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过了退休年龄还可以办理退休吗
如果你的缴费时长累计超过15年的话,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
只是要看什么原因回导致延迟办理:如果是答个人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那么不补发养老金,自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如果是上年度社平工资未出台等客观原因造成,那么社保会补发养老金
㈡ 退职后还能再就业吗退职人员还能续交五险一金吗
不能,交不上的,而且劳动关系也不被承认
㈢ 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如不去办理退休手续过几年再办退休手续可以吗
可以。
但是晚办理退休会晚领养老金,而且不会补发办理退休前的养老金。
如果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也累计满年限。
最好到年龄就办理退休,免得晚领养老金影响自己权益。
(3)退职人员还能办退休吗扩展阅读: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㈣ 我因病办理的退职,我是事业单位的人员,我到了退休年龄,我还能办理退休吗
如果是在单位办理的内退。那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到社保局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㈤ 铁路部门病退的职工,到了退休年龄还能办退休吗
1、病退后再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可以再申请退休。
2、按规定,病退是男不低回于50岁、女不低于45岁因职答工患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向所在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由指定医院做出“丧失劳动能力”结论后,办理病退手续,要求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事实上病退也是退休的一种形式,不需要再次申请办理。
㈥ 如果辞职了还能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吗
你只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并且从事特殊工种十年以上,辞职了也是可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
㈦ 企业职工退职以后还能办退休吗
企业职工退职之后,不可以再办理退休。
退职,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内的规定,指容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发给退职费,直至死亡。退职的人员,可以参加以后年度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再办理退休手续,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退职改为按月发给病残津贴,只是称呼发生了变化。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㈧ 退职还能再办病退吗
事实上退职就是病退,因为不是因病等原因就不是退职而是离职了。你先确认你之前的所谓“退职”是怎么回事,按说不会是退职的。如果是离职,那就和原单位完全脱离劳动关系,任何政策都不能享受的。如果是退职,请参考一下规定:
关于退职待遇的规定
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二)项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l个的生活补助费; 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5 年1月1日与《劳动法》配套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995年3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公布实行的《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89号)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并无矛盾。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其终止劳动关系是通过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来实现的,并非以解除劳动合同来终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既保护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的合法权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应该享受的退休、退职待遇,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医疗期满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失业;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
国家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印发执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签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定"男年满50周久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第一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邮的工人,应该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