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退出如何安置职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部分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对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切实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三、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不再折半。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要首先将困难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证其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不足问题,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六、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助。
2. 国有企业破产后,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工人怎么安置
单位应该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有所安排。 你单位不只有你一人是这种情况吧,看看其他的人怎样?安排的: 1、如果有离岗退养一说,可以参办; 2、一次性买断,给工龄补助,合适就买断,不合适就不买断,执行1 3、单位帮助转调其他单位继续工作,也可 ……………………………………………… 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有什么两样?我觉得是一回事。 根据你所说的“从网上看到有”,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单位与单位之间有着大不同,那你们看看市发改局对你单位的批文是怎样批的。
3. 关停企业的留守人员退休后如何安置
如果是国企关停,主管局及相关部门应该组织破产清算领导小组之类版的班子来统筹处理相关权事宜。你们可以通过他们做不愿意离职的前厂长的工作。同时后续工作该怎么干还怎么干,不受其干扰,时间一长,其自觉没趣,就会自己走路了。
4. 企业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改制时是否需要安置
当然。安置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给补偿而不给我们,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请教指点!
5. 国企单位要异地搬迁,退休人员如何安置
首先要赞扬你对离退休职工的负责的精神。
国家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有导向,专就是逐步过渡到社区管理,属即退休后档案、组织关系全部转移到居住的社区,与原企业在管理上脱钩,当然从职工的感情上来讲不排除原企业看望慰问老职工的优良传统,可以继续进行。由于各地社区化管理的进度不一,所以仍然由企业管理的居多。
不知道你单位原来是否有自己的生活小区,老职工是否相对集中居住,如果这样,可能你们要设立一个留守处,负责相关的工作。
供你参考。
6. 独资企业关停,面临即将退休人员如何安置
不知道你的企业是国有还是私营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国家有专门安排离退内休时间五年以内容的办法,就是企业给你缴纳退休前的养老医疗保险,发放基本生活费到你退休时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内退)。如果是私人企业也应该参照这个规定执行,但在实际中他们是不愿完全照办的,如果是破产有法院可以保证你的权益,可以妥善安置,如果是自己关门,你只有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
7. 企业减员对即将退休人员怎么安置
一般会采用买断工龄的方式提前退休。
8. 企业关闭后,已经退休的职工如何安置
如果已经办理了退休,已经是异地领取退休并且享受异地的医保待遇,是无法把异地的社保和医保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如果您觉得这样看病麻烦,可以到办理退休的当地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9. 集体企业解体后,退休人员如何安置
退休人员一般是国家安排的~!
企业解体前会交纳一比养老金给社保局`内加入社会容养老保障体制`!以后银行会定期发放养老金`!
如果所在单位解体的早~没有交纳社保金的话~一般都会发放一笔遣散费`!
如果什么都没有给你~~那你就去告他!
10. 关于公司倒闭,现有员工如何安置
面临破产的企业,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该如何安置。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职工失业期间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