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退休职工在2012年病故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要求及标准是多少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版为6个月权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2. 2o15年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2015年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所在省规定执行。
目前,我国尚无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统一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一,差异较大,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基金已经省级统筹,退休职工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会由哪个经办机构违背政策规定的,尽可放心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3. 2015年退休职工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发放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3)云南省昆明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2015扩展阅读: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抚恤金-网络
4. 退休职工丧葬费最新标准
法律分析: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 云南省级事业单位 离退休公务员丧葬费与抚恤金的标准
2016年云南省企业离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丧葬费为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
二、抚恤金
1、离休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 养老金;
2、退休人员为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11个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2)264号
一、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 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养老金;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 养老金。
自2011 年 8 月 1 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离休费。
6. 请问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大概是多少
根据我国政策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地区差异,退休职工丧葬费发放标准具体咨询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另外,参保人去世以后还会有一系列一次性的待遇。
第一部分待遇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职时我们只要参加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就会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一部分钱。这一部分钱恰好相当于在职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每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会记发一次利息。近年来相应的记账利率由人社部统一公布,一般是7%~8%以上,2016年是8.31%。
第二部分是丧葬费,一般又称为丧葬补助费。其最早渊源来自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7年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退休制度。相应的丧葬补助费标准,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两个月的本人工资。1957年文件规定是职工本人退休费总额的2~3个月待遇为丧葬补助费。后来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各地又出现了自己的标准。目前丧葬费标准山东省只有1000元,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也有地区跟社平工资挂钩,比如福建省是两个月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上海市是两个月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贵州省则为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个月标准,宁夏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三部分是抚恤金,又叫做救济金、救济费。最初,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是6~12个月的本人工资。1957年暂行规定是6~9个月的本人退休费标准。经过长时间的演变,确实各地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事业单位是20个月的本人基本退休费,公务员是40个月的本人基本退休费加两年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企业职工一般是按照各省市规定执行。
除了上述一次性待遇以外,对于生活困难的遗属,有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会发放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直至相关人员去世或者成年为止。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很低,只有三五百元,还不如各地的低保标准。因此很多地方都已经并入了低保。目前山东、上海、陕西还有相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