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费,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又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安心生产经营。我国自本世纪初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当前社会管理措施已经基本完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16号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❷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手续有哪些
1、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需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移交函”,之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
(2)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4)退管活动资金;
(5)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6)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协议书;
(7)移交人员档案;
(8)养老金存折账号复印件;
2,单位移交后,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需要提交:
(1)退休证;
(2)身份证;
(3)企业退休人员联系单。
❸ 为什么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档案不实行社区社会化管理
依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所以,退休人员不是单位职工,企业不负责任何时没有人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所以,实行社会化管理。
在哪里管理与退休人员没有任何关系。
❹ 如何认识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下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这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增长比较快,到2004年年底,已有5000多万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近3860万人,2005年年底,将突破4000万人。广大企业退休人员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辛劳了大半生,应当享有幸福、安定的晚年生活。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有了经济上的保障,在这个基础上,通过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可以更好地实现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得到组织管理和服务上的保障。
(2)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不宜再承担管理社会保险对象的日常工作,这是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一个必然选择,也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尽快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3)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破产兼并企业的增加,一些企业退休人员失去了原单位的依托,亟须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相关服务;即使是仍由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也越来越意识到自身的晚年生活不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联系在一起,社会化管理是必然趋势。另外,现在不少退休人员的子女不能在身边照料,也迫切希望社区组织给他们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总的看来,全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满足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❺ 退休人员与原单位脱钩,进入社会化管理
退休人员与原单位脱钩,
进入社会化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全面纳入社区管理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
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
养老金实行社 这是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必然趋势。
❻ 谁有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的样本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协 议 书
甲方(退管机构):
乙方(用人单位):
根据《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厦府[2000]综09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发[2000]026号)的精神和规定,乙方将(离)退休人员--------人移交甲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协同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必须认真履行《试行办法》规定职责,协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其他统筹内待遇,督促乙方按规定及时支付应由其支付的待遇。
2、甲方有义务组织开展离退休人员的困难扶助和社会服务工作。对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日常起居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应发动社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重点扶助。
3、甲方应努力提供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组织学习和教育活动,全力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后7日内,到市退管中心办理移交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按规定填写有关表册,缴交活动经费。将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整理齐全,装订完好并封口盖章。核实离退休人员实际居住地。
2、乙方按《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分别将档案材料移交给市、区退管中心,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3、乙方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应由原企业支付的各项待遇,并继续关心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单位离退休人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若有争议,由双方及其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区退管中心各一份。
附件:1、《企业离退休人员信息表》;
2、《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花名册》(以街道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见证单位(公章): 见证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❼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以后,是否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我经历过此项工作,我来说说:
1.退休社会化管理的背景
当然,作为一项庞大的的改革工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也为政府和企业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比如,如何把企业人变成社会人,党建和活动如何有效开展,企业和政府的管理界面如何划分,企业如何从过去的集中管理转变为配合协助管理,企业如何建立移交后的退休服务模式,这诸多的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和完善。
最后,回到提问上来,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以后,简单地说是社保关系、档案关系、党组织关系已经与原企业脱钩,但其福利、待遇等“经济关系”与原企业依然保留着关系。
❽ 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吗
不能办理,还是不能实行社会化管理,我们系统内有个国企单位就实行社会化管理了。陈老师,能不能说明一下。
❾ 在本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现在他需要将档案转到街道,人才说需要去社保打印保险转街道的明细,这个是什么
比较复杂,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❿ 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是不是也实行社会化管理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当然也一样实行社会化管理,不可能另外弄一个机构管,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