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还是企业的主人吗
不是。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 集体股份企业拆迁,职工退休留用有没有补尝
职工退休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留用后又多了一份工资,企业拆迁,拆迁补偿应该是企业的,和你没有任何关系。
③ 大集体厂房动迁退休工人可以分钱吗
大集体企业厂房动迁,退休职工不可以分钱。
大集体企业厂房动迁,属于企业搬迁,因为异地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在职职工不随迁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与工厂已经在退休时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粤人社规〔2013〕3号
二、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4月印发)
85、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④ 企业拆迁对下岗职工和退休员工有哪些补偿
⑤ 集体企业拆迁·退休人员有权知道拆迁款金额吗
没有必要知道,因为你已退休,不属于企业的人员,你属于社会上社保人员了
⑥ 集体企业搬迁是否要征求退休职工意见
集体企业的性质就是公有制,现存在的集体企业困怕非常少,有的话困也是股份制企业。如果存在的集体企业。那么它的主管上级应该街道,乡镇或村集体。如果是这类的集体企业搬迁,它的主管部门确定就可以执行,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如果是股份制企业,那么经董事会同意就可以,不需要退休人员参与。
⑦ 集体企业改制,已退休职工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退休了就走到社会了,你与单位就不存在法律关系了,单位的任何事情都与你无关了。
⑧ 集体企业拆迁货币补偿,职工权益如何分配已故职工有权益吗
根据现行宪法(第八条)认定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都表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两者不是一回事,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不承认劳动者个人在企业的财产权,后者确认劳动者在企业的财产权。作为“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除非有入股的行为,否则是不能拥有股份的,由于小集体企业大都产生于6、7十代,当时是没有“股份”的,因为股份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如果集体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出台后,出具的股权证,就可以认定为股份。这是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规定的,问题是,很多小企业都未作这个,因此,法律不认可这些股份。
⑨ 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与已经退休人员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默
⑩ 集体企业改制时退休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该如何维权
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