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鄂人社发[2014]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查看20115年养老金调整表http://www.161.com/)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4月24日
Ⅱ 浙江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Ⅲ 山东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省长和省委书记下台,该干么干么去,估计
养老金调整方案
就有了。就这样的父母官还不如没有!
Ⅳ 2014年上海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方案是什么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Ⅳ 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什么时候出
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差异大:有省份够支50个月 “特困”省份收不抵支
按照人社部此前的时间表,2017年将公布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那么具体情况如何呢?
3月1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游钧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情况,延迟退休再次成为媒体提问的焦点。
尹蔚民称,将继续深入、认真地研究延迟退休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继续深入研究。
同时,针对养老金运行状况,尹蔚民指出,现在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差异比较大,高的省份能够保障50个月的支付,特别困难的省份,当期收不抵支,累计结余也基本上用完,差异比较大。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东北地区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很大,此前累计结余的资金基本消耗得比较多,今后可能需要更多依赖财政补贴,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
延迟退休会“非常稳慎把握”
尹蔚民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几乎每一次新闻发布会都会向我提出这个问题,我也做过多次的解答。”
尹蔚民介绍,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一项重大的经济社会政策,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这项政策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人力资源有效地开发利用、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政策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制定政策时,会非常稳慎地来把握。
由于延迟退休政策涉及面广,社会对于延迟退休政策的关注度一直较高。
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人社部举行的记者会上,尹蔚民称:希望今年(2015年)能够把这个方案制定出来,明年(2016年)在报经中央同意以后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完善,应该是在后年(2017年)正式推出。
先把这项方案公布出去,但方案的实施时间至少要在5年以后,给大家一个心理的预期。比如现在公布了这个方案,5年以后才可以实施。
2016年2月,尹蔚民进一步强调,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小步慢走,渐进到位。每年推迟几个月的时间,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再达到法定退休的目标年龄。同时,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根据我们国家现在不同群体的退休年龄,会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群体的情况,分步实施。
“当前,我们国家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就业压力也非常大,特别是这几年,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的压力也非常大。所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在制定这个政策的时候,就更加稳慎。
我们也多次向社会释放了这样的信息,社会各界讨论非常热烈,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继续深入、认真地研究这项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一个是劳动力总量的变化情况,一个是就业的状况,还有社会保障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情况,继续深入研究。”尹蔚民说。
房连泉告诉记者,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基本思路是确定的,以前也出现过各种方案,现在的问题是退休年龄提高的速度问题,多少年提高一岁合适。
养老金结余可保17个月支付
与延迟退休政策密切相关的是,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可持续性。
尹蔚民介绍,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总体上是平稳的,去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总收入是2.84万亿元,总支出是2.58万亿元,当期结余是2600多亿元,累计结余是3.67万亿元,可以确保17个月的支付。这充分说明养老保险当期运行是平稳的。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是省级统筹,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差异比较大,尹蔚民称,高的省份,能够保障50个月的支付,特别困难的省份,当期收不抵支,累计结余也基本上用完。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2015年,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陕西和青海共6省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入不敷出”,而截至2014年底只有河北、黑龙江、宁夏3省份当期收不抵支。
房连泉称,一些省份养老金累计结余的部分已经用得差不多了,主要依靠财政资金补贴,最近几年,财政补贴的力度也越来越大。
很显然,“入不敷出”的地区数量在增加。而各地区养老金支付情况不一,这个差异最主要的因素是人口的抚养比不一样。
尹蔚民介绍,高的省份人口抚养比10:1,即10人养1人;低的省份人口抚养比是1.2:1,负担是不一样的。“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20多年前建立的,当时人口抚养比是5:1,现在已经持续下降到2.8:1。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人口抚养比还会发生变化,所以如果不采取有力的措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就会出现问题。”
新闻链接
养老金投资运营启动 首批涉7省份3600亿元
首批养老金投资运营已正式启动。
3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介绍,2016年底,正式启动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实施工作。首批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的有7个省份,资金规模达到3600亿元,资金划拨也在陆续到位中。
游钧表示,评选出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包括4家托管行和21家投资管理机构。相关配套政策,比如说信息披露、绩效考核等政策制度也在制定中,将陆续出台。
游钧表示,养老基金的投资实施是个逐步的过程,是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基金结余状况和结构状况,做好基金中长期测算工作,制定委托计划。所以,具体到启动实施,各地并不是一个时间点整齐划一地来实施的。
去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划分养老金投资运营各方责任、明确投资方向和比例,为养老金投资运营制定了管理规范。
养老金投资运营中到底有多少钱投入到股市中,备受关注。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游钧强调,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入市,进入股市只是养老基金投资的一种选择,并且由市场机构根据市场状况来选择入市的时点。“养老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所以最主要考虑的还是基金的安全。
我们在启动这个制度时,就将内部控制、风险准备金等各项控制保证基金安全的制度都建立起来了。我们要加大风险管控,同时也要确保基金收益,所以要给予政策支持,提高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总之,我们将多措并举,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告诉记者,养老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在股市的投资比例上,将会是小步慢走,先进行试验性投资,结合目前的股票市场状态,毕竟是有风险的、关系到民生的问题。
Ⅵ 为什么2014年退休养老金调整还未出台
已经出台。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根据国务院会议方针政策,我国各省市都在积极制定养老金上调政策,但因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因此方案细则及实施时间也不相同。虽调整方案细则不一样,但总体都是按照国务院要求,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种方式。
截至4月22日,全国已有25个省份发文通知,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除港澳台地区外,其余6省份调整方案即将公布。此次调整,是我国养老金自2005年以来至今连续10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也从2005年的714元,提高到2014年的2000元左右。
Ⅶ 我2014年退休今年养老金上调计算方法
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回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答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20%+95年底前推算存储额本息/120+调节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是一样的,但病退各省、市、区有一定区别,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以当地政策为准。
Ⅷ 20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省怎样调整
关于2014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并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
Ⅸ 黑龙江省2o14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4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黑人社发〔2014〕26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缓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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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http://www.161.com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件)。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及时地宣讲政策,密切与维稳、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45号文件精神,深入挖掘养老保险征缴潜力,依法依规全力做好参保、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Ⅹ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新政策出台了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