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要注销,我们企业员工该怎么办
公司要注销,企业员工通常有如下处理方法:
1.无合法理由辞退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以离职前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工作岗位或降低工资等违法行为,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2.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3.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公司注销程序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
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Ⅱ 公司要注销但发现医保还有个退休人员的名字,那怎么操作
已经退休了,医保是进入退休人员医保范畴了。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相关可接收的单位即可。
Ⅲ 企业注销退休人员工资怎么办
1、不能: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8条的规定而注销户口的,其户籍就不存在了,也就不能再享受相应的权利(退休工资)了; 2、在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前提下,该余额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Ⅳ 存在退休人员的公司能否注销
【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Ⅳ 企业社保有退休人员按程序注销社保缴费还要缴其他费用吗
您如果已经不经营这个企业建议要按照程序注销其税务和营业执照和社保这块。社保这块如果人员早已经不再本单位的话,建议您拿相关离职证明以及您的退休证去社保局进行欠费的销账
Ⅵ 从单位退休,企业注销后对企业,职工是否有影
企业职工退休后,原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责任。
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是法定要专求,企业职工属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原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责任。但可以出于人文关怀予以关怀,可以逢年过节、疾病住院进行看望,去世前往吊唁,有条件的给予经济和物质上的补助。
Ⅶ 公司要注销,原退休职工变为自由职业者可吗
公司要注销原退休职工变成自由职业者,当然是可以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领取退休工资。
Ⅷ 5年之内要退休的员工,企业能裁员裁掉吗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违法违纪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虽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但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不足15年的,解除合同不受上述限制。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