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北京受贿罪律师吗我老公是政府公务员,因收受干股按受贿罪被起诉,但是前几年入股份时,我们出了10
根据你叙述的问题,不应当认定为收受干股受贿。大股东的失误或不规范操作,不能认定你老公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北京马奇勋律师解答供你参考。
2. 收受干股后退股了,一分钱红利没拿,是否算受贿
不算,又没有形成经济实惠。
3. 收受干股足是受贿还是领导干部违纪经商
一般收受干股达到受贿的立案数额就是受贿罪。没有达到受贿的立案数额就属于违纪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 中纪委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的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4)公务员临退休前接受企业干股是否算受贿扩展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5. 接受企业干股并未分红,能算受贿吗
你觉得呢?别人人家凭什么给你?
6. 领导亲属收取干股分红算受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7. 收受干股算受贿吗,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8. 吸收干股才分红算受贿吗
接受企业干股并未分红算受贿,构成受贿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9. 干股受贿的犯罪的认定
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应结合实际获取红利的受贿既遂数额,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通常情况下由既遂数额吸收未遂数额。但在干股受贿中,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可能远高于既遂数额(红利数额),完全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处理方法,难以达到刑罚目的。应分四种情况予以认定:(1)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大于红利既遂数额,且获取红利数额不满5000元的,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定罪处罚;(2)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不满5000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达到立案标准的,若红利数额大于干股价值,以红利数额定罪处罚;若干股价值大于红利数额,则依据既遂、未遂数额所处法定刑,采用重刑数额吸收轻刑数额的原则进行处罚。(4)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红利的,直接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定罪处罚。
开始未转让股权后来登记转让的,认定受贿数额
行为是构筑刑法体系的基石,一切定罪量刑活动都离不开对犯罪行为的考量,认定犯罪数额亦不例外。
一是干股的特殊性。干股无资金基础又无真实对价,而确权转让则是实现干股产权的必要程序;二是在常态下,受贿行为与股权转让行为几乎同步进行,转让数额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受贿数额。这样,以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既便于司法实践,又不偏离犯罪行为。但是,当转让行为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受贿行为时,依据《意见》第二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在开始未转让股权后来又登记转让的情况下,登记行为可以视为是对未实际转让股权的一种事后追认,具有溯及力,即先前的收受干股虽未实际转让,但同样具有转让之效力。
登记股值与转让股值不一致,认定受贿数额
实践中,因登记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登记转让股值与实际转让股值不一致,即出现两个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表明,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抗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发生股权转让效力。所以,当登记股值与转让股值不一致时,如果确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登记转让股值系实际转让股值,则以实际转让股本金和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未登记转让股值,但未登记转让证据与登记转让证据无法充分排除其一的,则以数额较低的认定受贿数额;如果无法查明是否登记转让股值,则直接以登记转让股本金和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但又无法查明是否登记转让股值的,则以所分红利计算受贿数额。但如果登记转让与未登记转让指向的不是同一受贿事实,则应将登记转让股值和未登记转让股值以及所分红利一并认定为受贿数额。
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的认定
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属于动态、即时的价格反映,因股份价值受公司业绩、经营状态等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化,在认定中尤其注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价值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不存在市场价格。实践中,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则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实际。
2.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即先计算出转让股份占公司所有股份的比例,然后由有权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用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得出公司净资产,再用公司净资产乘以转让股份所占比例计算出股权价格。这种方法理论上较为科学,但是计算起来不仅复杂,而且数额不易确定,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3.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负债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审计、评估是在一定的前提下得出的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况且根据不同前提假设,得出的计算结果有很大的差别。
4.通过拍卖、变卖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该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拍卖、变卖中转让方和收入方无法进行更多的直接沟通,不利于他们之间的磋商和意思表达。况且,拍卖、变卖时也存在信息获得不充分的可能,使得价格未能真正被发现。
若采用单一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方法,或繁或偏。因而,司法实践中,应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并以行贿、受贿双方约定的股价作为补充和参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价值的认定。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一般采取股票的形式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刑法上,关于股票价值认定存在四种计算方法:
1.实际价格。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这里的实际价格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价和场外交易价。
2.交易价额。2001年8月7日至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干股”,不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其受贿数额为收受股票时的市场交易价额,即受贿行为时的即时价格。
3.平均价格。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由于股票不同于一般财物,其价格总是处于不断地波动状态,有即时行情、当日最高价、最低价、成交价、收盘价等,不易确定其价值。相对而言,平均价格较为稳定,容易确定价值。
4.区分价格。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干股”,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为收受股票时的市场交易价额;收受时,股票没有上市的,应以上市时的股票交易价格计算;案发时没有上市的,应按照股票的实际价格计算。这里的实际价格特指认购价。
10. 公务员马上要退休了,被发现犯受贿罪还能办退休吗,现在审理中
国家对要离,退休的公务员有如下的规定:
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从规定中看,如果在退休前发现了有受贿的行为,则不能退休,必须把受贿的责任查清楚后,看结果给予不同的惩罚。惩罚如下: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