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单位关于退休的文件是试行的有法律效力吗
单位关于退休的文件是试行的,如果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亲
❷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有关政策的文件请告之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民发〔2007〕64号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望采纳,有问题可继续追问,谢谢!
❸ 退休工资新规定文件
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032元/月的,补足到2032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七、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岁至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按照本通知第六、第七两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九、按照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规定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8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❹ 国家关于退休的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关于工人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病退相关内容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五届人大会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规定干部退休年龄相关内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公务员养老保险缴纳及养老金领取衔接制度的相关内容
❺ 关于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文件
您好!淮政发〔2013〕177号文件规定:(一)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二)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选择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连续缴费至上述规定年限,其连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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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请问我国国务院有哪些关于职工退休文件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领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肌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沈,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肌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的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会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过去有关不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推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20年,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❼ 求国务院36号令文件,关于退休的。
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如下:
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们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他们提出的意见.跨省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支付,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积极协助安置.现对报告中所提及的三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费标准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按在西藏连续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我们建议修改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二、特殊贡献待遇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三、离休、退休干部、工人的住房补助费问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本人住房确有困难,要求自行解决并经组织批准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标准为:离休干部、退休的地级干部不超过五千元;县级干部不超过四千元;一般干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过三千元.“跨省安置的”自费解决住房者,也请当地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我们意见:对于离休、退休后回农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县、镇的干部、工人,可以适当发给建房、修缮补助费.离休、退休后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处居住公房的,都不再发给住房补助费.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确无住房或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积极协助解决,新建、扩建住房的费用由西藏自治区支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❽ 国家电网关于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文件
文件没看到!只看到把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停发了,这个改革保不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呀!有明白人知道的告诉一声,先谢谢了!
❾ 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奖励的文件
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各省政策并不一致,存在按月支付和一次性奖励两回种方式。
不论答是哪一种的奖励,退休人员当事人都应向原单位提交当事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证明,由原单位依据当地政策向相关机构申报,申报通过后,即可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者开始按月领取。按月领取的地方是随同当事人养老金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