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离休人员能享受工会福利吗
完全可以。
首先, 中国工会章程 (1993.10.30)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中国工会章程 (2013.10.22)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其次,从国家政策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看
1、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2、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第三,工会福利属于非生产性开支。
综上所述。根据政策文件精神,离休干部应该享受工会福利。
B. 有谁知道离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会福利吗
有谁知道离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会福利。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条专 会员离休属、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2)江西省工会关于退休人员待遇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五项 会员享有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C. 本单位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会待遇吗本单位退休人员在工会可以拿到一笔经费吗
D. 各级工会对退休当年福利待遇的规定
应该计入福利费用的吧
工资总额包括:(1) 计时工资:根据计时工资标准和工资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 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 计件标准工资: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标准的计件单位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4) 计件超额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5)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业务)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其它奖(收入提成奖、运输系统堵漏保收奖等)。
(6)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贴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损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7) 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8) 其他工资: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
根据国务院有关对定颁发的奖金;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股金分红、股息;独生子女补贴等。
E. 江西省社会保障关于国家职工上交社保以及退休时所得待遇的具体规定
一、基础养老金: 享受条件:符合申领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发标准为: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享受条件:符合申领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发标准为: (1)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 享受条件: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计发标准为: (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视同缴费帐户储存额÷120 四、死亡丧葬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条件:按月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的退休人员 计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5 216 51 190 57 158 63 117 69 65 46 212 52 185 58 152 64 109 70 56 47 208 53 180 59 145 65 101 48 204 54 175 60 139 66 93 49 199 55 170 61 132 67 84 50 195 56 164 62 125 68 75 备注: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3、从2006年7月起我市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F. 单位退休了的职工能享受工会会员职工一样的待遇吗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吗谢谢!
你好!参加工会会员主要是在职职工,每月要按规定缴纳会费。退休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那天起就已自动退出工会,所以不再享受工会的相关待遇。
G. 江西省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安葬费和抚恤金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人员都执行了新的标准,企业人员为什么还是老标准,难道是同命不同价吗
H. 关于退休职正享受工会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