离退休党员队伍对社会其他老年群体具有很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离退休党员教育,确保其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直接影响到党的十八大绘就的中国梦能够实现,是摆在党建工作者面前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一、当前离退休党员教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矛盾交织复杂,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给离退休党员思想带来新冲击。
(一)社会环境——精神物质落差冲击
当前新形势、新事物不断涌现,知识更新和经济发展变化带来的社会压力不断加大。离退休党员离开原来岗位后,知识更新和观念转换的频次趋缓,对新形势、新事物的认识有一定距离。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负面现象,如贪污腐败、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的出现,不可避免地会使党员的思想进一步复杂化。有的离退休党员不能够用联系的、辩证的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难以用包容的心态面对发展中暂时出现的社会问题,往往流露出消极情绪,久而久之产生了对思想不利冲击。在物质待遇上,虽然离退休党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但由于单位、地区、离退休党员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具体情况的差异,离退休党员之间的经济收入相对水平有差距,有的收入反差还较大,给离退休党员的心理带来了巨大冲击,致使部分离退休党员出现了心理失衡,产生失落感,影响了离退休党员教育的效果。在分布情况上,原来一个单位的同志基本上住在一个区域,甚至是一栋楼房,但是随着商品房的发展和个性化居住的需要,离退休党员多是分散居住在不同的地块,日常接触和交流减少,单位集中教育的辐射能力不断削弱。
(二)离退休党员自身——自我调适紊乱冲击
随着生理变化,离退休党员的老年化表征不可抗拒地越来越明显。有的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逐渐丧失人际交往的客观条件,难以主动与外界进行接触,特别是离退休党员“空巢”家庭的增多,有的孤身一人或老俩口生活,有的虽有子女在身边但因子女整天忙于生产、工作和家务,陪聊时间少的可怜,长期过着“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寂寥生活,伴随而来的是孤独感,在这种情况下,离退休党员自身调适能力成为加强离退休党员教育的重要因素。但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后,居住分散,集体性活动逐渐减少,也没有了在职时严格的纪律监督约束,一些离退休党员放松了自我学习,自觉加强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所消退。有些离退休党员虽已离退休,但仍纠结于在职时的各种问题,遇到想不通的问题,不愿意与所在单位或其他老同志积极沟通解决,阻碍了自我调适和平衡能力。
(三)组织教育——方法措施滞后冲击
当前社会环境和离退休党员自身因素发生了变化,离退休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措施没有能够跟上形势的发展,表现为缺少“3个力”,影响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一是学习内容枯燥,缺乏持久力。当前离退休党员学习内容有的不够鲜活,缺乏时代气息,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时,没有落实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实践中,内容空洞,与实践脱节,导致离退休党员对教育缺乏持久热情。二是学习方式单一,缺乏吸引力。离退休党员教育形式上的创新不够,统一组织思想政治学习活动多局限于“念念文件读读报,照本宣科作报告”等你说我听的单向灌输教育,没依托丰富多彩、形象直观的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优势,利用声、光、电设备寓教于声影并茂之中,对离退休党员缺乏吸引力,思想政治学习的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三是活动平台打造不到位,缺乏活力。开展教育活动离不开必要的场地和必备的设施,有的无固定场所,有的活动场所设施简陋,有的经费困难,一年到头开展不了几次活动,造成离退休党员教育工作“干不活”。
二、加强离退休党员教育的对策思考
针对当前离退休党员教育的现状,我们应正确分析离退休党员思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环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工作措施,不断加强离退休党员教育,确保离退休党员队伍的稳定,推动离退休党员教育的科学发展,至少应从六个方面下功夫:
(一)强化保障,在落实“两个待遇”上下功夫
政治待遇是离退休党员在社会上政治地位的重要体现,生活待遇是离退休党员晚年的生活保障,离开哪一方面来谈离退休党员思想政治工作都是不切实际和无法被离退休党员认同的。在离退休党员教育中,把落实好“两个待遇”作为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把离退休党员的“两费”落实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切实保障离退休党员的基本生活;通过不断完善离退休费增长机制,确保离退休党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通过加强对离退休党员所在单位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三个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老有所需,我有所应;老有所难,我有所助”的理念,根据不同层次离退休党员的需求差异,力求做到日常服务到位、重点服务到家、特殊服务到人;随着离退休党员进入“双高”期,特别是空巢、孤寡、卧病不起的离退休党员不断增多,现实生活中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按照中组发[2008]10号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对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党员的帮扶机制,通过开展个性服务,让特殊群体的特殊困难随时得到组织关照,努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二)夯实根基,在离退休党组织建设上下功夫
