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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职工退休前探亲假

发布时间:2021-11-20 15:56:02

Ⅰ 兵团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前是否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至于能不能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假,要看你们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我想是可以的。

Ⅱ 兵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前能不能享受一次探亲假

兵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之前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我觉得像这种事情直接和领导说就行,不需要非得找劳动法

Ⅲ 劳动法规定探亲假有几天

探亲假根据探望的人和是否已婚等不同,给与的时间也不同,具体时间如下:

1、职工专探望配偶的属,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兵团职工退休前探亲假扩展阅读

探亲期间公司给予的待遇: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Ⅳ 如果职工的父母己退休,这样的情况能休探亲假吗

根据《国务来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源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退休后是否还享受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是在在职时期单位给的福利、现在退休了,不在单位了、所以单位也不再承担你探亲假的所有福利了、

Ⅵ 在职职工在退休后是否有一次探亲规定是什么

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应回其家属所在地休养,不再存在与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有探亲假才能享受探亲假的有关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假待遇,因而探亲路费自然也不能报销。
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一般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像职工探亲假待遇,包括时间、路费报销标准、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工时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职职工为对象的,是企业的生产性而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即只对在生产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施行。退休退职人员不再是企业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不应再享受这项待遇。

Ⅶ 退休前探亲假是多长时间

一般都是7天的

Ⅷ 军人,职工的探亲休假,是怎么规定的

一、休假探亲假期包括休假期间的双休日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学员:新分配学员当年已放过寒暑假的或者完成学历教育于当年寒暑假后归队报到的,以及当年7月1日以后调入且无原单位未休假探亲证明的,当年不安排休假探亲。
三、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到外地休假,假期包含路途往返时间,路费自理。
四、未婚军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并结婚的,其假期按照已婚干部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五、不享受探父母假的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1次休假,服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20年的假期30天。
六、当年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探亲假期长于休假假期的,按探亲假期执行。
疗养有关规定及报销程序
一、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算作年度休假次数。
二、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现役军官以及尚未移交的退休干部,可以享受保健疗养,每次疗养期限为15天,每3年安排一次。以上人员因伤病或者手术不需要特殊治疗、生能够自理的,可以享受康复疗养,一般不超过30天,当年享受康复疗养的不再享受保健疗养。(注:执行维和、护航等重大任务的士官进行疗养时,疗养期间等标准按照上级安排执行。)
三、享受师职干部待遇的人员保健疗养和康复疗养时可以带随员1名,随员限于配偶或者子女,不得带学龄前儿童入院。
四、疗养结束后,凭《干部疗养审批表》和疗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疗养差旅费。限额内的随员,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中转的交通费、中转的住宿费、途中的伙食补助费;随员为配偶的不另报中转的住宿费,随员为子女的可以按照团级以下干部报销中转的住宿费;在全军非正式疗养机构疗养的,不报销随员费用。疗养员和随员中途下车办私事、旅游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以报销。
事假、病假、婚假、护理假等
一、事假:当年未休完正常假期的,原则上不批准事假,按照正常休假探亲程序报批,特殊情况可批准不超过5天的事假,请假天数从当年假期中扣除。已休完正常假期,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假期不得超过10天,并从下一年度假期中扣除。
二、病假: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凭医院证明可以请病假。干部请病假天数,服役年限不满10年的,累计60天以上;满10年不满20天的,累计90天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累计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年度休假探亲假期。请病假天数分别累计超过上述天数三分之二的,当年年休假探亲天数减半。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天数,不计入年休假探亲假期。康复疗养天数计入病假天数。
三、婚假:干部、士官、职工结婚当年享受婚假10天(国家规定婚假3天,军队增加婚假7天)。
四、产假:女同志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产假188天(国家规定98天,军队增加孕产假90天)。女同志凭医疗部门证明,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15天,12周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的产假90天(包括产假前休假15天)。婴儿不满一周岁期间(哺乳期,每天给予哺乳时间,每次40分钟(含路途),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增,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同志不安排值班。
五、护理假:男同志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六、轮休: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2015年7月初,《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中明确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七、其它: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干部休婚假、产假、护理假天数,不计入年度休假探亲假期。
军嫂假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1981年3月26日
第四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六条、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Ⅸ 职工探亲假的最新规定

没有新规定,甚至可以说这个东西已经名存实亡了,只有偏远地区的生产兵团或者部队才能享受探亲假,其他劳动者名义上仍然有探亲假,但是实际上是不可能获批的。如果你是高级领导的话,你可以自己给自己放探亲假,只能如此。探亲假是以前交通落后时期的产物,现在交通发达,已经没有存在的外部条件了,虽然没有公开取消,但是实际中已经很难适用,你就当没这个东西吧。一定要假期的话,只能考虑带薪假。

Ⅹ 新疆探亲假具体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 14日)
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新政发[1981]1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劳总险字41号文批复同意,现正式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第五条 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年度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二)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三)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答复处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应视这些单位的经济情况而定,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同时废上。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
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4日 新人发字[2001]2号

伊犁哈萨克白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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