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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已经进入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所以不需要再缴纳养老保险。他们不能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内退人员由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需要由原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局稽查人员都了解此项政策,可以提交相关的说明。
补充: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地方法规也有相关的表述,就是职工应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关于职工是有定义的,国家统计部门对于职工的定义是这样描述的: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不列入职工的范畴,因此,不需要再缴纳社会保险。而且,退休人员是享受保险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中,已经列入退休人员,再缴纳保险也进不了账户。稽查你们单位的人员应该懂得这些常识性的问题。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问题网上有很多,我就不多说了。
B. 如何尽快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金双轨制的问题,请高见者。
全国的劳动者包括公务员、事业编、企业、个体、农民等等都按工龄计算退休金是最合理不过的了。在工作期间,任何公民都应该缴纳社保金(当然公务员,事业单位也得交),谁工龄长,谁就拿的退休工资高,而且社会保障就是一种,全民统一,假如有人条件好可以参加商业保险补充不足。废除无耻的退休双轨制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意愿,利益集团不能视而不见。
C. 已到退休年龄退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办
累计缴纳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不足15年,退还个人缴纳的部分。
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D. 退休人员养老金出现问题要咨询甚么部门
直接找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发放股!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金额有问题的也找他们处理。另外请每年进行离退休人员年检如果没有按时参加可能会暂停养老金。
E.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问题
因为各地的基数不一样,具体的也不好说,我现在给你一个实例你套用一下吧!
甲某,男,1946年12月生,广州市属某国企固定工,1967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起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至2006年12月年满60周岁。1994年1月~2006年12月的个人缴费工资记录见表1。
表1:甲某个人缴费工资记录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时间
1997.7-1998.6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缴费工资
1646
1823
2016
2249
时间
2001.7-2002.6
2002.7-2003.6
2003.7-2004.6
2004.7-2005.6
缴费工资
2688
3011
3279
3316
时间
2005.7-2006.6
2006.7-2006.12
缴费工资
3742
4050
解答:甲某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
(一)已知的相关数据。
1、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元。
2、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元。
3、甲某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5年6个月(审核至1992年6月)。但在计算养老金时,将1993年12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也计算在内,即甲某的视同缴费年限按27年计算。
4、甲某的实际缴费年限为:14年6个月(从1992年7月至2006年12月)。但在计算养老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从1994年1月起计算,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中,即甲某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3年计算。
5、甲某的缴费年限为:40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6、市本级视同缴费指数=1.201(查《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可知)。
7、市本级视同缴费账户“每满1年记账额”:1685.30元(查《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可知)。
8、市本级个人缴费费率一览表。
时间
1994.1-1995.6
1995.7-1997.6
1997.7-1998.6
1998.7-1999.6
费率
2%
3%
4%
5%
时间
1999.7-2000.6
2000.7-2001.6
2001.7-2002.6
2002.7~
费率
6%
7%
8%
8%
9、2006年7月后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1.98%。
10、甲某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为31.5年。
11、甲某2006年6月30日前在广州的缴费年限为39.5年。
12、截至2006年6月底,甲某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1421.88元;截至退休前,甲某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3688.19元。
(二)计算新办法基本养老金
第一步:先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①实际缴费指数=缴费工资÷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甲某每年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结果如下: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1997.7-1998.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1646
全省在岗职平
444
444
593.00
688.00
761.00
缴费指数
1.122
1.178
1.614
1.826
2.163
时间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2001.7-2002.6
2002.7-2003.6
缴费工资
1823
2016
2249
2688
3011
全省在岗职平
808.00
853.00
942.00
1152.00
1307.00
缴费指数
2.256
2.363
2.387
2.333
2.304
时间
2003.7-2004.6
2004.7-2005.6
2005.7-2006.6
2006.7-2006.12
缴费工资
3279
3316
3742
4050
全省在岗职平
1485.00
1666.00
1843.00
1997.00
缴费指数
2.208
1.990
2.030
2.028
②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1.122×6+(1.178+1.614+1.826+2.163+2.256+2.363+2.387+2.333+2.304+2.208+1.990+2.030)×12+2.028×6
=314.738
第二步: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1.201×27年×12个月)+314.738]÷[(27年×12个月)+(13年×12个月)]
=1.466
第三步: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1.466=2927.602
第四步:计算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984.92元/月
第五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计发月数
=33688.19÷139=242.36
第六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①先计算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
=498×2%×6+523×2%×12+957×3%×12+1256×3%×12+1646×4%×12
=1772.04
②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补记总额+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补齐总额
=[1993年所在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1685.30×27.0)+(55572×8%-1772.04)×1.37
=49166.09
③计算视同缴费账户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退休前)的利息。
利息(按半年计息)=483.03
④计算退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
退休时过渡性账户总额=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
=49166.09+483.03
=49649.12元
⑤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过渡性账户总额÷120
=49649.12÷120=413.74元
第七步:计算新办法基本养老金
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984.92+242.36+413.74=1641.02元
(三)计算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2005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006年6月前在我市的缴费年限×1%
=
=170.64元
(四)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
第一步:计算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20%
=517元/月
第二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截止2006年6月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1421.88÷120
=261.85元
第三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①先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实际缴费指数=缴费工资÷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甲某每年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结果如下: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本市职平
403
523.00
718.00
847.00
缴费指数
1.236
1.000
1.333
1.483
时间
1997.7-1998.6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缴费工资
1646
1823
2016
2249
本市职平
971.00
1093.00
1194.00
1350.00
缴费指数
1.695
1.668
1.688
1.666
②计算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1.236×6+(1.000+1.333+1.483+1.695+1.668+1.688+1.666)×12
=133.812
③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1×27年×12个月)+133.812]÷[(27年×12个月)+(7.5年×12个月)]
=1.106
④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1350×1.106=1493.10
⑤计算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 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
=909.61元
(说明:1.418为2001年至2005年各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的乘积)。
第四步: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517+261.85+909.61=1688.46元
(五)计算五年过渡期内应计发的养老金
因为,新办法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984.92+242.36+413.74+170.64=1811.66元
高于旧(原)办法养老金1688.46元
所以,过渡期内应计发的养老金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养老金-原办法基本养老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控幅
=1688.46+(1811.66-1688.46)×10%
=1700.78元
因此,甲某按粤府96号文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1700.78元/月
F.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
如果全额按社平工资缴纳,退休时工资要高些。
G. 关于退休职工养老金的问题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H. 关于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金额的问题
以上海为例,目前的养老金计算(07办法)分为3部分:1、基础养老金--全部工作年限×办理退休时上年市平均工资的1%;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除以个人退休系数(像你妈妈如果50岁退休的话系数就是195);3、过渡性养老金——工龄和97年底储存额换算成个人帐户除以120。这个办法计算出来的养老金金额再和用老办法计算得出的养老金进行比较:1、老办法高的按照老办法的养老金金额进行发放;2、07办法高的,高出部分在120元只内的,按07办法计算得出的金额发放,高出部分大于120元的,大于120元的部分发给20%。
老办法的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上年市平均工资的20%;2、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除以120;3、过渡性养老金——97年底储存额本息对应的过渡性养老金,从120到264不等(这个有一个表的);4、工龄性养老金——92年底前的工龄×15.3元(93年以后的叫做缴费年限,不计入工龄的);5、其他养老金——包括固定的80元增发、企业退休的还有2元交通费及房贴等。
I. 关于即将退休人员社保的问题
即将退休人员的社保问题。还是要定时按就是缴纳的。不能够提前停止缴纳。等到到了退休年龄。自然就有单位的人员给你计算和办理养老金的。