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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退休人员抚恤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8 01:03:19

❶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安葬费、抚恤金标准

湖北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安葬费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抚恤金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
法律规定: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

❷ 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湖北省退休人员抚恤金政策扩展阅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2、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死亡,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

❸ 请问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大概是多少

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等。

❹ 社保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

一、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二、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去世后,家属(继承人)应及时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丧葬费申请表等资料(一般是将资料提交给当事人原单位,由其代为办理);
2、社保审核后按照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条件者由社保机构依据当地规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
3、社保机构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当事人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额后通知继承人领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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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湖北省社会保障厅领导: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9去死,抚恤金为什么按2014.10基数发放

是不是这个人是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如果是,那就是养老金测算做实还没弄,只能暂时按2014年9月的工资基数测算。

❻ 湖北省离休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各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根据湖北省版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权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8]2号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5000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❼ 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对于退休员工因病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有没有具体的文件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回厅、财政厅答、总工会《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2008年6月16日 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3500元 一次性抚恤费:1750元 资金来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慈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团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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