离退休党支部是党联系离退休党员的桥梁和纽带,加强离退休党员教育的组织保证。要根据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要按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的要求,切实做到组织设置注重机动性,班子配备注重先进性,制度建设注重长效性,开展工作注重针对性,组织活动注重灵活性,发挥作用注重广泛性,努力构建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在当前离退休党支部建设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集中居住情况比较好的离退休党员,可以按单位设置离退休支部,加强领导管理;对于已经破产解体没有单位依托的和分散居住不便集中的党员,要依托村社党组织,按属地原则建立党支部,确保对离退休党员全覆盖,教育全覆盖。在夯实离退休党支部建设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推开离退休党工委建设,作为党委的派出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离退休支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组织深入开展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增强离退休党员党支部和离休退休干部党员的争先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促进离退休党员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打造平台,在加强学习阵地建设上下功夫
要使离退休党员的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状态,关键是要使离退休党员做到退后不休学,活到老,学到老,奋斗到老。离退休党员党校、离退休党员大学、离退休党员活动中心是离退休党员学习知识、丰富生活、愉悦身心、促进和谐的精神乐园,对加强离退休党员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根据“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精心打造好这3个平台,并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各学科的教学中,根据离退休党员知识需求,灵活设置课程,使离退休党员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生活常识更加充实,使离退休党员保持一种对共产主义理想不懈追求的信念,让离退休党员在学习中受教育,在娱乐中受熏陶,真正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信念永存。
(四)创新形式,在增强吸引力上下功夫
把离退休党员教育与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结合起来,根据需要建立体协、门协、书协、艺术团等老年文体组织。按照离退休党员的不同爱好,以各类文体活动组织为依托,以各种文体活动场所为阵地,坚持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内部活动与社会活动、平时活动与节日活动、知识趣味性活动与健身娱乐性活动相结合,使离退休党员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把离退休党员教育与引导离退休党员发挥作用结合起来,根据离退休党员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身体状况等情况,将他们分类组成调研咨询、专业指导、技术服务、政策咨询、人才培养等各种团队,有组织地引导他们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弘扬传统美德、关心下一代工作等方面,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把离退休党员教育有机地贯穿到老有所为的活动中。
(五)立足长远,在健全机制上下功夫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党员教育,意义深远,相关部门和党建工作者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离退休党员教育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机制建设:一是建立考评机制,将离退休党员教育的软任务分解成可评分量化的硬指标,做到工作有抓手,考评有标准。二是建立保障机制,帮助、指导和解决学习活动中的难题,为开展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活动场地、经费。三是建立示范机制,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总结推广做好离休干部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宣传离退休党员“发扬优良传统,保持革命本色”的典型事迹,发挥离退休党员教育以点带面的作用,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努力增强教育工作的感染力,整体推进离退休党员教育。
(六)强化保障,在建设离退休党员教育工作队伍上下功夫
离退休党员教育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原则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尤其在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的当下,离退休党建工作者树立“终身受教育”的观念就越发重要。一是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要自觉加强对党建理论的学习,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正确的理论指导离退休党员工作,促进离退休党员教育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对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丰富离退休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认真学习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并转化为驾驭离退休党员工作的实际能力。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离退休党员工作水平。及时分析研究离退休党员教育中的新问题,拓展新思路,推动离退休党员教育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