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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问题1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0-11-29 04:55:02

1.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部相关规定,此时退休人员不应认定为劳动者,他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反聘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退休人员在反聘期间因工死亡可参照工伤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

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1)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问题1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扩展阅读:

返聘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与单位该注意

如今高龄劳动者不在少数。由于年龄毕竟较大,身体体质等都不比过去,发生各种风险的几率也大。退休返聘人员因其已经退休,目前不认可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能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但未办退休手续或者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受到伤害或者职业病的高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次,高龄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尤其是身体情况,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安排适当工作,这是劳动法上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也需要对这些劳动者尽到充分的保护照顾义务,否则造成劳动者损害的需要承担工伤或侵权责任。再有,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不能够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情况,雇主可以通过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分担自身风险,同时保障退休返聘人员遭遇意外伤害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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