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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20 09:06:51

A. 江苏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

希望可以对你有用,

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 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
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 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
2、新人发[2004]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3、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B. 江苏省社会保障局对于提前退休有什么新规定

发布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3〕2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1999]23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除原国家有关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规定外,本行业工种凡未明确为特殊工种的,一律不能参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过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我厅《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234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一直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原由是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存有不同认识,实际工作中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今年3月下旬,在全省养老保险科(处)长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在此之前也征求了省社保局的意见。根据各市和省社保局的意见,我们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掌握问题。在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应全部放开。另一种意见认为,我省按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5个年头了,经过几年做工作,大多数企业及职工都已基本认可,如全部放开,对于以前按234号文件妨行未批准退休的,有可能找后账,引发不安定因素,另外,全部放开后,提前退休人数将大幅攀升(目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占退休总人数的比例在50%以上)。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过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是应采取适当控制的办法,尤其是对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咱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目前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愿提前退休的,应进行控制。但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身体有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根据各市的意见,我们设置了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职业病 防治机构出具机构诊断证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程序,以加强控制。另外,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不计算为脱离特殊工种岗位的时间。
二、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问题。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我省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一项特殊政策,其源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但国家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时没有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产发[1999]275号)规定:“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但我省为了保持新老办法政策的连续性,所以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规定: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新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规定从冀劳[1994]108号文件开始,一直延续到冀劳[1996]7号、冀劳[1998]47号等文件。到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时,对增发比例作了统一规定: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的,每满一年都按0.3%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规定对增发的总比例进行控制,即:提前5年退休的(55周岁)增发的总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提前4年退休的(56周岁)不得超过5.6%;提前3年退休的(57周岁)不得超过4.2%;提前2年退休的(58周岁)不得超过2.8%;提前1年退休的(59周岁)不得超过1.4%;从事特殊工种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于上述规定,各市和省社保局认为有鼓励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嫌,并且,国发[1978]104号文件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折算工龄,并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不折算工龄。
综合考虑我省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各市的意见,我们提出: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考虑到我们下发文件目前就是要适当控制提前退休,所以同时也规定: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们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退休时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C. 江苏省提前退休

国家、省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1993年前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特殊工种的,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企业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

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55周岁,女需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该退休。

(3)关于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根据省有关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5年。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D. 江苏省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5年即将退休的有何新政策

社会保障预算由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组成。 1.社会保障预算收入 社会保障预算收入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公共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预算收入是指财政总预算通过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安排的年度社会保障资金。具体来源包括:上年结转、当年预算安排、追加财力、上级专项补助、调入资金、总预算科目调剂。 2.社会保障预算支出 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对干部、职工等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亡、自然灾害致使生活遇到障碍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一般预算支出是财政总预算从政府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社会保障预算经费支出。按支出性质,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为五大类:一是卫生经费类,包括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计划生育补助费、公费医疗经费;二是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包括抚恤事业费、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救灾支出、其他民政事业费、残疾人事业费;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包括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四是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包括帮困解困资金、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补贴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城镇就业补助费、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五是劳动事业费类。

E. 江苏省最新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6-2017年江苏省法定退休年龄多少岁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制定的,省市无权制定退休年龄政策,国家的退休年龄没内有改变,依然是男60,女工容50,女干部55周岁退休,灵活就业女性为55周岁退休。

从1978年制定政策之后,至今没有改变。并不是每年都要变化的。

(5)江苏省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文件扩展阅读

法定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F. 江苏省苏政发1998年98号文件是什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8〕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压锭任务,打好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解困突破口的攻坚战,切实做好压锭企业下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下达我省今年压锭任务81万锭,上半年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压缩淘汰近30万锭,任务艰巨,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尤为重要。为了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原劳动部和中国纺织总会下发了《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苏社部发〔1998〕6号),省劳动厅与省纺织总会也先后转发这两个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对促进纺织压锭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督促有下岗职工的压锭企业在9月底前全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压锭企业对一部分职工分别实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合同、进入三产、岗位调动等办法进行分流以后,其余人员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所需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企业负担1/3。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压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的到位。不得因这部分经费不落实而影响职工分流和压锭任务的完成。二、关于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内部退养问题。按原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劳部发〔1998〕37号文件规定,对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部分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实行政府救助、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退养期间发给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各压锭企业所在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各承担1/3的办法予以筹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全部经费。三、关于提前退休人员问题。压锭企业符合条件提前退休人员,按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和省劳动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推算储存额养老金以及补足到原办法水平的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门〔1998〕6号)第三条规定,除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其余养老金部分按提前一年,减发2%计算。在具体操作中,减发的数额,可暂按50%执行。提前退休人员按规定办法降低基本养老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我省规定的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承担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除提前退休实施方案需按苏劳险〔1998〕14号文报省劳动厅批准执行外,其它各项均由各地制订方案并实施。13四、做好财政补贴压锭资金的及时到位工作。对各压锭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及中央和省财政的部分,由省财政厅及时划拨企业,市县政府部分由各市县财政及时划拨。对超季度、超年度的压锭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地方补贴部分及时划拨,中央财政补贴由省财政补贴由省财政厅负责在计划期间落实到位。同时,要安排落实好纺织压锭企业每压1万锭200万元贷款的贴息,支持企业兴办项目,增加就业机会。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咬定完成今年压锭目标不动摇,通过压锭,推进纺织企业的重组和升级,从整体上提高我省纺织行业的竞争能力。要在分流安置工作中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协调工作,广开就业渠道,保证提前退休、退养及再就业经费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劳动、财政、纺织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为压锭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地部门执行。

G. 江苏省民政厅有关职工提前退休

我是镇江一改制企业职工,84年上班87年转正,一直从事电镀抛光等特殊工种(劳动局有档案)94年企业改制,现已到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可到劳动局却不予办理,理由是改制后特殊工龄不算,请问这合法么,现在有什么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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