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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退休职工度生子女补助

发布时间:2021-11-17 06:55:46

❶ 山东潍坊诸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以舜王街道,解留为例,每年是120元,但是被扣掉30元,就剩下90元了,说是啥保险,可是没见过啥单子

❷ 退休员工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多少钱

退休后独生子女一复次制性补贴按新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

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

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

❸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

各地规定不同,以山东为例: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此项政策,对于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诸城退休职工度生子女补助扩展阅读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办法

1、资格确认。正常运转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企业负责;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的企业,由企业或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由企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在政策过渡期内(2001年1月到2002年9月企事业退休的部分人员,具体内容详见政策解释)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上述内容予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确认。

2、发放办法。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及与正常运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所属企业负责发放;进入破产、改制、重组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由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

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经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并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委托银行进行发放。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企业,每半年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发放情况,企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市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所管辖企业发放落实情况。

❹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怎么领取

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不过各地的标准不一样。

❺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省、潍坊和县市区都逐级开会下文,诸城哪

百强县没平上,顾不上平民百姓了。

❻ 你好,我想问一下,山东省关于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的文件哪里找得到啊是真能够补助吗具体是怎样的

来自诸城劳动保障信息网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有何奖励政策?

答:2002年9月28日公布实施版的《山东省人口权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31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给养老补助。自《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9月28日公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退休的按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改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31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规定执行。

❼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

依据国家独生子女政策:退休职工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分别领取,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5000元。

❽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规定如下: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回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答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不过各地的标准不一样。

❾ 退休人员退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补助吗

可以领取,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9)诸城退休职工度生子女补助扩展阅读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五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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