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钼集团退休职工去世后享有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遗属困难补助金
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三、抚恤金
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65号)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31号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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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江苏省关于退休职工遗属补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2)企业职工退休遗属补助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
虽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也是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但毕竟与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不同。该复函一对此予以了说明。
其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应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该复函二未就“标准工资”的含义予以明确:“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中已阐明,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还包括已经浮动升级的工资。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只是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部分,并非全部,其他计入工资总额内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假期工资、派遣赴国外短期工作加发的工资,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等)都不在标准工资之内。
从这点来说,与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给本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❸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遗孀补助发放标准
得到2000补助
自然死亡没有抚血金,直系亲属中无固定劳动收入或养老金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自定标准给遗孀补助 。标准由单位定,但一般和其他同级单位差不多的。如果一家有多人需要领的,总额只能有一份,大家分。
❹ 退休职工去世,家庭遗属的最新补助标准是多少
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的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❺ 退休遗属生活费发放标准
遗属生活费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是按当地城镇最低工资调整来确定的。
❻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专费和遗属生活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❼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具体可网络:《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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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天津退休职工遗属补助
遗属女若是年55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可以享受每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你所在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工资。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❾ 退休职工去世,家庭遗属的最新补助标准
今视网8月29日南昌讯(记者 王小军)出于保障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记者今天获悉:江西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
据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各类企业,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由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和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调整增幅50%以上。
《通知》规定:如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资金列支渠道: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必须为死亡职工遗属预留资金,用于保证支付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企业改制后职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所在改制后单位支付;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改制后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