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们退休的人员是否可以组织起来,开展一些有意义的公益活动啊
这个想法很好啊..自己过的充实..又能帮助别人..
Ⅱ 退休老人该如何有意义的生活
据世界卫生组织紧近宣布:人类的健康与寿命,7%取决于气候条件,8%取决于医疗条件;10%取决于社会因素;15%取决于遗传因素;60%取决于自我保健。老年期是个相当长的时期,因此,过好这个关,重视自我心理保健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离退休是正常的客观规律。但不少老同志适应不了生活的突然改变,出现情绪的焦虑、抑郁紧张、愤懑、恐惧,也可能出现自卑、强迫、多疑、挑剔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还可并发心悸、心慌、肌肉颤抖,失眠多梦、夜尿、便秘等生理性疾病。心理学家称之为离退休综合症。
一般而言,事业心强,好胜而善争辩,严谨而偏激、固执的人发病率较高;无心理准备而突然退下来的人发病率高且症状偏重;平时活动范围大而爱好广泛的人很少患病,女性较男性适应快,较少出现。过好离退休关应做到:
一、作好离退休计划和心理准备。离退休计划一般包括经济上的收支,生活上的安排和保健方面的预先策划,以及对老年配偶的生活照顾等。老年人应能领悟社会的进步,顺应社会的需要,做好离退休的心理准备。一些研究表明,离退休前曾做过妥善计划的老年人适应能力强,就会产生安全感,对退离原职泰然处之。在退休后六个月就能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反之则会出现离退休综合症。
二、家庭、单位、政府要多关心离退休人员,不使他们感到无聊孤寂。离退休人员也要适当利用时机走亲访友,保持一些社交活动,多参加一些适当的文体活动,使生活丰富充实。
三、树立正确人生观,把名利、地位弃之脑后,“心底无私天地宽”,无怨无悔,无怨无悔,凡事从大处着眼,尽量看光明、美好的一面,合理积极的一面。不必多管家庭琐事,不因小事而烦恼不休,不为一些不如意的事而耿耿于怀,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不固执已见,独断专行或大摆长辈尊严。应保持愉快、乐观的心态,这是保持和促进心理健康的枢纽.
Ⅲ 党和政府对退休职工和老年人的关怀的关怀
办理老年证坐公交可以优惠
Ⅳ 员工关怀的目的和意义
员工关怀的目的和意义是让员工感受到企业带给她的温暖和关怀,让他在企业这个大家庭里感觉有爱。
Ⅳ 参加关爱空巢老人的活动有什么意义
从社会意义上来说:
关爱空巢老人生活,对于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推动内社会和谐发容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学生来说:
(一) 通过这次活动我们可以了解了空巢老人的生活现状。也让我们明白了孝顺家里父母,长辈的意义。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会更加关注老人的需要。
(二)通过这次活动可以弘扬中华名族传统的尊老爱幼的美德,呼吁广大青少年都参与到关注空巢老人的行动中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Ⅵ 关爱老人活动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中老年人在社会中的比例开始逐渐增大。由于退休后闲暇时间太多,加上子女经常不在身边,中老年人的身心问题变得突出。如何让老年人身心健康幸福地度过晚年是我们关爱老年人的目的。
中老年人由于生理上的衰老变化和外界环境的改变,在思想上、情绪上、生活习惯上和人际关系等方面,往往不能迅速适应,而程度不同地产生种种心理变化。
家庭的小型化、子女与老人的分居、有的老人因体质不佳或性格内向而不爱与人交往,因而产生孤独感。子女在身边,若不能体贴老人,甚至关系不佳,不仅不能消除老人的孤独感,反而会使之加重。丧偶老人的孤独感更为突出,体能衰退和生病也会加重老人孤独无助的感受。因此,与老人分居的子女要经常看望、问候老人,与老人同居的子女要耐心地善待老人、仔细地体贴老人。让年幼的孙辈与老人共处和接近,常能给老人带来较大的生活乐趣和安慰,有效地消除老人的孤独感。
老年人的心理习惯之一是喜爱回忆往事,过去生活比较幸福、事业有成而对社会贡献较多的老人,常常能从回忆往事中得到满足和自尊,因而减轻失落感,而生活坎坷、事业无成的老人,则难以从回忆中得到满足。社区、家庭、亲友若能体察老人心理的影响因素,有的放矢地帮助老人调整心理状态,往往能有效地消除老人的失落感,使老人尽快适应赋闲后的生活。
老人因体能衰退而表现出对健康的自信心下降。一旦身体不适或罹患疾病便会惴惴不安,加上行动不便、就医困难,更会加重忧虑,担心病情发展,甚至不治。重病卧床或住院的老人往往还会产生濒死的恐惧感。有的老年病人担心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而寡言少语、忧虑。因此,对于患病老人除了关爱体贴之外,进行及时而有针对性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对康复十分有利。
虽然现在的社会压力很大,生活非常忙碌,但是也不要忘记时常关心和陪伴养育了我们的父母,随着他们年龄的增大,孤单感也会更加强烈,一定要时常抽出时间陪他们多说说话聊聊天,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关心和爱护。
Ⅶ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意义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这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其次,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三,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另外,不少退休人员的子女不能在身边照料,也迫切希望社区组织给他们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Ⅷ 如何认识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下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这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增长比较快,到2004年年底,已有5000多万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近3860万人,2005年年底,将突破4000万人。广大企业退休人员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辛劳了大半生,应当享有幸福、安定的晚年生活。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有了经济上的保障,在这个基础上,通过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可以更好地实现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得到组织管理和服务上的保障。
(2)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不宜再承担管理社会保险对象的日常工作,这是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一个必然选择,也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尽快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3)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破产兼并企业的增加,一些企业退休人员失去了原单位的依托,亟须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相关服务;即使是仍由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也越来越意识到自身的晚年生活不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联系在一起,社会化管理是必然趋势。另外,现在不少退休人员的子女不能在身边照料,也迫切希望社区组织给他们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总的看来,全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满足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Ⅸ 敬老爱老活动意义
孝敬老人(尊敬、爱护老人)——弘扬中国传统美德,感谢养育之恩。称赞“百善孝为先”美好品德。
Ⅹ 离退休干部关心什么
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
1.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2.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⑴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3.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5.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⑴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⑵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⑶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⑷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⑸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6.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7.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8.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⑴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⑵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⑶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9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能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手续吗?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规定: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10.退休干部能比照享受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吗?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给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函》(组厅函字[1996]39号)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不能比照执行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11.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
1996年12月《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规定:
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2.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生活待遇有什么规定?
1990年1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 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13.退休干部失踪后,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2000年2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0]18号)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14.职工办妥离职手续到国外定居后,能再回国办理复职退休手续吗?
1987年9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定居境外人员要求回国办理复职退休问题的报告的复函》(1987[侨政政字061号]规定:
对出境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已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尚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的手续。
15.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能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吗?
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16.出国定居及出境期间的退休干部死亡后,能发给丧葬费、抚恤费吗?
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17.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吗?
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规定: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18.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吗?
1991年3月《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2号)规定: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