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经退休人员可以做财务记账吗
当然可以,并没有这方面禁止性规定。
只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② 退休人员费用应在哪个会计科目列支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次性补偿金
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
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③ 关于公司清算账务处理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如果属2009年前的设备增值税4%减半)问题未明确这里暂按17%。
借:累计折旧 20000
清算费用 26000
贷:固定资产 46000
借:应收账款 24000
贷:清算损益 20512.82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3487.18
2.
借:清算费用 33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5000
库存商品-B产品 8000
借:应收账款 27000
贷:清算损益 23076.92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3923.08
3.
借:清算费用 300000
贷:在产品-A产品 100000
在产品-B产品 200000
借:应收账款 230000
贷:清算损益 196581.2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33418.80
4.
借:清算费用 15000
贷:原材料 15000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清算损益 8547.01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1452.99
5.
借:清算费用 3000
贷:低值易耗品 3000
借:应收账款 5000
贷:清算损益 4273.5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726.50
6.结转:
清算费用=377000元
清算损益=252991.45元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43008.55元
应收账款 296000元
借:清算损益 377000
贷:清算费用 37700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资本的份额,在各股东之间分配;
④ 求:公司清算,作为财务人员我该怎么办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 破产清算财务 处理大概是怎么做的呢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 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包括基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购入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计量,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财产的成本(如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承担时的清偿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四章 破产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破产财务报表,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变动、清算损益和破产债权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 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破产财务状况表、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破产财务状况表及相关附注。
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所要求的时点,破产企业应当根据该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破产财务状况表、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前,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 破产财务状况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财产的破产清算净值、债务清偿价值和累计清算净损益。
财产项目和债务项目的差额在破产财务状况表中作为累计清算净损益列示。
第十七条 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调整财产债务账面价值、支付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支付所得税等。
第十八条 破产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破产现金流量表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支付所得税等。
第十九条 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原账面价值、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比例、本期及累计清偿金额、尚未清偿比例等信息。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破产财产明细信息,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
(二)未确认债权的明细,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
(三)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四)财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财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五)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六)共益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之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⑥ 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的步骤
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审计、监察、物资、后勤、人事、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组对清算期间的事业单位财务运行状况负责。清算组应首先制定清算方案;然后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作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⑦ 财务人员退休如何进行财务交接
写移交清单,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
⑧ 退休员工统筹外支出怎样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一下:
「案例一」某企业集团员工退休后,每月可以从社保机构领取二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退休工资,除此之外,该企业还根据员工退休前的职级,每月向退休员工发放合计数千元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书报费等补贴,这些统筹外费用的支出与在职职工一样,列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进行核算,并分配进管理费用,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某企业规定,退休员工与在职职工一样发放各种实物福利,如洗涤用品、节日实物福利等,每次发放数千元,与社保无关,属统筹外费用。所发放的实物福利列职工福利费核算,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上述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社会统筹外的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退休员工来说,由于已经不在职、不在岗,企业当期取得的收入并不包含他们的劳动贡献,因此,退休员工统筹外的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支出与当期取得的收入是无关的,应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这一问题,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地区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规定做了从宽处理,即允许退休员工的相关支出作为统筹外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对职工福利费是这样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该条第四项明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可惜的是,这一文件并非税务文件——作为规范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的一个文件,它只是明确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在会计上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并且这一文件还特别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退休员工的统筹外支出是否能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应当看税收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均属职工福利费内容。从上述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对象应为在职职工或在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及遗属,并未明确为退休员工统筹外发放的现金补贴、实物福利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对于类似于本文开头所举案例中,退休员工的实物福利及现金补贴支出,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没有任何问题,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予以调整。
个人所得税
退休员工退休前从就职企业所获现金补贴及实物福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比较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的两个案例中,企业发放给退休员工的统筹外现金、实物补贴或福利均应按此文件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现行社保只提供基本养老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保证员工退休生活待遇不降低,给他们发放统筹外实物或现金补助,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作为企业来说,在发放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既要做到适度,又要正确进行税务处理,把好事办好。
⑨ 企业资产清算摘牌对退休人员的包烧费怎么办
这个也没有办法,毕竟取暖费不是法定规定必须给的,只是看各个企业的自主的权利。
⑩ 企业清算账务处理
若是破产清算账务处理:
1、变卖财产,偿还债务是清算工作的主要任务。其账务处理程序是:企业破产资产与债务的清查—接管破产财产并建账(转入清算会计体系,起用清算科目)—预计破产费用—财产的确认和估价—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计量—破产财产的变卖—破产债务的清偿—结束报告,清算终结。
其中会计账薄的设置、账簿的启用、会计分录的编制和凭证的填制等与财务会计是基本相同的。但由于清算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清算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时有自己特定的处理方式。在清算企业原账的基础上,应由清算组负责清查核实资产、账目、债权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再对企业进行清算。当清算业务发生后,要根据有关资料填制会计凭证,据以登记账簿,最后要编制清算会计报表,至此整个账务处理工作才算结束。
2、破产清算账户设置
资产类账户,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的各种可变现财产的价值。该账户的借方核算破产企业现存的及应收回的财产账面价值;贷方核算财产价值结转、财产变现价值及变现损益的结转。具体包括担保财产、抵消财产、应索财产、待变财财产、受托财产、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等账户。
负债类账户,用来反映清算开始日破产企业所欠债务情况及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情况。该类账户贷方核算破产企业所结欠的各种债务金额;借方核算各项债务的实际清算额和无法偿还债务的结转数额。负债类账户具体应包括担保债务、抵消债务、受托债务(这三者与资产类账户中的担保财产、抵消财产、受托财产对应使用)连带债务、破产待偿债务、债务折让和清算借款等具体账户。
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清算损益情况的账户。设有“变现损益”、“清算损益”账户,分别用来核算企业在破产清算和财产变卖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盈余以及破产清算全过程的财务结果。
3、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编制
该报表类型较多,需在清算不同阶段编制。开始清算前,在清查企业资产负债的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债权、债务清单等;清算过程中,还需编制反映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有:变现清算报表、债务清偿表、清算费用表、货币资金收支表、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破产财产分配表等。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3-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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